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司法行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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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司法行政体制经历了建立、停滞、恢复重建和发展的曲折历程。新中国建立后,根据《共同纲领》,国家设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公安部、司法部,分别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和执行权,安康市的司法行政职能由省人民法院安康分庭行使。1954年《宪法》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一府两院”政权结构形式正式形成,确立了公、检、法、司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机制。陕西省人民法院安康分庭改为安康分院,内设司法行政科,主要职责是:在中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省司法厅的指导下,主管民、刑事政策研究,司法制度建设,法院干部人事管理、财政保障,法律宣传,公证、律师管理等工作,负责管理安康地区所隶10个县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1959年4月,全国人大二届一次会议决定撤销国家司法部,从中央到地方司法行政工作与审判工作由“分立制”改变为“合一制”。“文化大革命”期间,国家司法制度和公、检、法机关遭到破坏,安康法院系统撤销司法行政科室,司法行政工作实际中止。

1979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迅速建立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通知》,国家恢复司法部。1982年《宪法》明确人民政府主管司法行政工作。安康司法行政制度及其机构迅速进入了恢复重建的历史阶段。1980年初,安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部分县法院恢复设立司法行政科室,恢复行使50年代所赋予的司法行政职能。当年10月,省政府批转省司法局《关于贯彻国务院[1980]190号文件的请示报告》,11月,地区行政公署下发了《关于建立地县司法局的通知》,至年底,安康地区及宁陕、紫阳、石泉、岚皋、汉阴、旬阳、白河、平利、镇坪9县司法局相继成立。1981年始,乡镇开始配备司法助理员,设置基层司法所,至此,地县司法局及其基层司法所作为政府司法行政工作的主管部门,正式成为法治建设的一支骨干力量。

三十余年来,安康司法行政机构自身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地县司法行政机构成立之初,人员编制很少,办公条件十分简陋。1980年地区行署下达全地区司法干部编制93人(其中地区司法局20人)。1990年始,作为县司法局派出机构的乡(镇)、街道司法所陆续建立,到2010年全市实现一镇一所,司法行政机构设置趋于完善。2015年,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专项编制数达到458个。地(市)司法局办公地址十余年搬迁三次,地区各县司法局成立之初办公用房总共落实31间半。本世纪初期之后,与司法行政体制改革相适应,财政保障力度不断加大,物质保障能力持续提高,全市司法行政单位逐步拥有了相对独立集中的办公场所,办公用房以及交通、文印、通信的设施设备,都能为实现公务活动高效、办公条件舒适和办公自动化提供切实保障。

三十余年来,安康司法行政体制始终与各个时期国家司法行政权的配置保持一致。我国司法行政权的配置在改革中虽然几经演变,但总体上包括监禁性和非监禁性的刑法执行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法律服务的指导与管理,法律人才的选拔,普法和依法治理的指导,民间矛盾纠纷化解的指导监督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行政制度发展的新篇章,1982年,国家对司法行政机关职能进行了首次较大调整,把原由公安机关管理的监狱、劳改、劳教工作划归司法行政部门管理,把司法行政部门原来管理法院行政事务的职能划归法院。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在体制调整中不断充实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1996年司法行政机关被赋予监督和管理法律援助职能,2001年增加了组织实施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职能,2005年被赋予统一管理司法鉴定职能,2008年新增了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和指导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职能。与国家司法行政体制改革相适应,安康司法行政职能得到不断充实和加强,1987年依据省司法厅职责规定,地区司法局的任务主要是组织管理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学教育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和基层司法助理员工作,领导管理辖区律师、公证的组织和业务建设,领导地区劳改支队,负责司法调研和管理司法统计工作,指导检查县司法行政机关工作,协助县委考核管理县司法局领导班子成员。1995年安康地区机构改革,地区司法局增加了参与组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区法律服务市场、参与制定地方行政规章、负责司法行政机关的应诉、申诉等职责,取消了领导地区劳改支队职责。2010年市司法局增加了指导、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和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违反《律师法》及律师工作管理有关规章行为的处罚职责。2015年12月,市司法局的职责经调整充实后,主要有:组织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指导县(区)司法行政工作;拟订法治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和依法治市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地方、行业和基层依法治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和公证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司法所工作及基层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指导、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监督管理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承担市委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