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睿周报·第5辑(第25-3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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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思考“天人合一”问题的复杂性
——读普鸣《作与不作》

文 / 杨起予

我们长时间困惑于如何翻译普鸣(Michael Puett)The Ambivalence of Creation一书的书名。一天,甘阳老师提议将其译成“作与不作”。我和几位同学在收到消息时,都不由自主地把“作”字读成了一声。可普鸣老师却很喜欢。原来,他希望以“作”字来探讨人类创新、改造的行为,而读成一声,形容人无事生非、无端生事的“作”字最为激烈地表现了人性的一种基本冲动,即一种不安于自然、不流于旧俗而进行创作、创新的欲望。

普鸣着力于将“创作”问题置于战国至汉代早中期的历史背景下考察。原因在于,这段历史往往被理解为中国逐步摆脱传统宗法社会,以“变法”“编户齐民”等方式打造新型帝国的历史进程。普鸣承认通过强力手段能够锻造一套外部国家秩序,但他也认为,从彼时思想家的内在心态出发,思考时人如何看待这一帝国秩序的创制过程,仍是应有之义。所谓“ambivalence of creation”,意谓他认为早期思想家对战国之变法、改革,乃至秦汉帝国之创制持有一种举棋不定的矛盾心理。具体而言,他通过架构诸子思想于历史之中,以为诸子思想中虽然有指向秦乃至汉代早中期帝国形态的因素,却不意味着它们能被全盘视为“变法”的意识形态基础。是故在某些思想家为创作正名之时,另一些人始终试图反对、归正之,转而强调顺应自然。在这个意义上,普鸣眼中的早期帝国之成立并非一套国家逐步管控、支配人民的线性过程,他认为对于彼时之知识人而言,帝国之创制背后夹杂着种种犹豫不决、辗转往复。因而我们在翻译之时也希望并置“作”与“不作”两极,传达出此种模棱心态。

然而,如果仅将普鸣对诸子思想之讨论等同于对变法、帝国合法性之考察,便是窄化了普鸣的问题意识。普鸣在全书开篇即表明,彼时知识人对于创制帝国的讨论,从属于他们对人类行为、人类于宇宙之中处境的理解。换言之,“创作”问题不仅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凸显出来的具体问题,更隐藏在人类对于自身行为、处境的永恒思考之中。故《作与不作》一书之重点在于从宇宙论、人性论的角度考察诸子如何理解人的创作冲动。而从思想史层面考察“创作”问题时,普鸣转而反对学界单纯以“顺应自然”乃至“天人合一”等范畴概括中国文明特质的尝试。该说认为人的行为发乎自然,文明之正当性奠基于自然之上,一切“创作”问题消隐无踪。

许多著作以“天人合一”概括中国思想之特质。如张光直先生曾提出“巫觋”这一概念,以其迷狂而通天的特质,作为早期中国精神文化之基本特征参见《美术、神话与祭祀》,张光直著,郭净译,生活·读书·新知书店,2013年。。“天”不仅指涉有人格之天、帝,亦指涉人之天性,抑或宇宙之最高原理——“道”。如李泽厚先生《说巫史传统》以为孔子之“仁”论旨在找回“上古巫术礼仪中之敬、畏、忠、诚等真城的情感素质及心理状态”,由此重新使得人之内心情感与天道相合。

其实,此种“天人合一”说多受中西文明的比较问题影响。西方近代以来,学者多以“天人合一”(亲近“自然”)与“天人分离”(强调“创作”)之别理解中西文明之异,至于20世纪,马克斯·韦伯的《儒教与道教》集此一思路之大成。他认为清教以“作”为根本特色而被归于“天人分离”一派,儒教与道教以“不作”为基本特色,被归于“天人合一”一派《儒教与道教》,[德]马克斯·韦伯著,洪天富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此种比较视野也是“古典与文明”丛书第二辑引进汉学研究的目的所在。其中,普鸣一反此说,试图以《作与不作》《成神》两本书挑战“天人合一”的基本预设,重新奠定古代中国与希腊比较研究的基础。

