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后ECFA时代两岸证券期货合作法律问题
■第一节 两岸证券业现状与立法
一、两岸证券期货业现状
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业,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91年7月3日正式营业,两个交易所的成立,标志着大陆证券市场的开端。经过这些年的发展,大陆证券市场逐步完善,证券业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至2014年底,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证券公司已达119家。2015年6月统计数据显示,境内上市公司数(A、B股)已有2797家。2015年6月份,股票成交金额为366612.84亿元。大陆证券市场的制度体系正在逐渐完善,《证券法》修订草案已于2015年4月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保障了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行;证券公司成长迅速,将会对实体经济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期货市场的交易对象包括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以及期权等衍生产品。本章所称期货主要指证券期货,主要包括股票期权和指数期货。1990年10月,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经国务院批准,以现货交易为基础,引入期货交易机制,标志着大陆首个商品期货市场正式启动。2009年,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由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发起设立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2010年4月,股指期货交易的开启,标志着大陆迈入了金融期货领域。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2015年6月份的成交量为61176852手,成交额为886653.36亿元,分别占大陆市场的21.44%和90.00%。
台湾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961年,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是全球主要的证券市场之一,其提供的交易商品种类完整,交易非常活跃。是台湾地区唯一的证券集中交易场所。台湾证券交易所已经形成兴柜股市,上柜股市,集中市场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台湾证券集中市场规模,至2014年底止,发行台湾存托凭证之国外第二上市公司有26家,权证挂牌档数为10580档,国内上市及国外第一上市公司家数854家,指数股票型基金25档,共计11485档挂牌商品,较去年底增加2439档。2014年底,上市公司(含TDR)总计880家,总市值26.90兆元,较2013年底成长9.66%,其中国内上市、国外第一上市与第二上市公司市值分别为26.25兆元、6429亿元及120亿元。
台湾地区的期货市场发展时间较短,1997年3月4日“台湾地区立法机构”通过了“台湾地区期货交易法”。根据第8条规定,经台湾地区证期会核准,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同年9月9日取得公司执照,1998年4月19日,期交所举办开幕仪式,5月28日“台湾地区期货交易税条例”通过立法程序,7月21日期交所正式开业,推出了第一个合约,就是台湾证交所股价指数期货合约。从此,台湾期货市场开始迅速发展。截至2015年6月底,台湾期货市场有自营商32家,经纪商178家,交易辅助人824家。2014年台湾期货交易所年度成交量为202,411093手。
(一)证券期货市场主体
1.大陆
(1)证券市场主体
证券发行人。包括企业和政府。各类企业中,只有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债券,能够发行股票的企业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而政府只能发政府债券,大陆目前禁止地方政府发行债券。
券商。按照业务范围可将券商分为经纪类和综合类两种。综合类券商的业务范围有: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而经纪类券商只能从事单一的经纪业务。大陆目前总共合规的券商总计106家,其中有20家进入了2014年度的AA级券商行列,值得关注的是,仍无券商获评AAA级这一最高级别,也没有券商被评为D类或E类公司。www.chinabgao.com),“2014年中国证券公司前十排行榜”,http://www.chin-abgao.com/stat/stats/41346.html." />据统计,截至2015年6月30日,125家证券公司总资产为8.27万亿元,净资产为1.30万亿元,净资本为1.14万亿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余额3.41万亿元,托管证券市值38.62万亿元,受托管理资金本金总额10.23万亿元。
证券交易所。大陆证券交易所组织形式只有会员制,大陆的两个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形式都是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范围主要包括:组织管理上市证券;提供上市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办理证券集中交易的清算交割;提供集中交易的上市证券的交易信息;对证券商进行管理,制定上市证券交易规则(采取自律式证券管理体制的国家);办理集中证券过户;证券市场管理部门许可或委托的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服务机构。大陆证券服务机构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和证券信用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服务业务包括: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发行及交易的咨询、策划、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及其他配套服务;证券资信评估服务;证券集中保管;证券清算交割服务;证券登记过户服务;证券融资;经证券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业务。
证券投资者。包括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个人投资者投资资格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投资者,如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事业法人及各类基金等。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属社会团体,其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协会主要行使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中国证监会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等职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大陆证券市场的监管主体。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之前,大陆证券市场的政府主管机构既有证券专管机构又有证券兼管机构。1998年3月,国务院进行了机构改革改设证监会为国务院下设的一个政府机构,专管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授权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监管。
