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ECFA时代两岸金融合作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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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与两岸金融合作

2010年6月29日,大陆海协会与台湾海基会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简称ECFA),并于2010年9月12日正式生效,掀开海峡两岸经济合作的新篇章,以该协议的签署时点为界,ECFA签署以后两岸金融合作迈入后ECFA时代。

一、ECFA签署前的两岸金融合作

海峡两岸民间经济交流从未间断,但官方认可的双方金融合作则开启于两岸当局敌对关系的终结。以时间为线索,结合两岸关系呈现的阶段性特点,ECFA前两岸金融合作历程大致可以分为初探(1992年至1995年)、停滞(1995年至1999年)、缓动(2000年至2005年)、僵局(2006年至2007年)、速动(2008至2010年)五个阶段:

(一)初探(1992年至1995年)

1.进程

1992年7月31日台湾当局公布实施“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包括海外分支机构)非经许可,不得与大陆法人、团体及其他机(包括海外分支机构)开展金融业务直接往来。

1992年9月,台湾“大陆工作会议”在台南国际会议核心召开,会议通过了300多项有关发展两岸交流的提议案,标志着两岸金融合作管制措施方面的全面松动。

1992年10月底至12月初,海协会与台湾海基会在香港举行会谈,会谈后又通过数次函电往来,最终形成了各自以口头方式表述“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的共识,后被称为“九二共识”。“九二共识”的核心是坚持一个中国。“九二共识”的精髓是求同存异。“九二共识”达成后从原则上排除了事务性商谈中的主要障碍,使双方很快就“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和“海峡两岸挂号函件遗失查询及补偿”问题达成协议,并为1993年的第一次“汪辜会谈”铺平了道路。

1993年4月27日上午10时,举世瞩目的“汪辜会谈”在新加坡海皇大厦正式举行。随后,两会正式签署了“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两岸挂号信函件查询、补偿事宜协议”、“两会联系会谈制度协议”及“汪辜会谈共同协议”4个文件。

1993年4月30日,台湾“台湾财政事务主管部门”公布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首次以法规形式认可了两岸的金融交流,但两岸的金融机构往来仍然属于间接形式,且主要以香港金融机构为中介。

1994年起中国金融学会与台湾“中华经济研究院”、台北金融研究发展基金会合作,每年轮流在两岸共同举办“两岸金融学术研讨会”。

1994年2月25日,中国颁布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就明确规定允许台湾金融机构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和营业,为台湾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及金融机构进入内地提供法律依据。并且在北京指定外汇银行开放了以新台币兑换人民币的业务。

1994年3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这项法律的通过及实施,使保护台商投资的正当权益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

1994年6月28日台湾公布“外国保险业许可标准及管理办法”,开放除美国以外其他国家保险公司在台设立分公司且不做数量限制,从而实现全面开放。

1994年8月9日台湾“台湾财政事务主管部门”首次公布了与内地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开展直接金融业务往来的岛内银行海外分行名单,这次公布的名单标志着两岸金融“曲线直航”交流的正式开始,为两岸经贸关系的发展带来了积极的意义。

1994年9月30日台湾“台湾财政事务主管部门”发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保险业往来许可办法”,开放两岸保险业务往来。

2.特征

从1992年邓小平南巡后到中共中央召开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目标,大陆经济获得新的发展机遇。台商看好大陆经济迅速发展的时机,加快对大陆投资。台湾当局也采取了一些较为积极的开放与规范政策。依大陆统计,1992年到1994年三年间,台商对大陆投资项目计2.3万家,协议金额200多亿美元,实际投资额75.8亿美元,前两者均占到此前台商历年累计投资项目与协议金额总数的50%,后者也占31.5%。其中1992年台商对大陆投资协议金额仅次于香港,跃居大陆吸引境外投资的第2位。台商对大陆的投资出现第一个高潮。

(二)停滞(1995年至1999年)

1.进程

1995年,大陆首家台资独资银行——宁波协和银行正式开业。

1995年1月台湾推出“发展台湾成为亚太营运中心计划”,将台湾未来发展方向规划为六大中心:制造业中心、海运转运中心、空运中心、电信中心、媒体中心和金融中心。其中“金融中心”的目的,一方面是提高岛内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着眼于协助建设其他中心,以求更有效地进行资金调度与运用,促进企业的筹资、投资活动,满足民众的理财需求。

1995年1月30日,江泽民发表了题为《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而继续奋斗》的重要讲话。

1995年5月28日,两会就第二次“汪辜会谈”的时间、地点、议题等达成共识。大陆海峡两岸关系协会1991年12月16日成立,根据章程其为社会团体法人,以促进海峡两岸交往,发展两岸关系,实现祖国和平统一为宗旨,致力于加强同赞成其宗旨的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的联系与合作,协助有关方面促进海峡两岸各项交往和交流,协助有关方面促进海峡两岸同胞交往中的问题,维护两岸同胞的正常权益。

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是台湾的民间组织,简称“海基会”,成立于1990年11月21日,1991年3月9日举行开幕式,正式挂牌运行。主要功能是接受“陆委会”委托,办理两岸交流所衍生的各项事务,辜振甫担任首任董事长。

1995年6月7日,李登辉以私人身份访美,在美散布分裂言论,公开发表讲话,再三强调“中华民国在台湾”或“在台湾的中华民国”。

1996年“台湾财政事务主管部门”发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证券及期货业务往来许可办法”,开放两岸证券业务往来。

1996年8月14日,李登辉在台湾“国民大会”上声称,“亚太营运中心以大陆为腹地的论调必须加以检讨”,要求有关部门“对台商到大陆投资设一定的上限比例,”这是台湾当局紧缩大陆政策和经贸政策的先声。

1996年9月14日,李登辉在台湾工业总会召开的“经营者大会”上致辞时又宣称,“因应当两岸关系必须秉持‘戒急用忍’的大原则”,要求台商减少对大陆的投资,在高科技、五千万美金以上、基础建设三方面对大陆投资秉持“戒急用忍”。

1997年5月28日,“台湾经济事务主管部门”修改“企业对大陆地区投资审查办法”,对赴大陆投资进行审批并严格规定投资上限,这一限制导致台湾对大陆的投资在接下来的几年没有明显增长。

1998年1月1日,国务院正式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明确了金融及相关行业全面开放的政策。

1998年10月15日,辜振甫与海协会长汪道涵会面,这是两岸两会自1995年6月中断商谈以来的首次高层对话,是汪道涵先生和辜振甫先生1993年新加坡会谈之后的第二次握手。

1999年7月9日,李登辉接受“德国之声”专访时公然抛出“两国论”,使一度缓和的两岸关系又一次跌入低谷。两会在一个中国原则下接触、交流、对话的基础不复存在,联系遂告中断。

1999年12月5日,中国国务院公布实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细则》。从《保护法》到《实施细则》,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积极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回祖国大陆投资的一贯立场和诚意。在两岸同胞的共同努力下,两岸贸易快速发展。

2.特征

这一阶段两岸关系陡转直下,台当局的“戒急用忍”政策事实上并未能挽救台湾经济,加之金融危机的影响,岛内政经乱象频仍,股市下滑,投资者对台湾信心严重不足而纷纷出走。本来计划逐渐放开大陆到台湾投资的政策被搁置,对大陆规模较大、对台湾经济有影响的、协助大陆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都被限制,对不经台湾当局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与大陆技术合资的企业将被从严处罚。这段时间,两岸贸易明显放缓,台湾对大陆的投资跌入谷底。

(三)缓动(2000年至2005年)

1.进程

2000年9月,“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修正“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证券及期货业务往来许可办法”并开放证券商赴大陆设立办事处。

2000年3月3日,“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保险业务往来许可办法”,开放保险业赴大陆设办事处。台湾保险业展开迅速部署行动。2001年初,大陆有关部门正式批准国泰人寿、富邦人寿与新光产险在大陆设立办事处。

2000年12月13日,台湾单方面批准“试办金门马祖与大陆地区通航实施办法”,俗称“小三通”。

2000年12月27日,“台湾财政事务主管部门”公布“金门、马祖与大陆福建地区金融业务往来作业要点”,开放金门、马祖与大陆沿海局部地区的通汇与金融业务往来。

2001年5月30日,“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修正案,开放国际金融业务分行(OBU)办理两岸金融业务往来及在陆设立代表人办事处。

2001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WTO。2002年1月1日台湾以“台澎金马个别关税领域”的名义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2002年2月15日,“台湾财政事务主管部门”发布修正后的“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办理大陆地区汇款作业准则”及“台湾地区银行办理大陆地区进出口外汇业务作业准则”,开始受理台湾银行申请与大陆银行办理局部性业务的直接通汇。

2002年8月2日,“台湾财政事务主管部门”发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修正案,即日起同意开放岛内外汇指定银行与邮汇局可以申请承作两岸直接金融业务,及开放保险业者到大陆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2003年4月,“台湾财政事务主管部门金融局”同意岛内DBU(外汇指定银行)与大陆银行直接往来,但初期也只限于进出口押汇及汇出汇入款业务。

2003年6月23日,“台湾财政事务主管部门”发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保险业往来许可办法”修正案,开放两岸再保险业务直接往来,及保险经纪人、代理人赴大陆设办事处。再保险(Reinsurance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再次保险的行为。

200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安民副部长代表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梁锦松司长,共同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10月7日中国商务部副部长安民与澳门特区政府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分别代表中央政府和澳门特区政府在澳门正式签署了《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简称CEPA)。

2003年12月30日,浙江国祥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成为首家在大陆A股上市的台资企业。

2004年4月19日,“台湾财政事务主管部门”修正发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保险业往来许可办法”,开放岛内保险业以持股比例低于25%(非设立分支机构)的参股投资方式投资大陆保险公司。每年投资大陆保险公司的总量管制为20亿元。

2005年1月,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始推动台湾地区银行通过投资与参股方式到大陆发展。

2005年4月29日,胡锦涛与连战共同发布“两岸和平发展共同愿景”,提出“建立两岸经济合作机制”的重要倡议。此后两岸在两会框架下展开了细致、高效的协商工作。

2.特征

2001年6月底,两岸金额业务往来金额首次突破100亿美元,计123亿美元,较上年同期增长75%。到10月底,计有30家台湾金融机构海分行与国际金融业务分行(OBU)获准开办两岸金融业务往来。

2001年底和2002年初,两岸先后加入WTO,这不仅极大地改变了两岸的经济环境,也对两岸经贸往来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入世为两岸经贸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契机,推动两岸经贸关系大大加强。为了履行对WTO的承诺,两岸均采取了一些扩大开放、减少限制的实际措施。从台湾方面看,2001年8月,台湾当局制定了“深耕台湾、布局全球”的发展战略,基于此战略,“台湾经济主管部门”提出了“积极开放,有效管理”的海峡两岸经贸政策,实际上对海峡两岸经贸关系仍然持限制态度。入世后,在双方均扩大开放的互动作用下,两岸的经贸出现了高速增长的态势。仅2002—2006年的五年,台湾对大陆的贸易顺差就达2475.8亿美元。两岸金融合作必要性及紧迫性进一步突出。