《作与不作》首章以“作”字切入,讨论商周时期的天人关系。普鸣继承吉德炜(David Keightley)说,认为商周时期的人神处于冲突之中。他指出,卜辞中有许多祖先及其他神灵“作害”“作祸”于生者的记录,而商人祛除祖先诅咒之“作御”等祭祀是人类试图操控、收摄作祟神灵的尝试;又以为商人如此,周人亦然。

第二章跃入诸子哲学领域,讨论思想家对于“创作”问题的不同看法。此章为普鸣用力之重点所在,致力于解构学界流行的“天人合一”说。

一者,孔子所言“作”,意在通过礼乐对人的改造,实现人之自然。普鸣认为对孔子而言,个人情性如质朴之原料一般,需要经由礼乐的“切磋琢磨”,才能将原料中本有的纹理呈现出来。他将礼乐与工匠之技艺作比,认为礼乐对人“天性”的成就,亦是一种“改作”此说据《孔子:即凡而圣》,[美]赫伯特·芬格莱特著,彭国翔、张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孔子所为,乃是以礼乐之“作”通达“不作”之境。换言之,普鸣旨在揭示孔子对于“创作”问题的模棱之处:纵使孔子所言之“作”旨在以礼乐成就,而非规训人性,其学说也在最终意义上以“天人合一”为最高,但通达此一境界之手段,仍然需要“创作”普鸣强调儒家礼仪的“创作”面向对于成就人性的重要性。可以说,他致力于张大儒学的“外在”向度。参见Adam B. Seligman, Robert P. Weller, Michael J.Puett, and Bennett Simon, Ritual and its Consequence: An Essay on the Limits of Sincerity ,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二者,墨家利用了孔子思想中之缝隙,纯粹将“作”理解为工具、技术之创造,旨在征服自然,由此走向“天人分离”。受墨学刺激,孟子、老子等“天人合一”说才得以出现。换言之,作为一种反叛思潮,“天人合一”说出现在对“天人分离”的焦虑之下,仅能代表先秦思想一隅。

三者,主张“天人合一”者在不同意义上讨论这一理想。普鸣认为,孟子所谓“作”不过“尽心知性”,以为人心能够自然而然地生长出一片仁义天地,相较之下,连孔子对于“作”的理解都显得过分刻意;老子所描绘的“作”,是万物复返其混沌母体、本根的过程,是故相较于孟子之“作”所蕴含的生长意涵,老子之“作”则走向收敛。今人虽皆以“天人合一”概括孟老之思想,但二者对这一境界的理解、实现此目标的进路皆不同,不可一概而论。

四者,普鸣认为,在“天人分离”说与“天人合一”说并存、博弈的背景下,大部分战国晚期主张“天人合一”思想家并未试图放弃“创作”,而是尝试弥合“创作”与“自然”的缝隙,《荀子》《系辞》等文献皆是这一潮流下的尝试。如《系辞》等所谓“观象制器”说,既承认“天人合一”也不反对创作。

如果说第二章谈诸子如何看待“创作”问题,第三章则将抽象的“创作”概念具体化、历史化,将彼时法治国家之创制理解为一种“创作”,讨论诸子如何理解之。普鸣认为,面对国家之创制,诸子大体持有三种心态,由此展现出思想家面对新型国家崛起时的犹疑不决、徘徊歧路:一者,虽反对、厌恶刑法,仍然认为其有匡正乱世之必要性,故勉强承认它符合道义,在一定程度上为国家正名(特见于《吕刑》《十六经》);二者,全盘支持法治国家(特见《墨子》《商君书》);三者,全盘否认当时的新兴国家,强调一切治理自然而然,顺遂人之本性可矣(特见《孟子》)。普鸣认为第一种思路代表了彼时之主流倾向:法治国家虽不合道义,为求治乱,却是无奈之必然。故国家之创制与“天道”不能相合,致使此“天人合一”说摇摇欲坠。

