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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创新意识的作用
第一,创新意识是决定一个国家和民族创新能力最直接的精神力量。创新能力可以驱动国家和民族的发展,是国家和民族发展能力的核心构成,是一个国家和民族解决自身生存、发展问题能力大小的最客观和最重要的标志。
第二,创新意识对社会发展具有指导意义,其可以促成社会多种因素的变化,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创新意识根源于社会生产方式,它的形成和发展必然进一步推动社会生产方式的进步,从而带动经济的飞跃性发展,同时促进上层建筑的进步。创新意识有利于人们解放思想,有利于人们形成开拓意识、领先意识等先进观念;创新意识会促进社会政治向更加民主、宽容的方向发展,这是创新发展需要的基本社会条件。这些条件反过来又促进创新意识的扩展,更有利于创新活动的进行。
第三,创新意识对创新实践活动具有调控作用。创新实践活动是一种革新活动,通常是十分艰巨、复杂且困难重重的,如果没有创新意识的调控作用,人们在面临巨大的困难时很容易放弃,也很难形成矢志不移的决心。创新意识的调控作用还可以让人们不断反思方法的科学性和适宜性,总结经验教训,及时调整自己的行动,确保创新实践活动有效、顺利进行。
第四,创新意识能促成人才素质结构的完善,提升人的本质力量。创新实质上确定了一种新的人才标准,它代表着人才素质变化的性质和方向:社会发展需要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人、有开拓精神的人、有新思想道德素质和现代科学文化素质的人。它客观上引导人们朝这个目标提高自己的素质,使人的本质力量在更高的层次上得以施展。它还激发人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的进一步发挥,从而使人自身的内涵获得极大丰富和扩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