(四)僵局(2006年至2007年)

1.进程

2006年1月1日,陈水扁在发表题为“民主台湾,声声不息”的元旦讲话中,不但抛开“积极开放、有效管理”的两岸经贸原则,反而专断抛出“积极管理,有效开放”的新论调,人为造成两岸局势紧张。

2006年7月31日,中国保监会公布《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开放大陆保险公司设立境外分支机构。

2006年12月5日,陈水扁会见外宾时声称,台当局正研拟“以台湾名义加入联合国”,“未来不会以中华民国、中华民国在台湾、中华民国(台湾)名义申请加入联合国,避免陷入一个中国代表权之争”。

2007年3月4日,陈水扁在出席台湾人公共事务会(FAPA)二十五周年庆祝晚宴时,公然提出“四要一没有”,即“台湾要‘独立’、台湾要‘正名’、台湾要‘新宪’、台湾要发展;台湾没有左右路线、只有‘统独’问题”。

2.阶段特征

陈水扁不断鼓吹的台独政策,以及在经济上降低开放程度,开历史的倒车,没有在入世后的新机遇下,努力发展台湾经济,提高民众的生活水平,使处在高潮期的台商投资增速明显下滑,两岸的金融合作再次陷入僵局。

(五)速动(2008年至2010年)

1.进程

2008年3月22日,台湾大选中,国民党提名的马英九当选台湾地区领导人。国民党上台后,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积极与大陆加强往来,大陆对台湾投资的障碍逐渐消除。大陆希望台湾能分享大陆发展带来的机遇,对台湾采取让利政策。

2008年6月12日,海协会会长陈云林与海基会董事长江丙坤举行了会谈。双方就尽快解决两岸周末包机和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两项议题交换了意见,并就推进两会协商、加强两会联系交往等事宜进行了讨论。这是两会负责人十年来的首次会谈,标志着中断九年的两会制度化协商正式恢复。

2008年6月21日,台湾当局公布“调整两岸证券投资方案”,标志着开放两岸资本市场的交流与合作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

2008年6月26日,“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通过调整两岸证券投资方案——短期计划,松绑两岸五项金融业务。包括放宽基金形态的外国投资机构免出具声明书;开放台湾证券交易所与香港指数型股票基金(ETF)相互挂牌;有限度开放香港交易所挂牌企业来台第二上市;放宽基金投资涉陆股的海外投资限制;以及开放赴大陆投资证券期货业。

2008年7月初,通过并实施“人民币在台湾地区管理及清算办法”,人民币实现在台全面兑换。“台湾地区货币政策主管机关”规定,人民币兑换每次以2万元人民币为限。初期只开放一般个人,身份和兑换用途不限,公司和法人户不在开放兑换之列。“台湾地区货币政策主管机关”另公布14家金融单位、约1240家分行可供申请兑换人民币业务,另外还有15家百货公司与46家旅馆可购买人民币。

2008年11月4日,海协会与台湾海基会在台北就两岸海运直航、空运直航、直接通邮签署了协议,并于2008年12月14日生效。

2009年4月26日两岸海协会与海基会签署了《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

两岸金融合作协议是两岸经贸往来正常化后,签订的首个针对金融合作的协议,其内涵全面,涵盖了两岸金融往来的重要议题,为两岸金融合作指引了方向,同时也为后续更深层次的金融合作开辟了先河。但是由于《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框架性和概括性的特点,也使得其实施上并未得到实质性的效果,所以为了有力推动两岸构建更深层次的和更加紧密的制度化金融合作关系需要后续协议对其加以落实和完善。

2009年5月17日,商务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布了《关于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有关事项的通知》,确定了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的相关事宜。

2009年11月16日,为落实《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两岸金融主管机关正式签署《两岸金融监督管理合作谅解备忘录》(MOU),并于2010年1月16日生效。两岸签署MOU的目的在于为建立共同合作之架构(框架),以加强对投资者保护,促进两岸金融市场健全发展。MOU内容涵盖信息交换、信息保密、金融检查、持续联系和危机处理五个方面的内容,并指出双方可以在各自法律许可的范围下,通过框架协议来实现相互交换监管与调查信息,协助各自司法管辖领域内证券市场的法律、规章及行政命令得以确实遵行。在实施方面,备忘录建议采用联络人制度来保证监督和信息交换的实现,同时也为进一步磋商留下了空间。

2009年4月29日,“台湾金融管理部门”发布“大陆地区投资人来台从事证券投资及期货交易管理办法”,正式允许了陆资赴台从事证券投资及期货交易。

2010年3月16日,为了落实MOU,在两岸即将签订ECFA之时,“台湾地区金融监管机构”制定并出台了“台湾与大陆金融业务往来及投资许可管理办法”“台湾与大陆保险业务往来及投资许可管理办法”和“台湾与大陆证券期货业务往来及投资许可管理办法”(简称为“金融三法”)。“金融三法”涵盖了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不但为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投资大陆市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而且也为大陆金融机构进入台湾市场开展金融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2010年6月29日《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正式签署,并于2010年9月12日正式生效。

2.特征

国民党执政以后,对待两岸关系的立场与大陆一致,并且对金融合作的深刻认识,中国政府也表现出了对两岸合作一贯支持的态度,这使得2008年金融危机后两岸金融合作有了许多里程碑式的事件,签订了许多有重大意义的协议,让两岸金融合作走向了制度化进入了一个更高的层次,实现了历史性的飞跃。

二、ECFA的签署对两岸金融合作的积极影响

(一)ECFA的签署

从《框架协议》的提出到部署实施,经历了三个阶段:

1.准备阶段

2005年4月胡连会谈后,双方共同发布了《海峡两岸和平发展共同愿景》,其中明确提出促进海鲜两岸经济全面交流,希望建立两岸经济合作机制。协商和签署《框架协议》正式拉开序幕。2008年马英九当选为台湾领导人,两岸关系历史性转折,台湾方面积极提出希望与大陆签署《框架协议》,同年,胡锦涛总书记回应了台湾的提议。

2.协商阶段

2009年,海协会和海基会在台中市进行第四次会谈,同意将签署《框架协议》纳入第五次会谈的重点议题,2010年1月两会在北京的第一次专家会就协议的名称、结构、协商工作机制进行探讨并形成多项共识,同年2—6月两会逐步商定了《协议》的内容。

3.签署实施阶段

2010年6月29日两会负责人在重庆进行第五次会谈并正式签署了《框架协议》、《海峡两岸知识保护产权合作协议》。同年8月台湾地区立法机构表决通过《协议》;2010年9月12日《协议》顺利进入实施阶段。

(二)ECFA的主要内容

ECFA协议文本仅2900余字,除序言外,分为五章共16条,分别是总则、贸易与投资、经济合作、早期收获、其他。同时还附有5个附件。涉及到货物贸易安排、服务贸易安排、早期收获、投资协议、争端解决及其他重要制度性规定,涵盖了两岸间的主要经济活动,是全面综合的协定。

1.序言和总则

ECFA序言表达了两岸合作的愿望。在平等互惠、循序渐进的基础上,不断推进两岸合作发展,同时也希望各界了解其签订的目的是强化双方经济合作关系,降低两岸贸易障碍,扩大双方间贸易投资。

总则包含了目标合作措施。ECFA的目的就是加深双方的经贸投资合作,促进双方货物和服务贸易自由化,建立货物和服务投资保障机制,扩大经济合作领域,建立合作机制。在措施上逐步减少或消除多数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障碍,以及服务贸易上涵盖众多部门的限制性措施,提供投资保护,促进投资便利和产业交流合作。

2.贸易与投资

第二章规定了贸易投资的内容,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三个部分。其中货物贸易协议应在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完成,主要内容集中于关税减免、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非关税措施及贸易救济措施,其中产品应分为立即实现零关税产品、分阶段降税产品、例外或其他产品三类;服务贸易包括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继续扩展服务贸易深度、增进服务贸易领域合作。投资包括建立投资保障机制、提高投资相关规定的透明度、逐步减少投资限制并促进便利化。2012年8月9日两岸签署了《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两岸投保协议是ECFA生效后两岸第一个签订的ECFA项下协议,也是对ECFA第五条内容的补充和完善。

3.经济合作

第三章的规定侧重于加强两岸经济合作关系,包括知识产权、金融贸易合作,海关合作、电子商务合作、推动两岸产业合作的规模、推动中小企业合作并为经贸社会互设办事机构提供便利。这些内容使得两岸经济合作正常化、制度化,为双方发展提供了巨大的空间。企业间合作更加便利直接,不仅增加了中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推动了经济发展、活跃了金融市场,这是两岸加强区域间经济合作的积极影响,还可以对抗经济一体化带来的负面效应。

4.早期收获

第四章规定了货物和服务的早期收获,着重点在于两岸部分货物的降税和免税优惠,以及部分服务贸易部门的开放措施。具体内容在附件一至三之中,服务贸易早期收获内容更多的在附件四至五之中。

5.其他

第五章的8条条款内容包括例外、争端解决、机构安排、文书格式、附件以及协议的修改、生效、终止内容。尽量减少协议执行期间会产生的问题和矛盾,加强双方的沟通和协商。

6.附件

附件1至5分别涉及货物贸易早期收获品清单及降税安排、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双方保障措施、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适用于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的服务提供商定义。

协议的目标是,扩大经济合作领域,建立合作机制;加强和增进海峡两岸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促进海峡两岸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投资公平化、便利化。协议提出,要逐步消除两岸关税壁垒,减少限制两岸贸易的政策,为两岸经济交流提供便利。

协议涵盖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在货物贸易方面主要集中于关税的减免及贸易壁垒的消除;在服务贸易方面,主要集中于减少对两岸服务贸易的限制,增强两岸服务贸易的合作;在投资方面,主要集中于建立投资保障机制、减少相互投资限制,推动投资便利化、透明化;在经济合作方面,主要涵盖了金融合作、海关合作、电子商务合作、知识产权领域合作等,旨在推动两岸中小企业合作,提升产业结构,并推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社团互设办事机构。

在贸易争端解决方法上,建议成立海峡两岸合作委员会,通过合作委员会协商解决两岸贸易争端。海峡两岸合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在于落实协议目标、监督协议执行、仲裁协议解释范围内争端,并通过设立工作小组、召开例会及临时会议等方式贯彻协议精神。

与《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和《两岸银行业监督管理合作谅解备忘录(MOU)》相比,ECFA的签署对于两岸金融资源优化整合,深入两岸金融业合作,实现互利共赢有着更为深远的意义。ECFA的签订与实施,并不是两岸金融合作法制制度化本身,仅仅是两岸金融合作法制的开端。宋逢明:《加强两岸银行金融业交流推动海峡和平发展——两岸金融合作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载《金融理论与实践》2010年第1期。

