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经济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经济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也就是经济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主体合格、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内容合法和行为形式合法。其中,前三者是经济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第四个则是其形式要件。
一、主体合格
主体合格是指实施经济行为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律要求的主体资格。它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实施经济行为的主体必须依法设立;第二,实施经济行为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总体来说,机关法人必须是依照宪法、法律或行政命令设立的,并依法行使职权的各级国家机关;企业法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济组织;其他组织必须是依法设立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而取得经营资格的经济组织;事业单位法人必须是经政府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登记,并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社会服务组织(依法无须登记的除外);社会团体法人必须是自愿设立,并依法经民政主管部门登记,取得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的社会组织(法律规定不在登记范围的除外);个体工商户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公民;农村承包经营户必须是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承包经营合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公民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在法律允许其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范围内,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经济活动。此外,经济法主体实施经济行为,除必须具备上述主体合法的一般条件以外,对从事特殊行业或特殊业务活动的,还必须具备特殊行为能力,依法取得许可权或特殊许可权,持有一般许可证或特殊许可证,如金融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烟草专卖证、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狩猎证、特许猎捕证等。
二、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表示与其内在的真实意思相一致。其要求有两点,一是内部意思与外部表示一致,二是出于行为人的自愿。只有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才能保证其所实施的经济行为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符合行为人所预期的目的,符合其切身利益,有利于建立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如果行为人的外在表示与其内心真实意志不一致,则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
【案例】
张某向王某借款80000元,到期后经王某多次催要未果,两个月后王某及家人找到张某,要求其履行协议,遭张某拒绝。王某及家人逼迫张某出具一份协议,内容为:张某自愿以其所有的一套90平方米的房屋抵偿王某的借款。后张某拒绝交付房屋,双方发生纠纷。张某是否应该交付房屋?
【分析】
张某在王某及家人胁迫下签订协议的行为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张某可以诉至法院,以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协议,协议一旦被撤销即归于无效,张某不必交付房屋。
三、行为内容合法
行为内容合法表现为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具体到实际生活中,行为内容合法,首先,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其次,行为内容合法还包括行为人实施的经济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为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是对经济立法的重要补充,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就是衡量经济行为合法性的重要标准。
四、行为形式合法
经济行为的形式,是经济法主体意思表示的外在方式。经济行为的形式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原则上,我国法律允许经济法主体自由选择、约定其意思表示的具体形式。但法律对经济行为的形式有特殊规定和要求的,当事人必须遵从法律规定。如某些法律要求某些经济行为必须经国家有关经济管理部门的批准、登记,当事人未履行批准手续的,该经济行为不成立或者不生效;未经登记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依法不能转移,该权利的变动也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以上经济法律行为的四个条件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要求,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