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社会保险的起源
很多上班族虽然每月都缴纳社保费,但并不了解社保。我们常说的社保,全称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它是由国家提供保障,为丧失劳动力和出于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参保者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
社保作为国家给予大家的一项福利制度,为什么会要求强制缴纳呢?下面,我们从社保的起源说起。
1871年,普鲁士统一德国,国家统一带来了各州间无关税统一大市场,国家财政投入使国民教育水平迅速提升,借助滥觞于英格兰的蒸汽机和铁路等工业革命新技术,德意志迅速实现了工业化,成为欧洲经济强国。
工业化培养了大量产业工人,工人运动也随之而来。在德意志帝国统一后的第二年,鲁尔矿区就先行起事,工人们为争取8小时工作制而罢工,罢工潮很快蔓延至莱比锡、柏林等多个城市。与此同时,工人阶级党派社会民主党于1869年成立,并于1875年合并了工人联合会。统一组织下的民主党开始谋求议会席位,在1877年的议会选举中获得近50万张选票,接近当时选民总数的1/10。
当时德国的执政者是著名的铁血宰相俾斯麦,当意识到禁止和镇压无法解决问题时,他于1883年运用高超的政治手腕,在议会上通过了保障工人身体健康的《疾病保险法》,次年《意外灾难保险法》通过,五年后《残疾和老年保险法》也获得议会批准。
俾斯麦用《疾病保险法》《意外灾难保险法》《残疾和老年保险法》平息了工人的愤怒,让大部分德意志国民尤其是底层人士受益,成功缓和了当时德意志帝国的政治矛盾,为维护帝国稳定奠定了重要基础,这也是社会保险的初始形态。
《疾病保险法》首次建立了国家层面的医疗保险制度与组织,后续的《意外灾难保险法》与《残疾和老年保险法》则规定:资本家必须按一定比例为工人缴纳保险费,这种普惠性和强制性制度成为日后世界各国制定社会保险政策的重要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该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区别于商业保险的自愿原则,社保由社保机构强制向企业和员工征缴。在本质上,社会保险费也是国家税收的一部分,计入各国税负水平的分子。既然社会保险费对企业和员工都是负担,那么国家为什么要强制保险呢?
这是因为,社会保障的根本原则就是社会公平,社会保障是所有社会成员效用的最大化。它通过设计一种制度,使人们不因没有特权而受到不公平对待,不因分工所形成的社会地位而受到歧视。它保障了我们能与他人一样,公平地享受教育、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它使我们拥有平等的机会,让社会资源不会过度倾斜。它通过收入再分配这项调节功能,减少差别,缓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
社保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我们现在能享受到的就医报销、生育补贴等福利,都基于社会保障制度这个大平台。同样,我们也可以将社保理解成一个基石,而我们就是形成这个基石的微小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