(三)ECFA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1.ECFA的法律性质

根据台湾“陆委会”公布的“两岸二十一项协议执行成效”显示,大陆海协会与台湾海基会目前共签署21项两岸协议,此外,加上两岸金融主管机关签署的三个《两岸金融监督管理合作谅解备忘录》(MOU),共计形成了24个两岸间协议。ECFA作为统领两岸经济合作领域的专门性协议,其属于两岸协议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大陆和台湾学者都对两岸协议展开了研究。武汉大学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编著:《海峡两岸协议蓝皮书(2008—2014)》,九州出版社2014年8月第1版。其中,大陆学者以“一个中国”原则为出发点,强调两岸协议是“一个中国”的内部协议,从而形成了“国内法说”、“分别叙述说”、“行政协议说”、“具有软法特征的两岸共同政策说”等四种代表性学说;台湾学者则以“台湾主体性”为出发点,认为两岸协议是两个对等主体签署的协议,从而形成了“条约说”、“准条约说”、“两岸协议说”、“阶段定位说”等四种代表性观点。

(1)台湾学者对ECFA法律性质的代表性观点

①国际条约说。台湾学者姜皇池认为,ECFA是台湾、澎湖、金门及马祖单独关税区与中国(China)两个在WTO框架之下的“国际法主体(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签署的“国际条约”。姜皇池:《论ECFA应适用条约审查程序》,载《新世纪智库论坛》第51期。

②准国际条约说。台湾学者曾建元、林启骅认为,基于两岸当前处于分治局面,“虽然两岸皆非以国际关系处理双边关系,但各由一主权国家之政府分别管辖则为一客观事实”,比照两德关系,两岸关系“乃为‘特殊国与国关系’或‘准国际关系’”。因此,两岸协议应当属于“准国际条约”。曾建元、林启骅:《ECFA时代的两岸协议与治理法则》,载《中华行政学报》2011年第6期。

③两岸协议说。台湾学者苏永钦认为两岸协议具有其特殊性质,“ECFA就是中华民国政府和其统治权所不及的大陆政府间接签订的行政协议,这不是法律案或预算案,也不是条约案。”苏永钦:《ECFA应当怎么审?》,载《中国时报》,2010年7月1日。资料来源:http://www.np.org.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125.应当自成一体,属于“两岸协议”这一特定范畴。

④分阶段定位说。台湾律师戴世瑛按照两岸协议存在的阶段差异,对协议给予了不同的定性:认为两岸协议在签署时为“民间协议”,而在两岸完成各自的接受程序后为各自域内的法律。

(2)大陆学者对ECFA法律性质的代表性观点

①国内法说。杜力夫教授认为,两岸协议是两岸关系法治化的形式之一,基于“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前提之下,认为两岸协议“是一种同时在两岸全部领域内,也是在全中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国内法。”杜力夫:《论两岸和平发展的法治化形式》,载《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

②分别叙述说。王建源先生通过对大陆和台湾地区实施两岸协议的实践过程进行考察,认为“两岸协议是国家统一前,连按特定民间团体接受官方委托或者授权,就解决两岸交往中衍生的具体问题进行商谈,达成相关协议的法律行为。”“从协议行为的主体、授权和效力差异来看,在大陆……两岸协议具有相当于部委规章或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效力,”台湾当局则将协议定位为“准国际条约”、“准行政协定”。王建源:《两岸授权民间团体的协议行为研究》,载《台湾研究集刊》2005年第2期。由此,他基于大陆和台湾对于两岸协议定位的立场不同,而提出了“分别叙述说”的观点。

③行政协议说。张亮教授认为,“ECFA不仅是一个主权国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授权民间团体签订的协议,也是WTO成员方之间的协议。”张亮:《ECFA的法律性质研究》,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进而认为,ECFA是“中国中央政府与台湾地区‘政府’之间的行政协议。”

④共同政策说。周叶中和段磊教授借助软法理论、欧盟共同政策理论等无关于两岸争议因素的理论工具,从两岸协议的效力、创制与实施方式等方面进行分析,认为两岸协议应当是一种具有软法特征的两岸共同政策。周叶中、段磊:《论两岸协议的法理定位》,载《汉江论坛》2014年第8期。

(3)ECFA的法律性质之再认识

前已述及,我们认为海峡两岸金融合作是同一主权国家内不同法域的经济体之间的金融合作。ECFA作为统领两岸整个经济合作领域的框架性文件,内容涵盖了贸易、投资项下的各个具体领域,两岸金融服务业的合作则是服务贸易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两岸投资合作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可从如下三个方面对ECFA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

1)从签约主体的性质来看:

①海峡两岸关系协会,简称海协会,于1991年12月16日在北京成立的民间团体、社会团体法人,是大陆方面与台湾方面商谈两岸交往中相关问题的授权团体。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章程》规定,海协会以促进海峡两岸交往,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实现祖国和平统一为宗旨。来源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官网:http://www.arats.com.cn/bhjs/200806/t20080625_679003.htm.为实现上述宗旨,海协会致力于加强同赞成本会宗旨的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的联系与合作;协助有关方面促进海峡两岸各项交往和交流;协助有关方面处理海峡两岸同胞交往中的问题,维护两岸同胞的正当权益;接受大陆有关方面委托,与台湾有关部门和受权团体、人士商谈海峡两岸交往中的有关问题,并可签订协议性文件。

②海峡交流基金会,简称海基会。台海两岸关系复杂独特,在没有官方接触,政府公权力无法直接介入处理的情况下,两岸交流所衍生的问题必须通过一个具有民间性质,但由政府委托指定执行公权力的机构,来担任中介的角色。1991年3月,由政府及部分民间人士共同捐助成立的“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简称海基会)正式成立,推选辜振甫先生担任董事长。

海基会是目前唯一依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简称两岸关系条例)第4条:“行政院得设立或指定机构处理与台湾地区人民与大陆地区人民往来有关之事物”而成立与运作的机构,以“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大陆委员会为主管机关,接受政府委托与授权,直接与大陆就涉及公权力行使的事宜进行联系与协商,成为政府大陆工作体系中重要的一环。

从外观看该协议主体均为民间组织,类似官方或半官方的组织。

因此,ECFA是国家统一前,两岸特定民间团体接受官方授权或者委托,就解决两岸交往中衍生的具体问题进行商谈,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而MOU的签署主体则与之不同。

2)从WTO框架下的各种经济合作形式来看: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经济体之间经济合作的形式多样,常见的形式包括RTA(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区域贸易协定)、FTA(Free Trade Agreements自由贸易协议)、CU(Customs Union,关税同盟)等,也结成了各种合作伙伴关系或组织,如:TPP(泛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APEC(亚太经合组织)、REC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ASTEP(台新经济伙伴协定)、CEPA(关于建立更紧密贸易关系的安排)等。

RTA是WTO框架下的区域贸易协议,按WTO的定义,是指一些国家或实体间的优惠贸易安排,使得区域内进行贸易较区域外自由化程度高,该措施是“最惠国待遇”的例外。在WTO中规范RTA的主要是《关贸总协定》(GATT)24条及《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5条,从GATT第24条来看,RTA主要包括关税同盟(CU)、自由贸易区(FTA)及“导致形成CU和FTA的临时协议。”其中主要的内容是FTA, FTA是独立关税主体之间以自愿结合方式,就贸易自由化及其相关问题达成的协定。

CEPA《关于建立更紧密贸易关系的安排》是在“一国两制”原则指导下建立的一种经贸合作形式,是在统一的国家主权范围内,中国的中央政府与作为地方政府的香港和澳门特区政府按照WTO有关规则做出的经济一体化的积极尝试。既不完全属于国内法性质,也不完全属于国际条约性质国际法一般认为条约主体为国际法主体,可以是主权国家也可以是国际组织,在特定情况下也允许非主权国家的独立关税区加入。但需要该国通过其宪法或其他法律,规定其特定行政区可以成为部分国际法主体,或者通过其中央政府认可,具有有限的缔约权。。内地与香港虽然是同属一个国家,但是是两个单独的关税区,是WTO的平等的独立成员。

而ECFA的序言中就开宗明义的提出“双方同意,本着世界贸易组织(WTO)基本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两岸经济合作也是基于两岸同属于WTO平等成员这一基础而探索的一种特殊的合作模式。

3)从CEPA签订的主体、调整对象以及法律基础来看:

CEPA具有“区域贸易协定”与“自由贸易系定”双重性特征。首先,CEPA产生的背景、目标和内容具有自由贸易协议的特征,符合WTO和GATT对“区域贸易协定”(RTA)的内在要求。其次,CEPA也符合GATT第24条及GATS第5条关于“自由贸易协议”(FTA)规定。从而使得CEPA具有双重性的特征。但必须指出的是,CEPA本质上又不是国际条约,同时也不是一个主权国家内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经济合作,而是部分内容受WTO规则调整的带有明显特征的自由贸易协议性质的一国国内的特殊法律安排,即中国内地关税区与中国单独关税区之间的区域贸易安排。其与EC-FA的比较如下:

ECFA具有鲜明的两岸特色,既不同于以往WTO成员间签订的一般性FTA,也不同于CEPA,其特色表现在:

Ⅰ.两岸经济自由化是在尚未完全实现经济正常化的条件下推动的。

Ⅱ.一般国家之间的早期FTA内容仅限于货物贸易关税鲜让,而减少涉及服务贸易与投资,而ECFA内容除了服务贸易和投资外还包括经济规划、政策支持、产学研一起参与的新型产业合作与经济合作,意义远超一般FTA。

Ⅲ.两岸虽同为WTO成员,但关系特殊,不可能完全按照WTO规则处理两岸间所有经济问题,只能在WTO精神指导下签署ECFA。

虽然ECFA与CEPA的情况不同,两岸尚未实现国家统一,但从国际法来讲,台湾不是一个国家,而是中国的一部分。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台湾是中国的一个部分,且台湾也从未正式宣称从中国分离出去。[英]伊恩·布朗利:《国际公法原理》,曾令良、余敏友等翻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9页。两岸相关法律也表明,尽管两岸存在一定分歧,但两岸都承认台湾是中国的一个部分。但是,它与CEPA明确的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又有明显的区别,因为台湾目前实际上尚处于所谓“中华民国”的法统之下。其表现是台湾方面拒绝使用CEPA标题,认为其用了“安排”而不是“协议”字样,有一国内部事务的含义,台湾有被“矮化的可能”。宗泊、尹勃:《CEPA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载《河北法学》2004年。