第四、五章谈论史家如何看待帝国之成立。普鸣以为,秦汉帝国是战国中央集权国家之延续。面对帝国之创制,政治家与史家终究分道扬镳。他论述的焦点在对《封禅书》的解读,认为武帝封禅表明他企图重新建立帝国与天道的关系,以期实现“天人合一”的理想。司马迁虽渴求自身所处的帝国与道义相合,知晓帝国统治乃是时势之必然,秩序之必须,却深知帝国的暴力本性不合道义。是故司马迁处于左右互搏的两难处境之中:帝国政治终将与天道断裂,“天人合一”之理想无法维系,由此坠入所谓“创作的悲剧”。

作为一名读者,我在阅读《作与不作》的过程中时常感受到挑战。普鸣致力于让诸子发出自己的声音,并试图将每种观点置于整体思想谱系中考察的努力,使读者在种种观点、意见之间穿梭游移,不时有迷失之感。另外,普鸣的问题、方法迫使其必须覆盖多种材料,又须以精简之语言表述复杂问题,而每个材料、问题背后都汇集了众多专家的研究成果,倘若从专业的角度,读者足以从四面八方对具体问题进行质疑。但执着于以上两种情况,可能会遗漏普鸣论述的重心。所以,如果需要对此书进行公允评价,可将普鸣的具体论述置入其总体框架,即对“天人合一”问题的反思中考量,并以鸟瞰“森林”而非着眼于“树木”的角度去看待此书。

如前文所述,读者在两点上或有所启发。其一,普鸣并未探讨帝国创制之“结构”乃至“规律”,转而将之理解为时人心中的某种“焦虑”,着力描绘诸子基于天理、道义、传统对于帝国创制之犹豫不决、徘徊歧路。其二,对普鸣而言,帝国之创制只是早期“创作”观的具体表现之一,更重要者乃是对于诸子创作观本身的讨论,而多种声音对创作问题的论争恰恰反证了,泛泛以“天人合一”概括中国思想,实际上隐瞒了思想背后的种种罅隙,进而让人思考究竟在什么意义上理解“天人合一”,甚至怀疑这一命题是否依然有效。

一篇书评有义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在阅读的过程中,我感觉避免泛泛讨论“天人合一”,似乎未必要流于“天人分离”。

全书首章以“天人分离”理解殷周时期的天人关系,可能忽略了殷周变革的意义。如傅斯年《性命古训辨证》大体以“天命无常,惟德是辅”概括西周之天人关系《性命古训辨证》,傅斯年著,上海三联书店,2018年,第114—136页。,“天命无常”(或谓“天命靡常”“峻命不易”“其命匪谌”)针对亡殷之鉴,谓天命不主一姓。可见依永天命并非当然,确然隐含“天人冲突”的焦虑。周人确实未预设流俗意义上的“天人合一”,殷纣“我生不有命在天”(《尚书·西伯戡黎》)这类自谓天命在身,以此逸乐非彝之举恰恰为时人引以为鉴。然而,贬斥流俗意义上的“天人合一”并不意味着周人不认可道德意义上的“天人合一”——“惟德是辅”意谓需要借助德政,才能获致天命,故傅氏综合《周诰》《大雅》等文献,云:

一切固保天命之方案,皆明言在人事之中。凡求固守天命者,在敬,在明明德,在保乂民,在慎刑,在勤治,在无忘前人艰难,在有贤辅,在远憸人,在秉遗训,在察有司,毋康逸,毋酣于酒。事事托命于天,而无一事舍人事而言天,“祈天永命”,而以为“惟德之用”。《性命古训辨证》,傅斯年著,上海三联书店,2018年,第122—123页。

