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的权力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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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一
金融与监管的二重奏

好友朝晖的大作要出版了,吩咐我写一篇序。接到任务后实在惶恐,生怕贻笑大方,自己只是初出茅庐的小牌学者,何德何能为好友大作写序?朝晖包容,嘱咐我但写无妨,只好不揣鄙陋,赘言数语,在旁帮衬朝晖浓墨重彩的大作。

认识朝晖的时间不算太长,大概五年左右,但一见如故、非常投缘,可能是彼此都对金融问题有着浓厚的兴趣,所以衍生出聊不完的话题。朝晖的大作聚焦于证券监管,这是整体金融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金融监管同时涉及“金融”“监管”的双重二元性。

就监管者而言,扮演着双重角色:一方面是特定领域中规范的制定者与执行者,要中立地维持领域内的有序运作;另一方面又是特定领域的父母官和代言人,要对外争取并维护该领域的利益。在双重角色之间可能存在矛盾,监管者要小心拿捏分寸,并慎防“监管俘获”(regulatory capture)的发生。

金融业也同时存在双重属性:既是实体产业,如同制造业一般有许多大大小小的公司,负责不同方面的业务;又具有调控宏观经济的二阶(second order)性质,是落实货币政策与引导资金配置的界面,这是金融业独一无二的属性。正因为如此,金融业有着强大的外部性(externality),一旦发生问题,往往容易引起连锁反应,严重的话甚至会冲击宏观经济,引发动摇国本的金融危机。

金融监管的研究,同时涉及“金融”与“监管”双重二元性的不同组合,带出了一个现象相当复杂、内涵十分丰富的研究领域,同时也是法学、政治学与经济学的汇聚之所。监管者的职责除了维持金融领域的有序运作,尚须考虑相关作为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因而监管者的举措通常都有特定的政治考量。也因为领域的独特性,金融圈汇集并流通了大量的资金与财富,所以金融监管从法令、政策到执行都容易牵动各方的利益,并涉及利益攸关各方的角力。

一般将金融业大别为银行、证券、保险三大块,因而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即是“按业监管”,按照三大板块分别设立监管者,彼此权限相当,各自负责引导领域内的有序运作,这也是目前中国所采取的模式。但传统的监管模式正遭逢两方面的强大挑战。

首先,由于监管者是特定领域的父母官,为了捍卫各自的部门利益和增加手中握有的监管权限,监管者间面对争议时容易相持不下,地盘战争(turf war)常常开打,会妨碍监管的效率性。

其次,如火如荼的金融创新又会加剧前述情势的恶化。金融创新主要的发生之处有二:一是利用原有金融监管的漏洞或疏失以赚取超额利润,二是开拓金融与其他行业整合的方式,例如当前热门的互联网金融正是如此。面对金融创新的迅猛态势,如果监管者间本位主义高涨,一拥而上抢着管,多头马车的局面反而容易混乱金融秩序;若是各人自扫门前雪,谁都不想理,又容易出现乏人问津的监管死角。当前监管创新的速度远远赶不上金融创新的变化,如何调整体制以增加监管的有效性,正是监管创新的核心问题,值得深思。

对于证券监管,朝晖的大作着力甚深;作为序言,我从整体金融监管的视角略作阐述。不敢自称为“导读”,只希望透过简短的文字,让人对金融监管的深邃复杂能有初步的印象,以期更能领略朝晖大作的出彩之处。

是为序。

黄宗昊
笔于上海交大国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