ECFA没有采用WTO成员方之间在签订RTA时采用的惯常用语,但是从WTO的RTA数据库可以发现中国已在2011年5月6日将ECFA作为RTA对WTO进行了早期通告。张亮:《ECFA的法律性质研究》,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有观点认为,如果ECFA是WTO下的FTA,则该协议就可能是条约,属于国际法范畴。但是实际上,WTO从未对FTA的法律性质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属于WTO下的FTA并不代表其法律性质就一定是国际条约。再者,台湾不是一个国家,不具有完全的缔约权,所以其所签订的协议并不当然就是条约。最后,ECFA不是国际协议,不构成条约。因为条约是国际协议,必须具有“跨国”特征,ECFA显然不符合该特征。

国内大部分学者均认为ECFA属于WTO框架下的区域贸易协定。曾令良教授认为,由于两岸都是WTO成员,尽管ECFA的“名称和内容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区域贸易协定……但是本质上仍然属于WTO框架下的区域贸易协定的范围”,两岸“必须遵循WTO关于区域贸易协定的有关条件”。曾令良:《WTO框架下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定的法律定位》,《时代法学》2009年第6期,第12—15页。ECFA的性质为国内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WTO等国际条约规范和调整的一国国内特殊的法律安排。尤乐:《论ECFA的法律性质》,《岭南学刊》2011年第2期,第86—90页。ECFA不属于条约,而是部分内容受WTO规则规范和调整的一国国内的经济一体化。曾华群:《ECFA:“两岸特色”的区域贸易协定实践》,《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第78—85页。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ECFA是同一主权国家内,不同法域的两个经济体在WTO框架下的一种特殊自由贸易合作制度安排。

2.ECFA的地位

首先,从ECFA的名称上来看,其为框架协议,所谓框架,就决定了其不可能事无巨细的将所有经济合作的具体事项一一详列。按照“逐步推进”的思路,作为两岸合作的阶段性成果,ECFA是对目前两岸在经济合作领域内业已达成的共识进行抽象概括,形成的一个总括性的“大纲”,是一个“制度骨架”。当然,这也就决定了后续的合作将会对之进行补充、完善,甚至修正。

其次,从ECFA涉及的内容上来看,ECFA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经济合作、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早期收获、争端解决、机构安排这几个主要方面,基本涵盖了两岸目前合作的具体方面和将来共同努力的方向。

最后,从ECFA与其他两岸协议以及《海峡两岸金融监督管理合作谅解备忘录》(MOU)的关系来看,ECFA类似于“总则”,其他专项协议或文件则属于“分则”。《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虽签署时间早于ECFA,但从签署主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理念均与ECFA相一致,其应当是ECFA项下专门针对两岸金融合作的专项协议,成为EC-FA项下两岸金融合作方面的“总则”,《海峡两岸货币清算协议》则属于其下的专门针对货币合作事项的专项协议。《海峡两岸金融监督管理合作谅解备忘录》则是ECFA项下专门针对金融监管合作所达成的专项文件。自ECFA签署以后,其下陆续又产生了《海峡两岸海关合作协议》、《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等,其均在序言内明确表示是依据ECFA的内容而制定。

综上,ECFA既是两岸经济合作步入制度化、实质化轨道的基础理论框架,又是指导两岸今后合作方向的纲领性制度性文件。

3.ECFA的作用

ECFA内容涵盖了两岸经济合作的各个方面,其所确立的原则、规定,为今后两岸经贸合作提供了制度保障。ECFA是区域经济合作一体化在两岸经贸关系上的具体体现,因此,ECFA签署为两岸经贸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具有划时代的作用:

(1)ECFA的签署使两岸经济合作制度化的架构基本成形,经贸合作日趋紧密。两岸各项协商与交流合作循序进行、成效显著。协议签署后,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正式成立。各制度性协商、论坛定期举行,且各项交流不断深入。

从两岸贸易的规模及两地市场的相关依存度来看,台湾对大陆贸易依存度依然较大;台商对大陆经营活动的发展,逐步形成海峡两岸产业合作与新型的产业分工经营模式,构建出一个以台商为纽带的独特的区域经贸网络以及共同开发国际市场的循环体系,以带动台湾对大陆的出口,保障台湾经济增长。

此外,ECFA的签署还为投资双向互动打开了新的局面。尽管目前陆资入台投资仍在探路阶段,投资金额还很有限,但其意义重大,为两岸经贸的正常化与跨域整合开创了新契机。

(2)降低台湾地区在区域一体化进程中被边缘化的风险。一是可以减小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对台湾地区的产品在大陆市场竞争的不利冲击。ECFA签订以后由于台湾销往大陆的大部分产品关税为零,所以较日韩竞争对手更早取得进入大陆市场的优势。二是可减少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对台湾地区经济增长的不利冲击。在WTO和ECFA前提之下,台湾地区有望与美国、日本、欧洲等主要经济体商签署FTA,进一步扩展其全球经贸空间。

在目前全球经济发展不确定因素增多,可能陷入长期经济衰退的大环境下,台湾要摆脱经济危机影响,促进经济发展,有赖于和大陆经贸的紧密合作。2011年1月1日ECFA早期收获计划实施,促进了台湾产品对大陆的出口,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受惠产业尤其是农产品都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可以看出,通过ECFA的制度安排,台湾经济正逐步融入中国大陆经济体系,两岸经贸合作共同应对经济全球化带来的不利影响的实力得到增强。

(3)有效推动台湾地区经济持续健康增长,加快提升台湾地区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一是有利于台湾地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近年来台湾对大陆的贸易壁垒,扭曲了两岸贸易结构,进而对生产消费、资源分配、国际分工等都造成扭曲。二是将加快台湾新兴产业发展。台湾岛内市场狭小,而大陆对新兴产业政策力度大、发展快、市场潜力大。

(四)ECFA签署对于两岸金融合作的积极影响

虽然在ECFA签署之前,两岸金融合作已经在短期内取得了显著成果,尤其是在MOU签订以后,但MOU也只是在两岸金融监管方面提供了合作的制度基础,更深入、全面的合作还是需要通过签署ECFA来推动。

1.ECFA的签署将极大促进两岸银行业的发展

在MOU签订以后,面临的将是实质层面的市场准入问题。目前,两岸金融市场准入条件不一致。内地外资银行要先设办事处2年后才能升格分行,分行设立达3年且连续两年获利才可经营人民币业务,而台湾几乎无限制。

ECFA中大陆对台湾的银行业者从事人民币业务是超外资待遇的。放松了台湾银行从事人民币业务的时间限制以及对台湾银行投资内地的金融监管。一方面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可以从竞争激烈的狭小金融市场中解脱出来,进入大陆市场,分享大陆经济快速成长的成果,并为大陆的台资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另一方面,大陆金融机构进入台湾,可以为越来越多进入台湾地区的大陆投资和贸易企业提供便利服务,也有利于向成熟市场学习,提升大陆银行业者的经营管理水平。

2.ECFA将加快两岸证券期货业以及保险业合作步伐

证券行业内,2009年MOU签订后,台湾允许内地QDII投资台湾。而在ECFA协议的早期收获清单中,内地也容易尽快将台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列如内地允许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所名单之中。

保险业方面,MOU签署后当局已经逐渐开放了台湾保险业进军内地的资金限制,而中国内地在ECFA协议中也进一步开放了保险市场,两岸在保险业领域内的合作将进一步加快。

可以预见,一旦ECFA后续一系列专项协议的实际落实和有效执行,将极大促进两岸证券期货业以及其他金融服务业的快速发展。

3.ECFA的签署极大加快两岸货币合作的进程

一直以来,人民币在台湾的买卖、兑换及其他交易都较为受限,人民币在内地和台湾之间不能通汇,仅停留在兑换阶段。除了出入境人员合法携带和非正规金融渠道以外,民间找换店、“地摊银行”、地下汇兑成为人民币流向台湾的重要渠道。在ECFA签署以后,时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于2010年7月13日与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银香港)董事长肖钢签署了《关于向台湾提供人民币现钞业务的清算协议》,授权中银香港为台湾人民币现钞业务清算行,负责向台湾方面许可的台湾商业银行的香港分行(即现钞业务行)提供人民币现钞兑换等相关服务。从根本上解决了台湾人民币现钞货源不稳定、残旧钞多、兑换成本高等问题。更重要的是为逐步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和加强两岸货币管理合作奠定了基础,提高了两岸要素的流动性。陈丰:《后ECFA时代两岸金融合作展望研究》,载《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11年第5期。

2012年8月31日,“台湾地区货币政策主管机关”与大陆中国人民银行以ECFA为框架,签署了《海峡两岸货币清算合作备忘录》,作为执行《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的一项具体措施。两岸货币管理机构同意以该备忘录为基础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标志着两岸货币合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三、ECFA签署以来两岸金融合作的发展

ECFA签署以来,两岸经贸关系继续快速发展,但是两岸金融合作依然难以满足两岸经贸关系发展的需要,“大经贸小金融”的不平衡发展格局,严重影响了两岸经贸关系的发展以及台商在内地的投资布局与竞争力。加快发展两岸金融服务贸易,推动两岸金融服务贸易的逐步自由化,加强两岸金融监管合作,对促进两岸经贸发展和推动两岸经济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第七次例会于2015年1月29日在台北举行,经合会大陆方面召集人、海协会常务副会长郑立中在回顾两岸经济合作取得很多新发展时提到“两岸贸易稳定增长。2014年两岸贸易额为1983.1亿美元,较2013年增长0.6%。大陆吸引台资项目2318个。实际使用台资金额20.2亿美元,截至2014年底,大陆赴台投资项目250个,投资金额13.93亿美元。”新华网论坛:“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第七次例会台北举行”,http://forum.home.news.cn/post/viewPostS-ingle.do?id=135358977&ui=hzhn51.

