《大公报》报道与评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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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陈友仁未辞职前致颜之训电,令向国联提十六条,意在造成新局势与机会

【上海二十七日下午十一时发专电】 颜惠庆前日电外部,请示国联行政会中我国提案。陈友仁二十四日覆颜训令,内包含政府在会议中所采政策纲要,因尚未经中政会通过,故未发表。据外交界消息,其内容大略:(一)我国代表将在会议中重申述中政府对国联迭次议决案均已遵守,对调查团来华之决议尤表欢迎。(二)我代表郑重申述自十二月十日国联决议案成立后:甲,日本以武力占据辽省府最后所在地之锦州;乙,日不独未遵决议案撤兵,更以兵力迫我军入关,现日军已将东省全部占据;丙,日军更进攻热河,其侵我领土已越满洲区域以外。日对我作战与军事行动不仅展至热河省境,且展至华北、华中、华南,威迫我承认日本并吞满洲,及迫使我中央与地方政府取缔对日爱国运动。(三)在将来议事日程讨论中,我代表将提议请国联执行盟约第十六条,并声明此是派调查团外矫正日本破坏公约之最有效方法。此训令内并对颜说明,此提案要旨在造成新局势与机会,无论国联通过与否,至少能使根据九国或非战公约开国际会议,解决满案。此案与对日绝交相辅而行,绝交并非趋于战争,乃仅停止中日外交来往,使国际会议易于召集。惟颜氏究竟引用十六条或十一条,尚未接电告。

(《大公报》,1932年1月28日,第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