(2)期货市场主体
期货交易所。大陆目前有四个期货交易所,其中上海期货交易所(成立于1990年11月26日),大连商品交易所(成立于1993年2月28日),郑州商品交易所(成立于1990年10月12日)的组织形式是会员制,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成立于2006年9月8日),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期货交易所按照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依法组织交易。期货交易所作为买方的卖方和卖方的买方承担履约责任,维护公平交易,监控市场风险,提供交易设施和技术手段;公布市场行情、仓单信息等相关信息;研究开发新合约、新技术等,从而保证期货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成立,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期货经纪公司至少应成为一家期货交易所的会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期货经纪公司不能从事自营交易,只能为客户进行代理交易。是收取佣金的中介机构,接受客户的买卖委托指令,通过交易所完成交易。
期货兼营机构。期货兼营机构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才能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兼营机构只能进行自营交易而不能从事代理交易。
各类投资者(客户)。参与期货交易的各类投资者包括套期保值者和投机商。套期保值者利用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来完成对现货市场交易的套期保值,同时放弃在期货市场赢利的目的。投机商是以自己在期货市场的频繁交易,低买高卖赚取差价利润的主体。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大陆期货市场的监管机构。在中国证监会内部,专门设有期货监管部,该部门是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宏观管理政策,监控市场风险,审批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期货兼营机构、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上市品种,任命期货交易所总裁、副总裁。
2.台湾地区
(1)证券市场主体
证券交易所。即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由45家金融机构、信托机构及其他民营事业共同集资组成,是台湾唯一的证券交易所。
证券商。近年来证券商大量减少,尤其在大量金融控股公司成立后,金控旗下券商和大型券商对其他中小券商造成很大的冲击。
证券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交易的机构,1980年台湾成立了专业证券金融公司——复华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融资融券及证券的集中保管业务,而且建立了完整的信用交易制度。
证券投资信托公司。业务范围包括发行收益凭证,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代替个人从事证券投资。从1993年8月起,台湾当局先后批准了国际、光华、建弘、中华4家证券投资信托公司,在海外发行收益凭证汇集资金投资于台湾股票市场。
证券投资顾问公司。多数是和证券商及证券投资信托公司相关的企业,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的服务。
证券集中保管公司。成立于1989年10月,1990年8月完成了全台湾证券商的连线作业。根据“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和“台湾地区证券集中保管事业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经“证券管理委员会”核准设立的证券划拨、交割及集中保管机构。
台湾地区证券市场的监管主体是“台湾地区证券期货局”。隶属于“台湾地区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2)期货市场主体
期货交易所。台湾期货交易所属于公司制期货交易所,全名为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成员来自期货、证券、银行及证券期货相关机构等四大行业,各行业总持股比例各约为百分之二十五,单一股东除经主管机关核准者3外,持股不得超过百分之五。
期货市场自律机构。“期货商业同业公会联合会”是台湾期货市场的自律组织,设立目的为发挥自律之功能,配合期货市场的发展。
期货结算机构。在期货交易中,期货结算机构居中扮演交易双方的相对方(对买方而言为卖方,对卖方而言为买方),承担履行契约的义务。期货结算机构办理期货交易后之结算交割工作,其业务含:订定与调整保证金金额、订定结算与交割程序、办理结算与到期交割作业、管理结算保证金与交割结算基金、结算会员风险管理等。期货交易的结算是由结算会员向期货结算机构办理。目前期货结算机构由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兼营,其营业、财务与会计依法独立
结算会员。结算会员除特别结算会员外,应具期货商资格,结算会员之种类分个别结算会员:仅能为自己期货经纪或自营业务之交易办理结算交割。一般结算会员:除为自己期货经纪或自营业务之交易办理结算交割外,并可受托为其他期货商办理结算交割业务。特别结算会员:为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之金融机构,其仅能受托为期货商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期货商。分为经纪商及自营商,期货经纪商的业务为接受客户委托买卖期货、选择权契约并接受客户委托开设期货交易账户。期货自营商的业务是自行买卖期货、选择权契约。
期货交易辅助人。协助期货经纪商招揽客户、接受客户下单、再转单给期货经纪商的人,不得经手保证金业务。
期货交易人。通过委托期货商从事期货交易。期货交易人之交易动机可区分为避险动机,投机动机,套利动机。
期货业务员。从事期货交易的招揽、开户、受托、执行、买卖、结算、买卖分析、内部稽核等业务。
主管机关。台湾期货交易的主管机关为“台湾地区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局”,负责行政督导期货市场交易。
(二)证券期货商品类型
1.大陆
(1)证券类型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品种有四类,分别是股票,基金,债券和衍生品。
其中股票分为A股和B股,A股,即人民币普通股,是由我国境内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不含台、港、澳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B股,即人民币特种股票,是以人民币标明流通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特种股股票。截至2015年7月24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股票数1062只,B股股票数53只。
基金品种有封闭式基金,创新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交易所交易基金。截至2015年7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数为80只。
至2015年7月,上市债券品种3138只,可分为债券现货和回购两大类。
其中:债券现货2626只(国债171只,地方政府债272只,金融债、企业债现货1678只,可转债3只,公司债现货500只,可分离债2只);债券回购21只(买断式国债回购9只,新质押式债券回购9只,企业债回购3只)。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衍生品有上证50ETF期权合约。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品种包括股票,基金,债券,可转换债券,权证,ETF。