(一)后ECFA两岸金融合作的发展现状

1.银行业合作

两岸的银行业合作始于2003年10月。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中国银行福建分行自2004年元旦起可以办理自由兑换新台币业务,台湾从2005年10月3日起开始办理人民币现钞买卖业务。取得实质性突破是在2010年两岸金融监管合作备忘录(MOU)和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签订以后,大陆与台湾的商业银行合作进入了黄金时期,包括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都有了具体的规定。王晓东:《ECFA视角下海峡两岸的金融合作》,载《开放导报》2012年12月第6期。

ECFA的签署,使台资银行在大陆设立银行机构和开展银行业务合作方面,获得了比一般外资银行更为优惠的条件:在机构的设立门槛上,ECFA在金融业早收清单中规定台资银行拟设立独资银行或分行(非独资银行下属分行),提出申请前必须已在大陆设立代表处1年以上,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他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才能申请设立独资银行或升格为分行;在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条件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开办人民币业务之前应开业3年以上,且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ECFA则规定台湾的银行在大陆的营业性机构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应在提出申请前在大陆开业经营2年以上且提出申请的前1年盈利,申请经营在大陆的台资企业人民币业务的,提出申请前在大陆开业1年以上且提出申请前1年盈利。对分行的盈利性资格审查则比照此前内地与香港签署的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将考核方式由单一主体考核放宽为多家分行整体考核,相对于CEPA更为优惠的条件是,台资银行营业机构申请前仅需1年盈利即可。大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设立许可的规定如下:

(1)两岸银行业机构互设之进展

1)大陆银行在台湾设立分行、代表处情况

大陆已有3家银行在台湾设立分行,有1家银行获准在台湾设立代表处。其中,设立分行的3家银行为: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2012年6月27日,中国银行台北银行代表处正式升格为中国银行台北分行,成为大陆第一家在台湾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的大陆商业银行,标志着两岸在金融合作方面实现“双向升级”。2011年12月23日,交通银行获准筹设立台北分行,2012年6月11日,交通银行台北分行获颁营业执照,于7月16日正式对外营业。中国建设银行在2011年3月17日获准在台湾设立中国建设银行台北分行。招商银行于2011年3月15日在“台湾地区金融监管机构”办理了台北代表处的注册登记手续。

2)台资银行在大陆设立分行、支行和子行的情况

截至2014年11月,“台湾地区金融监管机构”已核准13家台湾银行赴大陆设立分(支)行及子银行,其中16家分行、7家支行及1家子行已开业,并已收购1家子行,另设4家银行办事处。已有5家台湾银行在大陆设立满1年的办事处升格为分行或子行的申请获“台湾地区金融监管机构”核准,并均已正式开业,包括:兆丰银行苏州分行、台湾银行上海分行、玉山银行东莞分行、台湾企银上海分行、永丰银行南京子行。

截至2014年11月,上述台资银行在大陆申请设立第二分行、支行和子行的案件申请设立进度如下:

①分行方面:经“台湾地区金融监管机构”同意申设第二家大陆分行的台湾银行共计6家,分别是:2014年8月1日,合作金库银行天津分行正式开业;8月4日,土地银行天津分行正式开业;9月15日,第一商业银行成都分行正式开业;10月16日,国泰世华银行青岛分行正式开业;11月19日,彰化银行东莞分行正式开业。另外,经“台湾地区金融监管机构”同意与大陆福建申设分行的台湾银行有:合作金库银行福州分行、彰化银行福州分行、第一商业银行厦门分行、华南银行福州分行4家,均获大陆核准筹建。

②支行方面:有3家支行正式营业,2家支行获大陆核准筹建。2014年7月25日,国泰世华银行上海自贸区支行正式开业;9月19日,兆丰银行苏州吴江支行正式开业;9月30日,第一商业银行上海自贸区支行正式开业。玉山银行东莞长安支行、台北工业银行上海嘉定支行已获大陆核准筹建。具体情况见下表:

台湾银行在大陆现状统计表台湾“陆委会”:《两岸二十一项协议执行成效(上网版)》(2014年11月),相关统计数据截至2014年11月19日,资料来源:http://www.doc88.com/p-9052673863641.html.截至2014年11月19日

(2)两岸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合作进展情况

2015年7月22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对外发布《厦门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此,厦门对台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正式启动。人民网:“厦门对台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正式启动 厦企贷款也可找境外银行”,(2015年7月23日)来源:http://fj.people.com.cn/n/2015/0724/c181466-25700769.html.

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允许在厦门注册成立的企业和项目可以从台湾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借入人民币资金,并通过厦门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资金结算,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方向和产业政策导向,贷款资金将用于支持厦门实体经济发展、厦门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千亿产业链建设。并且,跨境人民币贷款的期限、利率由借贷双方按照商业原则在合理范围内自主确定。贷款的利率、期限等事项由借贷双方按照贷款实际用途在合理范围内自主确定。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将结合厦门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发展资金需求、台湾地区人民币业务发展状况以及厦门本地经济金融运行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对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实行余额总量单列管理。

2.证券期货业合作

继签署《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后,两岸陆续签订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海峡两岸证券及期货业合作谅解备忘录》,大陆资本市场向台湾全面开放,两岸证券期货业获得进一步发展。

台湾同胞原本就可购买采用外币计价的大陆B股,但B股上市公司少,交易热度远不如以人民币计价的大陆A股市场。2013年4月1日,大陆开放台湾同胞直接投资大陆A股,台湾投资者只要持身份证、台胞证与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三种证件,利用赴大陆旅游等时机就可开户。大陆这次开放台湾同胞买A股,条件比外界预期的还要宽松:不仅是在大陆长期居留或工作的台湾同胞拥有购买A股的资格,台湾同胞只要有在大陆的临时住宿登记表即可申请开户。台湾同胞开立证券账户前,可先在银行开立一般账户并办理网络银行,再找券商开立A股账户并选择网络电子交易,以上述银行账户作为证券交易股款账户,这样即使未来离开大陆,在台湾等地都可以通过网络下单,不过在大陆一年结汇金额最高不能超过5万美元(约台币150万,含汇入与汇出)。朱磊著:《2013年两岸金融合作新进展(一)》(2013年4月10日),资料来源:中国台湾网,资料来源:http://www.taiwan.cn/jinrong/zjzl/201304/t20130410_4059998.htm.

在ECFA早期收获计划中,台湾取得在大陆申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可以享受适当便利条件.

(1)机构设立及相关资格的取得情况:台湾“陆委会”:《两岸二十一项协议执行成效(上网版)》(2014年11月),相关统计数据截至2014年11月19日,资料来源:http://www.doc88.com/p-9052673863641.html.

截至2014年11月,“台湾地区金融监管机构”已核准5家投信事业赴大陆参股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其中1家自行提出撤件、4家已营业,另有11家证券商赴大陆设立23处办事处,1家投信事业赴大陆设立办事处。

台湾有16家投信事业向大陆提出申请QDFII资格,均获中国大陆证监会核准,并取得投资额度合计28.2亿美元。

(2)2013年1月29日,为落实《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海峡两岸证券及期货监督管理合作谅解备忘录》所定各项监理合作事项,并建立制度化的定期会晤机制,“台湾地区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国证券监理机构共同召开“两岸证券期货监理合作平台”首次会议,除确认平台内容及运作机制外,还初步同意在ECFA下扩大对台湾相关金融业务的开放,双方同意将证券各自证券期货市场开放议题协商结论纳入《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中。

(3)2013年6月21日,海协会与海基会签署《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在协议的附件一中,双方对各自证券期货业开放做出承诺。

3.保险业合作

两岸保险业合作时间较早,这主要是源自台湾保险业渐渐饱和与大陆拥有保险市场的巨大空间。台湾在20世纪90年代末就出台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保险业往来许可办法”规定,允许大陆保险公司来岛内进行投资并开展业务,但中间设置了不少障碍,使得大陆保险公司进军台湾保险市场只是空谈。2009年11月16日,《海峡两岸保险业监督管理合作谅解备忘录》签订,使两岸间保险业的合作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期。

台湾在ECFA早期收获计划中取得大陆允许台湾保险公司经过整合或战略合并组成的集团参照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条件(集团总资产50亿美元以上,其中任何一家台湾保险公司的经营历史在30年以上,且其中任何一家台湾保险公司在大陆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进入大陆市场。

2011年8月19日,大陆方面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台湾方面的财团法人保险犯罪防制中心签署了《海峡两岸共同防范保险欺诈犯罪合作谅解备忘录》,推动了两岸防范保险犯罪的合作。两岸保险业监管机构也在积极沟通协商,共同推动建立两岸保险监管合作平台,为台湾保险业以相对于外国保险业更有利的竞争优势进入大陆市场创造条件。

2013年6月21日签署的《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中,双方就保险业开放做出了承诺。

截至2014年11月,已有富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富邦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申请至大陆参股投资申请获“台湾地区金融监管机构”核准。“台湾地区金融监管机构”已核准10家保险业及2家保经公司赴大陆参股投资,其中6家保险业者、2家保险经纪人公司已获大陆核准营业,保险业设立有14处代表人办事处;另有1家产险公司及1家寿险公司赴大陆参股投资案刻由大陆监理机构审核中。有10家台湾保险业机构向大陆申请QDFII资格,均获大陆监管机构核准,并取得投资额度合计19亿美元。

4.货币合作

2012年8月31日,“台湾地区货币政策主管机关”与大陆中国人民银行签署《海峡两岸货币清算合作备忘录》,以作为对《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执行的一项具体措施。两岸货币管理机构同意以备忘录为基础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标志着两岸货币合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同年12月11日,两岸货币迈入“通汇”新时代,目前两岸货币清算机制已顺利运作。

(1)两岸货币清算机制建立前台湾“陆委会”:《两岸二十一项协议执行成效(上网版)》(2014年11月),相关统计数据截至2014年11月19日,资料来源:http://www.doc88.com/p-9052673863641.html.

①人民币现钞买卖:应两岸观光要求,2009年6月27日中央银行及“台湾地区金融监管机构”订立“人民币在台湾地区管理及清算办法”,并自同月30日开放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办理人民币现钞买卖业务。

②银行国际金融业务分行(OBU)及海外分支机构办理人民币业务:为满足台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需求,中央银行与“台湾地区金融监管机构”于2011年7月21日订立“台湾地区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规定”,开放OBU及海外分支机构办理人民币业务。

(2)两岸货币清算机制建立后

根据《海峡两岸货币清算合作备忘录》,两岸将各自选择一家货币清算机构开展本方货币业务,主要提供结算和清算业务,货币清算机构可以依相关规定办理两岸货币现钞的调运。

①OBU及海外分支机构办理人民币业务:

2012年9月11日,中央银行与“台湾地区金融监管机构”废止“台湾地区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规定”,OBU及海外分支机构依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及投资许可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办理人民币业务。

②两岸人民币清算业务进展状况:

两岸开展货币清算业务进展状况武汉大学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编著:《海峡两岸协议蓝皮书(2008—2014)》,九州出版社2014年8月第1版,第128—129页。

续表

③台湾将人民币纳入外币结算平台:

“台湾地区货币政策主管机关”规划由财金公司建制符合国际通用规格的“外币结算平台”,该平台于2013年3月1日正式运作,办理台湾境内美元汇款业务,2013年9月30日再将人民币纳入,提供境内及跨境(含大陆、香港及其他地区)人民币汇款、资金调拨的清算服务。

2014年2月14日,外币结算平台推出“两岸美元汇款服务”,由兆丰银行担任清算行,并以中国银行台北分行为代理行,借由中国银行系统或大陆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即时入账,有助于提高两岸美元汇款的效率;2月17日再推出“款对款同步收付”机制,提升银行间外汇交易的交割效率,并降低交割风险,符合国际清算准则,有利于台湾金融服务发展;7月31日,新增“流动性节省”机制,可降低参加单位的流动性需求,提高资金运用效率。

(3)台资银行申请办理人民币业务方面台湾“陆委会”:《两岸二十一项协议执行成效(上网版)》(2014年11月),相关统计数据截至2014年11月19日,资料来源:http://www.doc88.com/p-9052673863641.html。

2011年11月23日,“台湾地区金融监管机构”与大陆银行监管机构在“两岸银行监理合作平台”第二次会议中达成共识:华南银行深圳分行、彰化银行昆山分行、国泰世华银行上海分行、第一银行上海分行、合作金库银行苏州分行、土地银行上海分行等6家台资银行大陆分行,在2012年完成相关手续后可以向大陆申请办理人民币业务。目前,上述6家银行向大陆银行监理机构申办大陆台资企业人民币业务及全面性人民币业务的申请案均已获准。

2012年5月15日两岸银行监理机构确认,对于审核中的申请案件,将在符合监理法规的前提下,尽速完成审核。

另外,中国信托银行上海分行、兆丰银行苏州分行、台湾银行苏州分行、台湾银行上海分行、玉山银行东莞分行设立已满1年,提出办理台资企业人民币业务,均获大陆核准,其中兆丰苏州、玉山东莞、中信上海分别于2014年7月1日、9月3日、9月26日正式开办。

(4)台湾货币清算合作具体效益台湾“陆委会”:《两岸二十一项协议执行成效(上网版)》(2014年11月),相关统计数据截至2014年11月19日,资料来源:http://www.doc88.com/p-9052673863641.html.

