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商务合同文书范本精选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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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二重买卖的合同效力如何确定

二重买卖是指卖方在与买方签订买卖合同后,在标的物转移前,又就该标的物与第三人(后买受人)签订了买卖合同,致使一物多卖。不管卖方是出于何种目的而导致了一物多卖,这种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买卖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那么合同即成立生效,因此,二重买卖合同只要不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那么该合同视为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同样具有效力。

在处理二重买卖合同纠纷时,可以根据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来处理。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对没有书面合同的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作出了解释,该解释内容如下所示。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和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由此可见,对于口头形式的买卖合同,只要能提供相关证据,那么该合同也是合法成立的合同。

买卖合同法司法解释特别对多重买卖合同作出了解释,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