(2)证券期货类型
期货交易分为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金融期货一般分为三类,货币期货、利率期货和指数期货。金融期货作为期货中的一种,具有期货的一般特点,但与商品期货相比较,其合约标的物不是实物商品,而是传统的金融商品,如证券、货币、利率等。
大陆证券期货商品类型包括:沪深300股指、5年期国债期货、10年期国债期货、上证50股指期货、中证500股指期货。上证50ETF期权。
沪深300股指期货在2010年4月16日由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推出。以沪深300指数作为标的物。
国债期货属于金融期货的一种,是一种高级的金融衍生工具,2013年9月6日,国债期货正式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
上证50股指期货在2015年4月16日由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推出,以上证50指数作为标的物,买卖双方交易的是一定期限后的股市指数价格水平,通过现金结算差价来进行交割。
中证500股票指数期货于2015年4月16日上市交易。以中证500股票指数作为标的物。
上海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股票或者跟踪股票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等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叫做股票期权合约。
大陆首只期权上市经过一年多的模拟测试后,上证50ETF期权于2015年2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这不仅宣告了中国期权时代的到来,也意味着大陆已拥有全套主流金融衍生品。2015年6月,上证50ETF期权成交量为1886856张。
2.台湾地区
(1)证券类型
台湾提供的证券交易商品种类完整。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包括股票、债券换股权利证书、可转换公司债、公债、受益凭证、认购(售)权证、ETF、台湾存托凭证(TDR)及受益证券等。
(2)证券期货类型
在台湾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品种有很多。目前总计有300多项商品上市。共七大类商品。
台湾期货市场的第一个汇率期货商品——人民币汇率期货,于2015年7月20日上市。台湾期交所上市的人民币汇率期货是台湾期货市场第一个汇率期货商品,象征台湾期货市场向前跨出一大步,迈向一个新的里程碑。
台湾地区的证券期货有以下几类:一是股价指数期货类,包括台股期货、电子期货、金融期货、小型台指期货、台湾50期货、柜买期货、非金电期货。二是个股期货类,包括股票期货。三是股价指数选择权类,包括台指选择权、电子选择权、金融选择权、柜买选择权、非金电选择权。四是个股选择权类,包括股票选择权。
(三)证券期货业运行
1.大陆
(1)证券业运行
①证券发行
Ⅰ.发行审核体制
大陆股票发行体制经历了从审批制到核准制的变化。在2000年3月以前实行的是审批制,采用“指标分配、行政推荐”的方法,由各省级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委进行初审并推荐公司发行上市,证监会进行复审。2000年3月开始实行核准制,从政府选择企业改为由中介机构(证券公司)推荐企业上市,取消了发行额度和指标。
Ⅱ.发行方式
面向所有合法的社会投资者发行的公募方式。
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证券的私募方式。
证券发行的具体方式有很多,中国依次经历了认购证、与储蓄存款挂钩、全额预缴款、上网定价、上网竞价、上网发行与机构投资者配售相结合、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等发行方式。发行方式随着中国证券发行管理制度市场化改革的深化在不断变化。
Ⅲ.市场准入门槛
能够在主板市场上市的公司主要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主板市场交易制度成熟,信息相对透明,对上市企业的规模、盈利能力、财务报告均有较高要求。中小板市场上市的基本条件与主板完全一致,但发行规模相对较小,成长较快。创业板的上市条件低于主板和中小板市场,是大陆真正意义上的二板市场。在高新区注册的成立满两年且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科技型企业均可申请在新三板中挂牌交易。
Ⅳ.发行信息披露
大陆证券市场虽然建立时间短,但是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建设方面已基本与国际接轨。自1993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以来,目前已形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交易所自律规则在内的四个层次的信息披露规范体系。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通常是按信息披露时间的不同分为初次披露和持续披露,初次披露一般指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
②证券交易
Ⅰ.交易场所
20世纪90年代,大陆资本市场开始兴起。经过20多年的发展,大陆资本市场建设取得了一定成就,已经初步具备多层次资本市场雏形。具体包括:
主板市场。主板市场是全国性的股权融资市场,大陆主板市场主要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板市场。二板市场主要包括中小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其一是中小板市场。2004年5月中小板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建立,中小企业板定位于为主业突出、具有成长性和科技含量高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和发展平台。其二是创业板市场。2009年10月,创业板真正开板。创业板的定位是“两高”和“六新”,“两高”即成长性高、科技含量高,“六新”即新经济、新服务、新农业、新材料、新能源和新商业模式。
场外交易市场。大陆场外交易市场主要包括三板市场、天津股权交易所和各地产权交易中心。一是三板市场。三板市场也称为“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其初衷是为了处理原STAQ、NET系统关闭后其挂牌公司法人股流通问题,2001年6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代办股份转让工作正式启动,2002年8月起退市公司也被纳入代办股份转让试点范围。至2006年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代办转让系统成立前,三板市场没有接纳新公司股份“上市”的职能,故该时期的三板市场也成为旧三板市场。2006年1月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因其挂牌的均为高科技企业,故称之为“新三板”。在新三板成立的前两年,大多数企业仍处于观望状态,发展较为缓慢。自2008年以来,新三板发展速度加快。二是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股权交易所定位是“两高两非”公司股权、私募基金份额交易和债券交易的实施机构。天交所主要挂牌企业为中小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天交所实行以做市商双向报价为主,集合竞价和协商定价相结合的混合型交易制度,此种交易制度能够有效防止做市商对价格的操作,使价格更为合理。三是各地产权交易中心。20世纪90年代初,由于沪深股市所能容纳的仅是上市公司,大量的未上市公司仍然缺乏融资途径,产权交易市场应运而生。1988年5月湖北省武汉市成立我国第一家企业产权转让市场。目前,大陆已有200多个产权交易中心,主要为国有产权转让服务。自2009年以来,产权市场成交额每年以70%左右的年增长率递增,日趋成为大陆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Ⅱ.交易形式