①人民币现钞买卖(截至2014年10月31日):

台湾经许可办理人民币现钞兑换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合社、邮局、农业金库及农渔会信用部)共有4234家分支机构及412家外币收兑处。

②办理人民币业务(截至2014年10月31日):

家数:指定银行(DBU)达67家,国际金融业务分行(OBU)达59家。

人民币存款余额:达人民币3005亿1500万元。

10月份人民币汇款金额达2004亿3600万元。

由于市场普遍看升人民币汇率走势,台湾再度掀起人民币存款热潮。据台湾货币政策主管机关2月16日公布,截至2015年1月底,岛内外汇指定银行(DBU)人民币存款余额达2571.65亿元,较2014年12月激增100.55亿元,为2014年5月以来单月增加最多;国际金融业务分行(OBU)人民币存款余额为530.35亿元,较2014年12月衰退,但两者合计3102亿元,仍创历史新高。商务部海峡两岸经贸交流协会官网:“台湾人民币存款破3100亿”,http://aetats.mofcom.gov.cn/article/b/c/201502/20150200902342.shtml.

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6月发布的《人民币国际化报告》:“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4月末,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在境内外持有债券、股票和存款等人民币资产余额约6667亿元。截至2014年末,港澳台地区和新加坡、卢森堡等主要离岸市场人民币存款余额约19867亿元(不含存款证)。截至2015年4月末,非居民(境外机构和个人)持有境内人民币金融资产44065亿元。”可见,两岸货币合作领域进展十分迅速。

5.金融监管合作

(1)海峡两岸金融监管合作机制的建立

2009年11月16日,两岸金融主管机关签署《海峡两岸银行业监督管理合作谅解备忘录》(MOU)、《海峡两岸证券期货业监督管理合作谅解备忘录》(MOU)、《海峡两岸保险业监督管理合作谅解备忘录》(MOU)三个文件,60日之后即2010年1月15日生效。内容包括两岸银行、证券及期货、保险业等多个层面的监管合作,内容涉及信息交换、信息保密、共同监管、持续联系以及危机处理五项。MOU规定了双方金融市场准入及优惠措施,为两岸业者酝酿已久的相互设立分行、认购股权、并购等业务打开了大门。标志着海峡两岸金融监管将据此建立监管合作机制。

(2)《海峡两岸金融监督管理合作谅解备忘录》(MOU)对两岸的积极影响

《海峡两岸金融监督管理合作谅解备忘录》(MOU)是两岸金融主管机关继《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签署半年之后达成的,是对后者的落实,也是两岸建立监管合作机制的开端。其签署为两岸金融监管建立了规范和法律基础,从多个层次为金融监管合作提供保障。自此,两岸的金融业监管合作将进入实质合作阶段,将进一步推动两岸金融业合作与交流的开展,两岸金融业作业的层次和水准也将得到很大程度的提高,对于两岸的金融合作将具有重要的意义。台湾媒体2009年11月16日都大篇幅报道MOU上路所带来的影响。台湾政治大学金融系教授殷乃平在接受采访时表示MOU将带来极大效应,应当视同是把金融市场大门打开,让市场流动性加大,是继“三通”以后的“第四通”。总体而言,MOU的签署会产生如下四个方面影响:

其一,对金融监管机构而言,签署MOU让双方监管机关建立了制度性的对话机制,降低金融服务业者的管制成本与政策不确定性,使两岸经贸关系正常化再进一步。两岸可以强化与落实监督、管理机制。两岸金融MOU签署的重点,将是金融检查与业外监控,金融检查须了解金融机构运营状况与运营项目,而业外监控则是通过管理面的执行,来管控金融机构经营方式。两岸金融MOU,以互惠合作的方式,促进两岸金融自由化,不但可增加金融业的竞争优势,更可将金融观念向下扎根,对两岸金融发展将是利大于弊,同时,也需要有完整配套的金融监理制度,避免政治干预监理工作的运行,防止金融犯罪的发生,才能让两岸金融MOU发挥应有的效应。

其二,对台湾金融业而言,MOU的签署给予其更大的发展舞台,银行业将可申设大陆分行、子行、参股,证券业将可参股大陆券商。两岸签MOU后,台湾银行业及证券期货相关事业就可以在大陆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在大陆投资的广大台商及经营大陆市场的企业,将因此获得台湾金融服务业的支持。提升台湾金融业国际竞争力。全球经济趋势发展逐步走向区域整合的自由贸易经济,当日、韩等国家的金融机构竞相前往中国大陆投资、建立据点时,台湾的金融机构面临被边缘化的严重危机。台湾有必要通过与大陆的经贸合作关系,借以融入这些区域经济合作组织之中。

其三,对金融产品投资人而言,MOU签署后大陆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台股规模上限将由目前的3%提高至10%,约千亿元新台币,有利于活跃台股,且可让投资机会变多,满足多元化投资需求;保险公司则能迅速提供台湾民众在大陆的保险服务;一般民众及厂商也可享受更便捷的两岸汇款、货币兑换及资金融通等服务。

其四,两岸经验分享,金融知识将更普及。台湾证券业发展至今30多年的历史,台湾的经验将可以协助大陆完善证券市场,解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问题,且对台商中小企业融资有一定的帮助。另外,如果能将台湾金融产业引进大陆,将可促进中小城市金融知识的普及与发展。台湾金融机构可以充分发挥专业人才、市场经验、金融创新等方面的优势,大陆金融机构则在网络、客户、资本和品牌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双方可以实现优势互补,共同抓住历史机遇,实现互利双赢。

(3)两岸金融监管合作的新发展

自2011年建立合作对话机制以来,两岸银行业监管机构已分别在台北和北京成功举行三次高层磋商以及多次操作层会谈。

2013年4月1日,第三次两岸银行业监管磋商会议在台北成功举行,标志着两岸银行业监管合作已进入互信互利、巩固深化的阶段,两岸银行业机构良性互动的局面已经基本形成。会议中,双方就宏观经济金融形势、两岸银行业准入政策、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等共同关注的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并就进一步加强两岸银行业交流合作等多项议题达成广泛共识。同日,两岸银行业监管机构签署了《关于大陆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合作谅解备忘录》,该备忘录于签署后60日内生效。

2013年10月17日,在“海峡两岸首次保险监理合作会议”上,双方重点在于落实《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海峡两岸保险业监督管理合作谅解备忘录》所订的各项监理合作事项、监理法规等议题进行意见交流,进而形成共识,加强两岸保险公司业务交流、技术提升及相关交流等合作事宜,共同促进两岸保险业的健全经营及维护市场稳定发展。

2014年12月26日,大陆方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项俊波先生和台湾方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曾铭宗先生在北京共同主持召开了第二次海峡两岸保险监管合作机制会议。中国保监会官网:“第二次海峡两岸保险监管合作机制会议在京召开”,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5207/info3945739.htm.在以往监管合作所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双方就进一步深化两岸保险监管合作事宜进行了更加深入具体的讨论。双方表示将继续依托监管合作机制,加强联系,促进信息分享,完善保险监管。扩大合作领域,在农业保险、养老保险等方面开展探索研究,加大保险产品和服务方面合作创新的力度。深化合作层次,共同研究全球保险监管改革和规则,推动保险公司治理、保险风险管理、保险资金运用等更深层次的技术合作。细化合作内容,在保险产品审查制度、小额保险等方面加强经验分享与交流。加强风险防范合作,尤其是加强两岸保险业危机处置合作。

2015年6月10日下午,海峡两岸保险业合作专业论坛在厦门举行厦门自贸区在两岸金融合作方面,提出金融物流和金融仓储的理念,这过程中就需要保险的保障,释放了合作空间。海峡两岸论坛官网:“海峡金融论坛今登场 探讨‘自贸区+’两岸金融合作”,http://www.taiwan.cn/hx-lt/2015/news/201506/t20150611_10011700.htm.

(二)后ECFA两岸金融合作存在问题检视

后ECFA时代的开启为两岸金融合作提供了一个初步的合作框架,两岸金融合作机制蓝图也逐渐铺开,虽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下,地区间经济相互依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也有赖于经贸领域交流合作的深化为基础。两岸经贸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当前出现(商品)贸易增长减缓、投资衰减等现象,制度化合作推动两岸经贸关系发展也面临更大挑战,存在如下困境和不足之处:

1.两岸经济发展程度差异依然存在

台湾市场化程度、金融自由化程度在开放时间早于大陆,开放成熟度高于大陆,大陆的市场经济在很多方面仍然带有一定程度上的计划经济色彩。马辉:《浅探两岸金融合作的突破点》,载《中国商贸》2014年第14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但大陆经济体制的真正完全转型还是需要一个很长的过渡阶段。

一方面两岸经济的市场化程度差异会阻碍两岸经济继续深化发展,使两岸经贸沟通不顺畅;另一方面,两岸金融发展水平的不均衡,使得两岸在金融市场空间、公司治理、经营理念、风险控制等方面都存在着差异,台湾金融机构的竞争力比大陆强、金融创新能力及服务效率也高于大陆,这将严重阻碍着两岸金融合作。张敏锋:《后ECFA时期两岸金融合作先行先试研究》,载《重庆交通大学学报》2012年10月第12卷第5期,第50页。