换言之,不应仅将周人之“作”理解为“御疆辟土”、征服自然之举,周人实拟通过人事德治之“作”达致承受天命之境。

另外,第二章对于多元“创作”观的考察,其实暗示了战国时期可能有多种对于理想政治的理解,在这个意义上,思想家未必都将彼时之国家、帝国理解为与礼义分离的暴力组织,以国家之创制为“悲剧”。相反,重新审视普鸣考察的《吕刑》《孟子》《史记》等文本,它们虽认为“刑法”确为道衰之作,却仍视其为拨乱反正、复返礼治的手段。

普鸣据“伯夷降典礼,折民以刑”一句,谓《吕刑》之主题为道衰作刑。此说诚然不误,然传统经说如《尚书大传》解此句,则以“先礼后刑”为主题,将刑置于礼的背景下思考。此说有据可依:《书·尧典》载舜命伯夷“典三礼”“作秩宗”,称述伯夷典礼之业,《吕刑》之吕侯即伯夷之后。同时,《吕刑》以“伯夷降典”与“禹平水土”并观,而对后者之著名说解属《孟子·滕文公下》。彼处,禹之治水与汤武革命、周公诛乱讨贼并置,可知《吕刑》或亦视刑法为拨乱反正、反诸礼治的手段,而非仅表明历史之堕落。

同样,《孟子》处与禹之治水、汤武革命、周公诛乱讨贼并置者尚有孔子“作《春秋》”。周室衰微,孔子无位而以《春秋》笔法行天子之事,遂受僭越之讥,自己亦有“罪我者其惟《春秋》”之叹。换言之,禹之治水,孔子之“作《春秋》”确然与道义有所冲突,但根据《孟子》,行权之目的在于利用强力甚或革命手段之“创作”拨正此一流俗意义上的“自然”,反诸礼治。

国内学界已然表明,“作《春秋》”问题可能是理解“汉道”和《史记》的关键。倘若直接预设帝国不合天道,便难以解释儒生反对“汉承秦制”而进行的一系列“拨乱反正”的改制运动《 春秋与“汉道”:两汉政治与政治文化研究》,陈苏镇著,中华书局,2011年。,也无法解释《史记》“继《春秋》”之意。西汉早中期的儒者虽反秦政,却并未全盘反对通过法律、武力手段一统,反倒可能认为政治一统是“致太平”的必要条件。贾谊、公孙臣、董仲舒等在削藩之议后,皆拟兴改制而“致太平”。司马迁《史记》仍受儒学倾向主导参见《有关史记崇儒的几个问题》《有关史记歌颂汉王朝的几个问题》,祝总斌著,载《材不材斋史学丛稿》,中华书局,2009年。,也认为在帝国统一的基础上才有“致太平”的可能。故在武帝完成其“三十年规划”后《论轮台诏》,田余庆著,载《秦汉魏晋史探微》,中华书局,2014年,第32页。陈苏镇先生将之与董仲舒理论中“世而后仁”说相勾连,见《 春秋记与“汉道”》,第265页。,认为汉帝国已然到了改制之时刻,推动太初改历,之后方有《史记》之经始。而太史公最初也将太初改历视为《史记》纪事的下限。至于太史公此后是否真正认为“太初改历”是天文“初始”在人间秩序中的实现,武帝时代是否实现了《春秋》之道,这是更为曲折、复杂的问题。在此仅指出:太史公心中的“《春秋》之道”与汉帝国并非方枘圆凿,不可以“悲剧”视之。

在这个意义上,普鸣此书的最大贡献仍然在于引出“在什么意义上讨论‘天人合一’”。《作与不作》摆脱泛泛以“天人合一”讨论中国思想,重新关切诸子在何种意义上理解此一命题,展开了该命题的深度与厚度。“天人合一”问题的复杂性,值得每一位对中国思想感兴趣的读者思索。

(该文蒙李霖、刘未沫老师指点,学友陈韵青、张园提出了宝贵的批评与建议。对此,笔者表示深切的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