一般分为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上市交易,是指证券在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挂牌买卖。凡经批准在证券交易所内登记买卖的证券称为上市证券;其证券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称为上市公司。另一种形式是上柜交易,是指公开发行但未达上市标准的证券在证券柜台交易市场买卖。
众多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了股票,但不是所有的股票都可以自由上市或上柜交易的。股票要上市或上柜交易,必须按一定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才能上市或上柜自由买卖。已上市股票如达不到标准,证券交易所可以停止其上市资格。
Ⅲ.交易费用
印花税。印花税的缴纳是由证券经营机构在同投资者交割中代为扣收,然后在证券经营机构同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清算交割中集中结算,最后由登记结算机构统一向征税机关缴纳。其收费标准是按A股成交金额的4‰计收(现为1‰),基金、债券等均无此项费用。
佣金。此项费用一般由券商的经纪佣金、证券交易所交易经手费及管理机构的监管费等构成。佣金的收费标准为:
a.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3.5‰,起点为10元;债券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2‰(上际,可浮动),起点为5元;基金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3.5‰,起点为10元;证券投资基金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2.5‰,起点为5元;回购业务的佣金标准为:3天、7天、14天、28天和28天以上回购品种,分别按成交额0.15‰、0.25‰、0.5‰、1‰和1.5‰以下浮动。
b.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3.5‰,起点为5元;债券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2‰(上限),起点为5元;基金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3‰,起点为5元;证券投资基金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2.5‰,起点为5元;回购业务的佣金标准为: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回购品种,分别按成交金额0.1‰、0.12‰、0.2‰、0.4‰、0.8‰、1‰、1.2‰、1.4‰、1.4‰以下浮动。
过户费。投资者委托买卖的股票、基金成交后买卖双方为变更股权登记需要支付过户费。这笔收入属于证券登记清算机构的收入,由证券经营机构在同投资者清算交割时代为扣收。过户费的收费标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基金交易的过户费为成交票面金额的1‰,起点为1元,其中0.5‰由证券经营机构交登记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免收A股、基金、债券的交易过户费。
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是指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时,向证券营业部缴纳的委托费(通信费)、撤单费、查询费、开户费、磁卡费以及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的刷卡费、超时费等。其他费用由券商根据需要酌情收取,一般没有明确的收费标准,只要其收费得到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即可,目前有相当多的证券经营机构出于竞争的考虑而减免部分或全部此类费用。
Ⅳ.交易信息披露制度
持续披露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报、半年报和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等常规报告。
(2)期货业运行
①期货商品上市
一个期货新品种上市,首先要经过期货交易所的反复研究审核,之后上报中国证监会;证监会做出相应审核后,再向国务院上报;国务院则需要征询国家相关部委、现货管理部门以及有关省区市意见;综合各方面反馈后,国务院再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批示。
②期货交易费用
大陆的证券期货商品类型包括:沪深300股指、5年期国债期货、10年期国债期货、上证50股指期货、中证500股指期货。上证50ETF期权。
商品交易费用分别为沪深300股指期货:0.25‱,上证50股指期货0.25‱,中证500股指期货:0.25‱,国债期货:3元/手。期权合约的交易经手费按张收取,合约标的为股票的交易经手费为每张三元,合约标的为交易所交易基金的,交易经手费为每张两元。
③信息披露制度
期货交易所应该按有关规定定期公布期货交易有关信息。期货交易所公布的信息主要包括在交易所期货交易活动中产生的所有上市品种的期货交易行情、各种期货交易数据统计资料、交易所发布的各种公告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制定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2.台湾地区
(1)证券业运行
①证券发行
Ⅰ.发行审核体制
1983年以前,“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规定证券发行采用核准制。1983年修改以后,变成了注册制兼核准制。具体采用什么制度,由主管机关决定。
Ⅱ.发行方式
台湾股票的发行方式有两种,分别是直接销售和公开发行。不通过股票承销商直接销售给一个或几个特定的个人或者法人投资者,不对大众公开发行,而公开发行方式是发行公司向社会投资大众公开发行股票。
Ⅲ.市场准入门槛
集中交易市场,在准入门槛方面,台湾证交所要求上市企业实收资本6亿新台币以上(科技企业3亿新台币以上);从设立年限来看,要求上市企业设立满3年以上;从获利能力来看,要求上市企业最近1个会计年度无累计亏损,且税前利润占财务报表中的比率最近5个年度达到3%以上,或最近2个年度都达6%,或最近2个年度平均6%,且最近1个年度较前一年度较好。在交易模式方面,台湾证交所采取典型的竞价制度和电子交易。
上柜市场,在准入门槛方面,上柜市场要求企业连续经营时间满三年;从最低资本额来看,上柜公司实收资本额必须在新台币5000万元以上;从获利能力来看,上柜公司要求个别及合并财务报表获利能力最近年度达4%以上,且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结算无累积亏损,或最近两个年度获利能力均达2%以上。
兴柜市场,在准入门槛方面,兴柜市场没有营业利润、税前利润等获利能力的要求,也没有资本额、设立年限、股东人数股权分散程度的限制,只须符合已经申报上市或上柜辅导及有两家以上证券商书面推荐。申请兴柜市场挂牌条件均较申请上柜标准低;而有关推荐证券商家数及其资格要求,则较上柜标准严格。
Ⅳ.发行信息披露
台湾地区的信息披露制度中,证券市场初次信息披露,要求披露招股说明书,公司上市公告书等。台湾企业上市前有业绩发布会。
②证券交易
Ⅰ.交易场所
台湾证券交易所已经形成兴柜股市,上柜股市,集中市场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为大大小小的企业提供着不同的股票交易场所和融资的途径。
集中交易市场(主板市场)。台湾证券交易所是台湾地区唯一的证券交易集中场所,也是规模最大、层次最高的交易所。台湾证券交易所主要业务是提供场地设备及服务,供证券商竞争买卖上市证券,为其办理成交、清算及交割事宜。
上柜市场(二板市场)。台湾资本市场的第二层次是上柜市场,是有价证券以双方议价的方式在营业柜台上进行交易所形成的市场。
兴柜市场(三板市场)。兴柜市场于2002年1月成立,定位为上柜前的预备市场,为已公开发行的未上市或上柜股票提供交易平台。在交易模式方面,兴柜市场主要采用做市商交易模式,投资者凭借证券经纪商提交和证券自营商提交的委托,通过兴柜电脑议价点选系统与证券推荐商议价,推荐证券商使用兴柜电脑议价点选系统成交以后,系统按照成交次序回报成交数据给经纪商和投资者,通过台湾证券集保结算公司清算交收。兴柜市场类似于大陆A股的新三板市场。
