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创新意识的内涵及作用
2.1.1 创新意识的界定
“意识”问题曾经困扰了无数哲学家和学者,至今仍是一个令人困扰的问题。有人曾称它为“人类最后一个难解的谜”(Dennett)。对于创新意识的界定,国内研究者的研究成果相对丰硕,然而至今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这跟意识本身的复杂性有关,不同学者可以从不同的视角或层面对创新意识进行界定,且有其自身理论依据。有学者认为,创新意识是人们对创新以及创新的价值性和重要性的一种认识程度、认识水平以及由此形成的对创新的态度,并以这种态度来规范和调整自己的活动方向的一种稳定的精神态势。简明地说,创新意识是由创新意图、愿望和动机等对创新活动有重大影响的各种精神因素构成的一种稳定的精神状态。有学者认为创新意识是一种观念,即指推崇创新,追求创新,并且以创新为荣的一种观念。还有学者认为创新意识是驱使企业家产生创新行为的一种心理动机,决定创新成功与否的关键性因素。
创新意识概念的混乱原因在于意识本身就缺乏清晰性,所以导致创新意识概念混乱的现象并不奇怪,这需要我们对目前各种创新意识概念进行梳理以寻找共性。在创新意识的本质看法方面,第一种认为创新意识就是一种心理状态;第二种看法认为创新意识就是理性认识;第三种看法认为创新意识是一种心理动机,是带有指向性的,且具有推动行为变化的作用。
综合以上研究,我们将创新意识界定为个体对创新的认识,由创新引发的心理状态以及为创新活动所做的一切准备。
创新意识总是代表着一些特定的社会主体奋斗的明确目标和价值指向性,成为这些特定主体产生稳定而持久的创新需要、价值追求和思维定式以及理性自觉的推动力量,成为唤醒、激励和发挥人所蕴含的潜在本质力量的一种重要精神动力。
创新意识一般包括三个层次:第一是以人的心理状态存在的创新意识,也可以称为人的创造性精神品质;第二是以理论形态存在的创新意识;第三是以扩展形态存在的创新意识。
一般而言,在创新意识的三个层面中,人的创造性精神品质是创新意识的核心内容。因为,任何创造性行为都一定是由人来完成的,理论形态和扩展形态的创新意识在根本上是为了提升人的创造性精神品质服务的。理论形态的创新意识是创新意识得以产生的标志,理论形态的创新意识使人的创造性行为由盲目而变得自觉;扩展形态的创新意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创新意识被接纳和发展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