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司法行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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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时期

民国元年(1912)

陕西省都督府成立,下设司法司。根据《司法部分职细则》之规定,司法司以监督各府、州、厅、县法院,并掌理关于司法一切行政事务为其职责。

民国2年(1913)

陕西省撤销府、州、厅;省下设道、县两级。安康各县属汉中道,道公署驻汉中。道设有专门机构掌管司法行政。据《紫阳县志·政治志》载:“中华民国成立后,废清县署及下属吏、户、礼、兵、刑、工、架阁、仓粮等房,组建紫阳县署,下设3科,第三科学校兼司法,每科设科员一名,雇员自荐。”

民国4年(1915)

安康监狱筹建,民国6年(1917)建成,同时更名为陕西第四监狱。

民国12年(1923)

司法部举办全国第三次监狱出品展销会。陕西(安康)第四监狱展品获优秀奖1件。

民国16年(1927)

7月18日,民国陕西省政府成立,下设民政、财政、建设、教育、司法厅和秘书处。司法厅掌理全省司法一切行政事务。

民国17年(1928)

11月,陕西地方农工展览会在民众乐园开展,省内各监狱藤、竹、漆、毛绒等产品参展。陕西(安康)第四监狱展品获四等奖。

民国18年(1929)

9月18日,国民政府公布《乡镇自治施行法》,规定乡镇公所附设调解委员会。安康部分县建立调解委员会。

民国19年(1930)

7月,安康地方武装混战,第四监狱监房、工场、办公室等被毁,狱务遂告停顿。翌年1月重新开办。

本年,《中华民国土地法》公布后,安康各县开展了土地法规的宣传,其后又组织了《土地法施行法》《中华民国民法》《各省市地政施行程序大纲》等法规的普法宣传。

民国24年(1935)

陕西省政府在安康设第五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管辖10县。县署相继设司法科、室、处,具体办理指导司法行政事务。

民国27年(1938)

4月17日,陕西(安康)第四监狱132名囚犯暴动逃跑,抓回后21人被加刑。

民国30年(1941)

9月,国民政府行政院发布禁种鸦片令,安康各县相继于10月、11月通告乡镇。禁种鸦片成为当时普法宣传教育的重点。

民国31年(1942)

9月开始,安康专署及各县相继实施《陕西省各县设置乡镇调解委员会暂行规程》《陕甘宁边区监狱管理规则》《监狱犯人保外服役暂行办法》。

本年,设立安康地方法院看守所,配备所长、看守等职员。

民国33年(1944)

5月12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决定,各分区设立监狱,各县设看守所,直属分庭及各县司法处领导。

民国34年(1945)

8月15日,日本投降。安康各地鞭炮齐鸣,欢庆胜利,民众奔走相告,物价随之猛跌,社会治安秩序好转。

民国36年(1947)

12月,遵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令,陕西各监狱一律按所在地名改定名称,陕西(安康)第四监狱改称陕西安康监狱。

民国37年(1948)

依据司法行政部《监狱规则》“在不得已时被处徒刑和拘役者,得暂禁于看守所”之规定,安康石泉县地方法院开办附设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