盘商市场。在台湾还有一部分股票,既不能在台湾证券交易所交易,也不能在上柜市场和兴柜市场交易,而只能在非公开市场进行交易,这一部分股票交易构成盘商市场。虽然盘商市场上的股票不为法律和政府监管机构所认可,通性低,交易成本高,但它确实是台湾中小企业从资本市场集资的来源之一。
Ⅱ.交易方式
与大陆证券交易方式类似,台湾地区的交易也分为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上市交易,在集中交易市场即台湾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另一种形式是上柜交易,公开发行但未达上市标准的证券在上柜市场和兴柜市场买卖。
Ⅲ.交易费用
现股买进,手续费1.425‰。现股卖出,手续费1.425‰,证券交易税3.0‰。融资买进,手续费1.425‰。融资卖出,手续费1.425‰,证券交易税3.0‰,利息收支5.975%。融券买进,手续费1.425‰,利息收支负0.1%。融券卖出,手续费1.425‰,证券交易税3.0‰,融券手续费,0.7‰。债券,手续费1.0‰。
Ⅳ.交易信息披露制度
台湾地区持续信息披露制度,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和月度报告的披露等。披露时间方面,年度报告为财政年度后120天内,中期报告为半个财政年度后60天内,季度报告为季度结束后30天内,月度报告为每月前十日。
(2)期货业运行
①期货商品上市
台湾地区期货交易契约要想在期货交易所交易,必须经过主管机关的核准。根据“台湾期货交易法”规定,台湾地区期货交易契约非经主管机关核准,不得在期货交易所交易。但涉及新台币与外币间兑换之货币期货交易契约,主管机关于核准时,应先会商“台湾地区货币政策主管机关”同意。
②期货交易费用
台湾期交所期货暨选择权商品相关费用表(单位:新台币元)
资料来源:台湾期货交易所网站。
③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方面,台湾期货交易所从2008年4月7日开始,披露三大法人期货交易信息,三大法人为自营商、投信及外资,披露内容是每天期货和选择权的交易量、未冲销量和契约金额。
二、两岸证券期货业立法
大陆现有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由四个相关层次组成:第一个层次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国家主席公布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另外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部分有关条款。第二个层次是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如《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第三个层次是由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并颁布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内容涵盖证券发行上市、以完善公司治理为核心的上市公司监管、以风险控制为核心的证券公司监管、投资者管理以及登记结算等,是目前体系中数量最多、内容最广的部分。第四个层次是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则。
大陆期货立法体系。目前已经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条例》为核心的、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管理规则为主要内容的期货市场法规体系。在监管架构上:证监会及36家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期货交易所一线自律监管,中国期货业协会行业自律管理,监控中心负责保证金监控。
始于20世纪60年代初的台湾证券市场是亚洲新兴市场之一,50年来,台湾地方当局先后颁布实施了多项证券法规。主要法规有“台湾证券交易法”、“台湾地区证券商管理办法”等。
台湾期货立法体系。为了规范台湾金融期货交易,在1994年初,台湾各界积极推动台湾期货市场建立。形成了一个期货交易法起草小组。1997年3月4日,“台湾地区立法机关”通过了“台湾地区期货交易法”,取代了原来的“台湾地区岛外期货法”,于1997年3月26日正式颁布。成为台湾期货交易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事业的法律依据。1997年11月11日,颁布了“台湾地区期货交易法施行细则”。随后,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的管理规则也相继出台。
(一)证券期货公司立法
1.大陆
(1)证券公司立法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2008年4月23日开始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为了控制和化解证券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证券业健康发展而制定。共7章63条。包括了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撤销,破产清算和重整等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订),第六章是关于证券公司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业务范围,以及经营活动的规制,对于从业人员的要求等。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11月19日发布。共22条。内容包括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内容及要求,尽职调查报告。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11月19日发布,共51条。规定了原始权益人、管理人及托管人职责,专项计划的设立及备案,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转让,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内容。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于2011年10月26日发布,主要内容包括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转融通业务资金和证券的来源,权益处理,以及转融通业务的监督管理等。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2012年8月1日根据2013年6月26日修订。共63条。主要规定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业务范围,基本业务规范,风险控制和客户资产托管,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发布,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2月1日修改。共41条,主要内容包括证券公司净资本及其计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的编制和披露,以及监管措施。
