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 买卖合同中产生质量纠纷怎么办
买卖合同的双方如果因标的物质量的问题而出现纠纷,首先需要对标的物的质量进行确定,判定标的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标准,在确定时,标的物质量标准应按照以下的顺序分别进行确定。
质量要求是许多买卖合同中的重要条款,若合同中有明确的质量要求约定,那么在检验标的物质量时就按照约定的标准来执行。如果买卖双方没有对标的物质量要求作出约定,但出卖人提供了质量说明,那么质量说明严格来说也是一种质量要求约定,如出卖人出售的服装的吊牌上有“99%纯棉”的说明,但实际上该服装的含棉成分只有50%,那么也属于质量不符合要求。
如果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可以协议补充,此时对标的物的质量就可以按照协议补充的标准进行确定;如果没有补充协议或不能达成补充协议,那么就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标的物的质量。
在上述方法都确定不了的情形下,就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由于并不是所有的标的物都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于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标的物,则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那么在确定标的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应该如何解决纠纷呢?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由此可见,在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时,若买受人发现质量不符合要求,可以当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
另外,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还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但要注意的是,如果买受人认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那么要在一定期限内向出卖人提出,否则视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合格。
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分批交付标的物的情况,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具体如下所示: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对于有检验标准要求的标的物,要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及时检验,检验后要将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否则也视为质量符合约定。如果当事人双方对质量瑕疵问题的认定存在争议,那么买受人可以提出质量鉴定申请,由专业的鉴定团队来判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