2.两岸金融市场的相互开放程度不对称

(1)台湾金融服务业对大陆的开放程度远低于大陆对台湾的承诺。

大陆在ECFA等协议中实施的“单边让利”措施陷入瓶颈。回顾2010年以来签署的两岸合作协议,大陆让利的色彩浓重。如早收清单方面大陆给予台湾方面的优惠目录及力度都远大于台湾给予大陆的承诺。ECFA金融类早收清单中,大陆共向台湾开放了3项金融业,包括银行、证券期货和保险,而台湾向大陆开放了1项金融业,即银行业的开放。大陆向台湾金融提供一系列“超WTO待遇”,而台湾仅向大陆提供1项早期收获待遇,不仅开放项目少,而且开放幅度也远低于大陆。而在2013年6月21日两岸签署的《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中,双方承诺开放服务业市场,大陆方面对台开放总计80项,其中大陆对台开放非金融65项,金融15项,均高于大陆加入WTO时的承诺开放水平;台湾对大陆开放总计64项,然而真正属于新增开放的领域仅为37项,其中非金融55项,金融9项。

(2)台湾当局对大陆的金融资本进入台湾资本市场都设有较高门槛。

以银行业为例。陆资银行在台湾地区的投资方式有三种:设立代表人办事处、设立分行、参股投资。ECFA中,台湾地区方面的承诺并未涉及设立子行,目前已赴台湾地区设立办事处的大陆银行仅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已升格为分行。

根据ECFA承诺,台湾银行或金控公司可以在大陆投资设立代表处、设立分行、设立子行、参股投资四种方式。具体而言,大陆银行未经允许不得在台湾设立分行,如果允许也只能设立一处办事处或分行;如果是参股,大陆银行参股台湾单一金融机构最高持股5%,累计参股同一台湾金融机构最高为10%。叶芳:《金改背景下泉州与台港澳金融合作研究》,载《区域金融研究》2014年第3期,总第496期,第59页。

(3)两岸相对外资开放的不对称性。

在ECFA框架下,目前大陆和台湾地区银行业之间还仅仅是“有限开放”,但对于国际市场,双方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却是“完全开放”,这种不对称格局,使外资金融机构在两岸市场上都存在相对优势,不利于本土金融机构的发展。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两岸经济合作长期处于不平衡、不对称、不平等状态,这阻碍着经贸合作模式从功能性向制度性转变。这种不对称的金融开放程度,导致两岸间交流方式呈现“单向”形式,不利于两岸之间金融合作的进展。

3.两岸金融监管制度仍有待于进一步对接

大陆金融监管制度制定本着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保护公平竞争和金融效率的提高,保证中国金融业的稳健运行和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为目标,严格限制金融业务范围,无论立法和执法都实行严格金融监管。台湾金融监管制度本着健全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维持金融稳定和促进金融市场发展为目标,以服务为导向,秉持自由化的监管原则,立法从宽,但执法从严。

大陆金融监管模式采取规则监管模式,即各金融监管机构在相应的法律授权下设立各自的管理机构,分别采取各自制定的标准行使金融监管职责,虽然形成专业灵活且相互制衡的监管机制,但是不可避免存在监管机构重叠和监管标准不统一的现象,因而出现监管立法重叠和冲突,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职责不明确、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等缺陷。

台湾金融监管当局采取有侧重的功能性监管模式,即在一个统一的监管机关内,由专业分工的管理专家和相应的管理程序对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进行监管,凸显协调性高的优势,能及时发现和处理监管盲点,规避金融机构的监管套利风险,创造公平竞争的金融环境。邱思萍、林霞:《消除海峡两岸金融监管合作法律壁垒初探》,载《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8月第16卷第4期,第62—65页。两岸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准则、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依据、对金融市场的调节和干预力度都有所不同,金融作业标准、程序和制度环境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上述金融监管制度和理念上的差异无疑将会严重影响两岸金融合作的持续和深入,对于探索两岸金融监管合作机制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除此之外,两岸金融业统计、会计的标准不同,采用的专业语言也不尽相同,增加了交流的困难,也将对未来的业务合作、金融监管方面造成困难。两岸金融法规不协调不完善,缺乏两岸金融合作的法律保障,势必对金融机构的设立及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等造成障碍。

4.岛内政治生态的复杂性

目前,岛内一部分人士还是用冷战思维看待两岸经济合作,2010年ECFA协议签署以来,岛内争议不断,甚至被人诬指为“卖台协议”,称将严重冲击台湾农业和制造业,可能会导致失业率大增等问题。

以服贸协议为例,岛内部分政客为了设置障碍,不惜操弄民意,最终导致惠及两岸的《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搁置至今。2014年3月18日,台湾地区逾百名反对服务贸易协议的台湾大学生闯入“台湾地区立法机构”,揭开了台湾学生“占领台湾地区立法机构”“反对服贸协议”的抗议活动。基于一些政治因素,至今,该协议在台湾尚未能审查通过。

可以预见的是,台湾地区将长期陷于政党恶斗、社会撕裂的状态下,岛内政治生态将更加复杂,政党纷争更趋激烈,这一状况将直接影响两岸的金融合作,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两岸经济关系向更高层次、更宽领域发展。

5.亚太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对两岸经济关系的影响复杂

长期以来,台湾在亚太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处于边缘位置,为改变这一状况,台湾在其第16期四年经建计划中,把拓展对外经济关系作为政策主轴和增强经济活力的重要措施,明确未来要积极对外洽签自由贸易协定(FTA)与经济合作协议(ECA),推动自由经济示范区,为加入TPP和RCEP创造有利条件,RECP: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egionalComprehensiveEconomicPartnership,简称RECP),由东盟10国发起,邀请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共同参加(又称“东盟10+6”)。且取得一定进展,突出表现在与美国、东盟等的经济关系发展上。

2013年3月,台湾和美国重启延宕6年的“贸易暨投资架构协议”谈判;6月和美国第二次续签“台美渔业合作备忘录”。台湾与东盟合作取得的成效尤为突出。2013年11月7日,台湾以“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名义与新加坡正式签署“台新经济伙伴协定”(ASTEP),这是继台湾与新西兰签署“台新经济合作协定”(ANZTEC)后,与东南亚国家签署的第一个经济合作协定。协议内容涵盖货品贸易、服务贸易、投资、争端解决、电子商务、政府采购、关务程序等议题。协议生效后,台湾将对新加坡货品采取5年、10年、15年三阶段降税,其中83%新加坡进口商品立即降为零关税;预计三阶段后,99.48%项目将达到零关税目标。

此外,台湾还积极推进与印尼、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开展民间FTA的转南向政策。台湾与东盟在贸易、投资等方面也进展迅速。资料显示,近年来台湾与东盟贸易呈现大幅度增长,2007年和2008年东盟与台湾的贸易额相继超过美国和日本,成为台湾第三大及第2大贸易伙伴,东盟成为台湾仅次于大陆的第2大出口市场和第2大贸易顺差来源地。与此同时,台湾对东盟的投资也呈现迅猛增长态势。2005年以来,除2009年受金融危机冲击大幅衰退外,其余年份增长态势都十分强劲,2007、2008及2012年台湾对东盟投资分别增长107%、212%和165.2%。2012年,东盟成为除大陆外台湾对海外投资的最大地区,占其对海外投资的70.6%。可见,东盟在台湾对外贸易与投资格局中的地位不断攀升。此外,在人员往来、旅游合作、科技交流等方面,台湾与东盟的关系都日益紧密。

台湾与东盟不断深化的经济关系一定程度上已经开始影响两岸经济合作,双方贸易投资的增速部分年份增速甚至超过两岸增速。这一现象不仅对其双方实质关系发展产生影响,也对两岸经济关系乃至两岸关系和大陆与东盟关系都将造成复杂影响。

四、后ECFA时代两岸金融合作的趋势

以2009年4月26日两岸签署《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为起点,两岸陆续签署了《海峡两岸金融监管谅解备忘录》(MOU)《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海峡两岸货币清算合作备忘录》《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以及其他相关重要协议。在金融合作领域,已经初步形成了以ECFA为基础框架,以《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海峡两岸金融监管谅解备忘录》(MOU)、《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海峡两岸共同防范保险欺诈犯罪合作谅解备忘录》、《海峡两岸货币清算合作备忘录》和《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等专项协议为内容的两岸金融合作制度框架。

按照“逐步推进”的基本思路,前述协议作为两岸金融合作法律制度的阶段性成果,基本涵盖了两岸金融合作的全部,两岸金融合作的“制度骨架”已初步成型,两岸间后续深入的金融合作必将以之为基础。展望后ECFA时代的两岸金融合作,深化与融合是两岸金融合作的共同主题。两岸今后的金融合作必将迈入更深层次、向更实质的方向发展,是故,需要在此制度框架填充的内容将更丰富、更细致、更具体。

(一)银行业合作趋势

基于前述两岸在银行业合作方面取得的一系列成果,后ECFA时代两岸在银行业合作领域仍有待探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交换

根据经济法学原理,信息不对称是指信息在交易主体之间分配不均匀,信息不不对称是导致市场失灵的重要原因之一。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10月第2版,第35页。因此,在两岸金融合作过程中也需要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两岸之间由于各种历史、社会原因,在银行业合作过程中更加容易因信息不对称而引发信息优势主体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劣势主体的利益,信息劣势主体不能获取及时有效的信息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很可能破坏两岸金融合作有序、可持续的向前推进。

目前,两岸银行业信息交流不顺畅受到人员往来不便和台湾当局业务政策的限制,对金融服务升级的影响是一大瓶颈。一方面,大陆银行无法充分及时掌握台资企业的背景资料或运营信息,大大限制了其为台资企业提供基本融资授信服务的能力;另一方面,因无法掌握台资企业在大陆的经营情况,台湾地区银行也难以对客户进行服务的升级和延伸。王建文、何福平:《WTO框架下两岸银行业合作现状与趋势及对策探析》,载《华东经济管理》2007年第6期。ECFA签署后两岸银行业信息交流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建立了对话机制,但想要解决两岸经贸、投资活动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难题,还远远不够。

对于两岸银行业来说,要继续共同搭建两岸信息交流平台,在互惠互利的前提下实现信息共享,建立起制度化、常态化的信息交流机制是当务之急。必须积极鼓励和支持大陆银行业协会等学术团体与台湾银行同业公会等金融业社团机构及科研院校建立合作关系,保持定期沟通,实现信息共享。最终使得投资信息更加透明,避免信息失灵的不利影响,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机构互设

单从两岸间金融机构互设情况来看,两岸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设进展最为迅速,但是仍有极大的合作空间。一方面,台湾银行业机构赴大陆数量远远高于大陆赴台银行的数量,台湾应当进一步开放市场准入,降低门槛,使大陆银行得以进入台湾经营,改变两岸银行机构互设的不对等格局。另一方面,大陆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对所有外资银行实施三项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措施:首先,取消外资法人银行境内分行营运资金的最低数量要求;其次,取消设立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前必须先设立代表处的要求;再次,将外资银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年限要求从3年降至1年,并相应取消连续2年盈利的要求。这就使得台湾银行在与其他外资银行处于同一准入门槛,之前的优惠不复存在这对台湾银行机构来说无疑是一个挑战。