《境内及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发布,1996年12月1日起实施,共22条,主要规定从事外资股业务的条件,资格的申请与维持,罚则等内容。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中国证监会发布,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共69条,主要内容包括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基本条件,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条件,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核准,任职,以及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共32条。规定基金公司的职责和组织机构,基金的筹集,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发布,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共29条。规定了证券业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取得和执业证书,以及监督管理和罚则。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共42条,主要内容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账户管理,资金划拨与监督,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及罚则。
(2)期货公司立法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经2007年3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公司法》制定,主要内容包括期货公司的设立、变更与业务的终止,以及公司的治理,经纪业务范围,客户资产保护等方面。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规范期货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所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任职资格条件,任职资格的申请与核准,行为准则,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为了完善期货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促进期货公司依法稳健经营,维护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所制定。主要内容包括任免与行为规范,职责与履职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
《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4月19日发布并实施,共5章,48条。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是指期货公司作为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从事的结算业务活动。主要内容包括资格的取得与终止,业务规则,监督管理等内容。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于2007年4月18日发布,根据2013年2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2号《关于修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修订,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分总则、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风险监管指标标准、编制和披露、监督管理、附则,共有6章36条。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2007年4月20日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共5章33条,主要包括资格条件与业务范围,业务规则,监督管理等内容。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为了规范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提高期货公司专业化服务能力,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更好地服务国民经济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经2010年12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3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0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公司业务资格和人员从业资格、业务规则、防范利益冲突、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6章36条,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该《规定》分总则、经营条件、内控制度、合规管理、监督管理、附则6章39条,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于2011年11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发布。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该《条例》分总则、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基本规则、期货业协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87条,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章是关于期货公司的规定。
2.台湾地区
(1)证券公司立法
“台湾地区证券商办理客户委托保管及运用其款项管理办法”,“台湾地区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2月19日发布,2015年1月21日修正。主要包括客户委托证券商对其款项进行保管和运用时证券商应该遵守的准则。
“台湾地区证券商办理有价证券借贷管理办法”,“台湾地区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8月11目发布,2015年1月21日修正。共39条,主要包括中央登录公债借贷业务,其他有价证券借贷业务。
“台湾地区证券商办理证券业务借贷款项管理办法”,“台湾地区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6月12日发布,2015年1月21日修正。共19条,主要规定证券商办理证券业务借贷款项的条件,程序,以及具体业务内容等。
“证券商经营期货交易辅助业务管理规则”,“台湾地区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997年10月28日发布,2015年1月6日修正。共33条,主要规定证券商经营期货交易辅助业务的营业许可,其中包括资格,所需要的文本等。以及财务,业务,人员的监督与管理。
“证券商财务报告编制准则”,“台湾地区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991年5月7日发布,2014年9月11日修正。主要规定了证券商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综合损益表、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期中财务报告,个体财务报告,关系企业合并财务报表,首次采用,联合协议等内容。
“证券商受托买卖外国有价证券管理规则”,“台湾地区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991年1月7日发布,2014年10月27日修正。共32条,规定台湾证券商受托买卖外国有价证券条件,范围,办理方式等内容。
“证券商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管理办法”,“台湾地区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会于1990年9月27日发布,2015年1月21日修正。共31条,主要规定了证券商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的条件,办理程序等内容。
