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块一 标准与标准化
项目一 标准的分类
标准化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标准为适应不同的要求从而构成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为便于研究和应用,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和属性将标准进行分类。
一、根据适用范围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类。
(一)国家标准
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需要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称为国家标准。
(二)行业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标准,称为行业标准。
(三)地方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标准,称为地方标准。
(四)企业标准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由企业制定的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相应的企业标准,或在企业内制定的、适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由企业自行组织制定的,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不含内控标准)的标准,称为企业标准。
这四类标准主要是适用范围不同,不是标准技术水平高低的分级。
二、根据法律的约束性分
(一)强制性标准
强制标准范围主要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与进口不符合强制标准的产品。根据《标准化法》规定,企业和有关部门对涉及其经营、生产、服务、管理有关的强制性标准都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标准。对违反强制性标准而造成不良后果以至重大事故者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强制性标准是国家技术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定关于“技术法规”定义,即“强制执行的规定产品特性或相应加工方法的,包括可适用的行政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技术法规也可包括或专门规定用于产品、加工或生产方法的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为使我国强制性标准与WTO/TBT(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规定衔接,其范围要严格限制在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身健康与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以及保护环境五个方面。
(二)推荐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是指导性标准,基本上与WTO/TBT对标准的定义接轨,即“由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性的、为了通用或反复使用的目的,为产品或相关生产方法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标准也可以包括或专门规定用于产品、加工或生产方法的术语、符号、包装标准或标签要求”。推荐性标准是自愿性文件。
推荐性标准由于是协调一致文件,不受政府和社会团体的利益干预,能更科学地规定特性或指导生产,《标准化法》鼓励企业积极采用,为了防止企业利用标准欺诈消费者,要求采用低于推荐性标准的企业向消费者明示其产品标准水平。
(三)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是为仍处于技术发展过程中(为变化快的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或信息,供科研、设计、生产、使用和管理等有关人员参考使用而制定的标准文件。
符合下列情况可判定为指导性技术文件。
(1)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
(2)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及其他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管理工作,并负责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指导性技术文件编号由指导性技术文件代号、顺序号和发布年号构成。
三、根据标准的性质分
(一)技术标准
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制定的标准。主要是事物的技术性内容。
(二)管理标准
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主要是规定人们在生产活动和社会生活中的组织结构、职责权限、过程方法、程序文件以及资源分配等事宜,它是合理组织国民经济建设、正确处理各种生产关系、正确实现合理分配、提高生产效率和效益的依据。
(三)工作标准
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工作标准是针对具体岗位而规定人员和组织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职责、权限,对各种过程的定性要求以及活动程序和考核评价要求。
国务院发布的(86)71号《关于加强企业管理的若干规定》中要求企业要建立以技术标准为主,包括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在内的、完善科学的企业标准体系。
四、根据标准化的对象和作用分
(一)基础标准
在一定范围内作为其他标准的基础并普遍通用,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标准。如:名词、术语、符号、代号、标志、方法等标准;计量单位制、公差与配合、形状与位置公差、表面粗糙度、螺纹及齿轮模数标准;优先系数、基本参数系列、系列型谱等标准;图形符号和工程制图;产品环境条件及可靠性要求等。
(二)产品标准
为保证产品的适用性,对产品必须达到的某些或全部特性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包括品种、规格、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和储存要求等。
(三)方法标准
以试验、检查、分析、抽样、统计、计算、测定、作业等各种方法为对象而制定的标准。
(四)安全标准
以保护人和物的安全为目的而制定的标准。
(五)卫生标准
为保护人的健康,对食品、医药及其他方面的卫生要求而制定的标准。
(六)环境保护标准
为保护环境和有利于生态平衡对大气、水体、土壤、噪声、振动、电磁波等环境质量、污染管理、监测方法及其他事项而制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