3.银行从业人员

两岸金融合作离不开通晓两岸金融知识与金融实务的金融人才,而两岸金融人才交流、培训机制的建立还比较滞后。今后,可以由两岸行业协会牵头,定期组织大陆银行与台湾银行间的互访交流,开展两岸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两岸在专业人员的教育训练也应该跟上脚步,缩小彼此间的差距,规范金融从业人员准入资格,应建立两岸双方人员教育培训及交流等机制,以消除两岸金融体制带来的不利影响。

同时,随着未来两岸金融银行产业投资与交流的日趋频繁,应当逐步统一两岸银行从业资格认证标准,建立高级金融人才数据库,为两岸金融人才流动提供更多便利。

(二)证券期货业合作趋势

ECFA的签署对两岸证券期货业开放贡献有限,两岸证券市场之间仍有极大的合作空间,两岸证券机构都无法相互设立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也无法承销证券业务,只能从事收集、联络、商情调查等非营业性活动。在后ECFA时代,两岸应逐步放宽其他限制性准入条件。2013年,通过《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使得两岸证券期货业合作步入实质化阶段。

2014年11月,“沪港通”“沪港通”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与香港联合交易所允许两地投资者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股票。正式启动,成为带动2015年初以来香港与内地股市大涨的牛市风潮的重要动力之一,充分显示了开放资本市场与股市互联互通的积极意义。

2015年4月,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姜洋在台湾表示,大陆正积极研究“沪台通”,即两岸投资人在当地买卖在上海交易所与台湾证交所挂牌的股票。此言一出,台湾资本市场立刻视为利多,台股连续上涨,4月24日收盘时创15年新高,27日更一度冲上万点。“台湾地区金融监管机构”决策官员一方面回应说,支持台湾证交所强化与大陆各交易所之间的合作,但另一方面又表示“台沪通”牵涉层面广,必须台湾内部有共识后,才能进一步推动。“台湾地区金融监管机构证期局”也说,台股上涨“主要是反映公司基本面,不宜过度连结”。中国台湾网:“‘沪台通’隐现——台湾民间热当局冷”,http://www.taiwan.cn/taiwan/tw_FinancialNews/201504/t20150428_9679289.htm.由此可见,短期内“沪台通”实现的可能性不大。

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研究员王建民认为,就历史发展进程而言,“沪台通”、“深台通”或“台港通”等大中华市场的资本开放与股市互联互通仍是一个值得共同努力的长远目标。王建民:《‘沪台通’的理想与现实》,载《今日中国》2015年第6期。两岸资本市场领域内的合作继续加深是两岸共同努力的方向与趋势。

(三)保险业合作趋势

台湾是全球保险业发展程度较高的市场之一。台资保险机构近年纷纷抢滩厦门市场,富邦保险、台湾人寿、国泰产险、国泰人寿等多家保险公司在此设立总部或分公司。李画:《厦门欲打造两岸保险业服务一体化平台》,载《中国保险报》2015年1月18日。台湾商业总会常务理事、台湾人寿董事长、台湾人寿保险商业同业公会理事长许舒博指出,台湾的保险业有成熟的环境与人才和技术,大陆有着很大的市场。可是,由于渠道不够,包括国泰人寿、新光人寿和君龙在内的几家两岸合资的寿险公司虽然深耕大陆好几年,到现在都还处于亏损状态。未来要加大跟金融同业合作,使业务量加大。宗满意:《台湾人寿董事长许舒博:大陆保险市场潜力巨大》,载《厦门日报》2014年9月8日第2版。因此,两岸在保险业合作领域内潜力巨大,根据当时保监会发布的促进保险业发展的“新国十条”,强调建立良好的保险环境和市场秩序,会增加消费者对保险的信任度,为两岸保险业合作创造更多机遇。

此外,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险欺诈行为也相伴而生且呈快速蔓延之势。两岸签署的《海峡两岸共同防范保险欺诈犯罪合作谅解备忘录》为两岸共同打击保险欺诈犯罪合作提供了制度支撑,但两岸制度化合作才刚刚起步。相较于台湾,大陆反保险欺诈的防范治理体系还相当落后,大陆可以借此保险业合作的契机,充分借鉴台湾保险业的发展经验,建立一系列保险业监管机制,以有效促进两岸保险业合作。

具体而言,两岸共同打击保险欺诈活动可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建立两地保险业共同推动建立反保险欺诈宣传机制,加强反欺诈宣传教育;二是两岸监管部门必须研究制定长效合作机制,加大对保险欺诈的打击力度;三是探索建立两岸保险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为两地保险机构聘任保险从业人员及查保单提供查询服务,有效克服两地保险机构之间信息难以共享的局限,降低业内保险欺诈犯罪风险。葛翎:《关于闽台反保险欺诈合作的思考》,载《福建金融》2015年第6期。

(四)货币合作趋势

两岸紧密的经贸往来是两岸货币清算的基础,而货币合作将进一步巩固推动两岸贸易、投资的自由化和便利化。随着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台湾将可能成为继香港之后的第二个“人民币离岸中心”。台湾离岸人民币业务的发展取决于市场选择,从目前发展情况看,市场对人民币接受程度较高,各种人民币产品不断推出,离岸人民币市场逐渐形成。席钰:《深化两岸货币合作》,载《福建金融》2013年第18期。

两岸货币互换协议进入磋商阶段。国务院台办2013年3月27日表示,两岸货币清算机制的框架已基本确立,两岸的货币管理机构将继续完善相关制度化安排,两岸有关方面正在就建立货币互换安排开展相关研究,以便为两岸经贸交流提供全面、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新华网:“国台办:两岸正研究建立货币互换安排”,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3-03/27/c_115181391.htm.

台湾企业对大陆直接投资以及大陆企业对台直接投资均可用人民币结算,在实务操作中已不存在问题。但台湾个人对大陆直接投资以人民币结算却受到一定限制。鉴于台湾同胞个人直接投资大陆的需求强烈,建议两岸在《海峡两岸货币清算合作备忘录》框架下,明确区分个人经常项下与资本项下的人民币结算政策,对台湾个人在经常项下向大陆汇款沿用每日每人最高8万元的限额管理,而对台湾个人直接投资大陆的,台胞可凭台湾对外投资审批部门的相关批文以及大陆商务主管部门的批文,在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将新台币兑换成人民币并直接汇往大陆,且不受每人每日8万元的上限制约。杨长岩、宋将:《台湾地区人民币业务发展分析及推进之策》,载《福建金融》2014年第7期。

(五)金融监管合作趋势

两岸金融发展水平和管理体系存在差异。海峡两岸长期以来缺乏金融合作的实践和经验,在金融发展水平、金融制度和会计制度、金融市场化进程、银行作业标准、程序和制度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这对双方深化业务合作形成一定障碍。同时,两岸金融业统计、会计的标准不同,两岸银行业的监管准则、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依据、对金融市场的调节和干预力度也有所不同,将可能导致双方在对金融机构的设立及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认定等监管合作问题上造成障碍。

为解决上述监管困境,必须继续深化两岸金融监管合作,具体可从如下四个方面出发:

一是继续推动MOU和ECFA两项协议的切实有效执行,加强监管合作,提高市场监管公信力。对于因两岸政治隔阂而暂时无法开展的监管合作,可先由监管部门授权各自的非政府部门进行协商开展。

二是加强两岸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互助解读两岸金融监管的异同点、机构准入的相关政策等,协调监管标准,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建立沟通、协调、信息互换、资源共享、联合检查的日常渠道和有效平台。统一相关统计、和会计准则,为两岸监管制度的对接扫清障碍。

三是加强金融市场规范合作,加大联手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在打击金融业违法犯罪活动、防范企业信用欺诈活动、打击地下钱庄、加强反洗钱等多方面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维护区域金融秩序和稳定。

四是今后两岸金融监管部门应共同推动落实两岸金融合作框架,制定统一的企业信用评级体系。以此来共同规范在大陆台资企业的市场行为,避免贷款与投资中风险系数的增大。

总体而言,目前中国大陆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从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经济增长更趋平稳,增长动力更为多元;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发展前景更加稳定;政府大力简政放权,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扩大内陆沿边开放,市场活力进一步释放。从这个角度来说,对于两岸金融合作无疑是一个重要的机遇。在此背景下,中国大陆未来十年金融业的改革开放将进一步深化,金融业将继续快速发展,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将进一步增强。大陆将更加积极、稳妥地参与金融全球化,推动国际货币、金融体系改革,以切实维护我国的根本利益。随着金融国际合作更加紧密,中国将在国际和区域金融领域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两岸金融合作的推进,大陆金融法律法规将更加健全,法制体系更加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将在完善功能监管的同时探索建立产权监管机制。继续深化利率、汇率等基础金融价格形成机制市场化改革。适应金融需求的多样性,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金融组织和市场体系。适应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趋势,创新和改善对居民消费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服务,发挥金融对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积极作用。深化金融机构改革,完善公司治理,形成一批经营稳健、充满活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机构。台湾基于自身金融业的优势,也将会在双方合作中实现自身的发展。

2013年9月和10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出访中亚和东南亚国家期间,先后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大倡议,得到国际社会高度关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对于台湾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机遇,对于双方金融合作的继续推进,将会有推波助澜的作用。由中国主导的“亚投行”对于金融服务业发达的台湾而言,面临诸多利好。上海自贸区的不断发展,也为继续探索“闽台自贸区”构想提供了指引。

2014年10月29日举行的厦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厦门市金融办主任丘筱文提出厦门将着力打造“3+1+N”的金融服务平台和产业集群体系,大力推动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厦门网:“厦门将建‘3+1+N’金融平台 推动两岸金融服务建设”,2014年10月30日,来源:http://news.xmnn.cn/a/xmxw/201410/t20141030_4173039.htm.所谓“3+1”,是指搭建银、证、保等3个两岸金融合作平台和1个交流平台,深化两岸金融产业对接融合。所谓“N”,是指打造多个金融服务平台和产业集群。2014年12月12日,国务院决定设立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建自贸试验区包括了福州片区、厦门和平潭片区。福建自贸区着重进一步深化两岸经济合作。2015年4月21日上午,福建自贸区举行挂牌仪式,福州、厦门、平潭三个片区同时揭牌,福建正式跨入自贸区时代。厦门自贸试验区作为福建自贸试验区最大的片区,将会成为进一步深化两岸金融合作、探索两岸金融合作新平台的主要阵地。

可以预见,随着未来两岸经贸往来的日益紧密、两岸金融市场合作障碍的逐步解除以及后ECFA时代的到来,两岸金融产业之间的交流、沟通与合作必将更为紧密,两岸金融合作也将步入更为紧凑的实质性发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