“台湾公开发行公司年报应行记载事项准则”,颁布实施于1988年6月7日。“台湾公开发行公司年报应行记载事项准则”主要目的是规范上市公司的年报,属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准则。
“证券商管理规则”,“台湾地区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988年11月24日发布,2015年4月28日修正。主要规定了证券商的财务,业务,合并以及投资外国及大陆事业等内容。
“证券商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台湾地区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会于1985年9月24日发布,2015年4月28日修正。主要规定了证券商负责人和业务人员的范围,分类,行为规范,以及任职资格等方面的内容。
“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有价证券管理办法”,“台湾地区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982年8月23日发布,2012年7月10日修正。共18条,主要对有价证券不在集中交易市场以竞价方式买卖,而在证券商专设柜台进行交易的行为进行规定。
“证券商设置标准”,颁布实施于1988年5月17日。主要内容包括:①规定证券商设置条件。其中承销商、自营商、经纪商的最低实收资本分别为新台币4亿元、4亿元、2亿元。②规定金融机构申请兼营证券业务,只可在证券承销、自行买卖、代理买卖等业务中选择其一。③规定证券分支机构的设置标准。
(2)期货公司立法
“期货商经营证券交易辅助业务管理规则”,“台湾地区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11月6日,发布,2014年5月29日修正。主要规定期货商经营证券交易辅助业务的营业许可,监督与管理,还有期货商经营证券交易辅助业务的财务、业务和人员等。
“期货商财务报告编制准则”,“台湾地区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2年12月12日发布,2014年9月11日修正。共41条,主要规定了期货商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综合损益表、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期中财务报告,个体财务报告,关系企业合并财务报表,首次采用,联合协议等内容。
“期货商设置标准”,“台湾地区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997年5月30日发布,2015年1月6日修正。共51条,具体内容包括:本国期货商之设置,外国期货商之设置,他业申请兼营期货业务,他业指本国证券商,本国金融机构,外国证券商或金融机构,此外还有业务种类增加的规定。
“期货商管理规则”,“台湾地区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997年5月30日发布,1997年6月1日施行。2015年7月9日修正。共58条,主要内容包括台湾期货商的财务,期货商的业务,以及期货商投资外国及大陆事业的规则。
“期货商负责人及业务员管理规则”,“台湾地区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997年5月30日发布,2013年12月30日修正。主要规定了期货商负责人和业务人员的范围,分类,行为规范,以及任职资格等方面的内容。
(二)证券期货业其他中介机构立法
证券中介机构除了证券公司之外,还包括其他的中介机构。比如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期货中介机构也不只包含期货公司,还包括期货结算机构、期货经纪公司等机构。
1.大陆
(1)证券业其他中介机构立法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行政法规,1998月4月1日开始实施。共有5章38条,是为了加强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的管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咨询机构,咨询人员,业务管理,罚则等几方面。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和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业务范围,业务规则,法律意见,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订),第七章的第二节和第三节是关于除证券公司外其他证券中介机构的规定。第二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涵盖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概念和职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与解散,证券的登记与存管,证券的结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管理制度等,第三节证券服务机构,包括证券服务机构的概念和种类,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的资格,证券服务机构行为规范等。
(2)期货业其他中介机构立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浦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强制平仓是否承担责任问题请示的回复》,最高院的司法解释,2003年7月29日开始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账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最高院的司法解释,1997年12月2日开始实施。
2.台湾地区
(1)证券业其他中介机构立法
“台湾证券交易法”,它是台湾证券市场最主要的证券法规,颁布实施于1989年1月29日,其后几经修改。主要内容包括:①规定有价证券的募集、发行和买卖等行为准则。②规定证券中介机构,包括证券承销商、证券自营商、证券经纪商之权利义务。③规定证券交易所行为准则。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设置标准”,“台湾地区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10月30日发布,2010年2月4日修正。规定了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的范围,申请从事投资信托事业的条件,所需文本,还包括从事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机构的人员,财务,设立分支机构等内容。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管理规则”,“台湾地区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10月30日发布,发布,2012年7月27日修正。主要规定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的财务,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的业务等。
“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台湾地区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10月30日发布,2012年8月1日修正。共21条,规定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的界定标准,资格条件,以及行为规范等。
“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设置标准”,“台湾地区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10月30日发布,发布,2014年8月28日修正。共49条,主要内容包括证券投资顾问事业之设置,证券商或期货商,信托业,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期货经理事业,期货信托事业,保险业兼营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或全权委托投资业务,以及分支机构的设置。
“证券投资顾问事业管理规则”,“台湾地区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10月30日发布,发布,2014年9月4日修正。共28条,主要规定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事业机构的财务,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事业机构的业务,参与合并,以及外国有价证券投资顾问业务。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台湾地区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10月30日发布,发布,2012年8月1日修正。
“台湾证券集中保管事业管理规则”,颁布实施于1989年8月18日,是台湾证券市场存管业务的根本性制度。主要内容是:规定证券集中存管的要求和标准;规定证券集中存管机构的设立条件和行为准则。
(2)期货业其他中介机构立法
“期货经理事业管理规则”,“台湾地区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2年11月8日发布,2014年5月29日修正。共67条,主要规定期货经理事业的三个方面的内容,包括从事期货经理事业的机构的财务,业务和人员。
“期货经理事业设置标准”,“台湾地区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2年11月8日发布,2014年5月29日修正。共61条,主要规定三个方面的内容,从事期货经理事业的机构的设置,兼营期货经理事业,分支机构的设置。
“期货顾问事业管理规则”,“台湾地区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2年11月8日发布,2014年5月29日修正。共28条,规定从事期货顾问事业的机构的财务,业务,人员三个方面。
“期货顾问事业设置标准”,“台湾地区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2年11月8日发布,2015年1月6日修正。共19条,主要内容包括从事期货顾问事业的设置条件,以及设置的程序。
“期货信托事业设置标准”,“台湾地区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7月10日发布,2014年5月29日修正。共49条,规定了期货信托事业之设置,兼营期货信托事业,包括期货经理事业、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信托业,还有分支机构之设置。
“期货信托事业管理规则”,“台湾地区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7月10日发布,2014年5月29日修正。共65条,分别规定了从事期货信托事业的机构的财务,业务方面的内容,外国期货事业的投资,以及人员。
“期货结算机构财务报告编制准则”,“台湾地区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998年9月18日发布,2014年9月15日修正。共35条,包括期货结算机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综合损益表、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名称,期中财务报告,个体财务报告,兼营期货结算机构业务,首次采用,联合协议等内容。
“期货结算机构管理规则”,“台湾地区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997年6月1日发布,2015年1月6日修正。共44条,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期货结算机构的财务,业务以及人员。
“期货结算机构设置标准”,1997年5月30日发布,2000年9月11日修正。共18条,主要内容包括有期货结算机构的设置,期货交易所或其他机构申请兼营期货结算机构业务的标准。
(三)证券期货交易所立法
1.大陆
(1)证券交易所立法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国务院证券委发布,1997年12月10日起施行,共11章103条,主要内容包括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证券交易所的职能,证券交易所的组织,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监管,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监管,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管理与监督,罚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订),第五章是关于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证券交易所的概念,证券交易所的设立,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职责,证券交易规则等方面的内容。
(2)期货交易所立法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部门规章,2007年4月15日开始实施。为了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督管理,明确期货交易所职责,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而制定。共8章,114条。主要内容包括期货交易所设立、变更与终止,会员制期货交易所,公司制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基本业务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是在2007年3月6日颁布的条例。该《条例》分总则、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基本规则、期货业协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87条,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二章是关于期货交易所的规定。
2.台湾地区
(1)证券交易所立法
“台湾证券交易所管理规则”,颁布实施于1990年10月16日。主要内容包括证券交易所的设立许可或特许条件,以及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与监督规定。
“台湾证券交易法”,它是台湾证券市场最主要的证券法规,颁布实施于1989年1月29日,其后几经修改。主要内容包括:①规定有价证券的募集、发行和买卖等行为准则。②规定证券中介机构,包括证券承销商、证券自营商、证券经纪商之权利义务。③规定证券交易所行为准则。
(2)期货交易所立法
“台湾期货交易所设立标准”,1997年5月30日发布,2000年9月11日修正。共17条,规定会员制期货交易所和公司制期货交易所的设立许可,主要是设立期货交易所所需要的各种文件。
“台湾期货交易所管理规则”,“台湾地区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997年5月30日发布,2015年1月6日修正。共39条,主要规定了期货交易所的财务与业务,还包括期货交易所的组织与人员。
“台湾期货交易法”,1999年3月26日台湾地区领导人发布,2015年2月4日修正。第二章是关于台湾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具体包括期货交易所的设立宗旨及组织,设立标准及管理规则,经营业务,契约交易,契约撤销之情形,交易进行场所,营业保证金,业务规则,影响交易秩序采取措施,撤销许可情形,申报核准,保守秘密,负责人与业务人员之资格条件及管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