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生遗续 代代相承: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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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家”的界定与边界

“家”是一个理解性概念,也是一个实践性概念。其内涵和外延的“边界”并不稳定。“家”(family)在英文中的使用经历过一个历时性的变化,早先主要指一个确定的人群,包括具有血亲关系的人群和奴仆、佣人等共处的居所。可称“家户”(household),意指一个相关人群的容纳。大约到了15世纪以后,它的意思发生了变化,从“家户”变成了“家庭”(house),即由一群扩大性的、拥有共同祖先并有着继嗣关系的世系(lineage)或亲族集团(kin-group)所组成。17世纪以后,家的意义更为具体,也更为缩小,包括诸如核心家庭、主干家庭等。[2]在人类学研究领域,与“家”(family)联系在一起的关系与意义相对比较确定,一般来说是指以家为单位的关系和结构,以及各种社会中不同的表现形态和类型。所以不少人类学家用“家族”一词。[3]在人类学研究中,“家”“世系”“家户”等是核心概念,也是人类学研究社会文化的最小单位。从家庭的内部结构出发构成了基本视野,在定义上一般采取两种类型:一是以家庭为经济独立自主的家户单位;二是偏重家族与宗族关联所形成的继嗣单位或仪式行为单位。[4]

“家园”一词在当今的遗产运动中经常被扩大或泛称为“人类家园”“精神家园”。这与我国传统的“家、国、天下”体系密切关联。从整体上说,“家、国、天下”的政治/文化单位体系是由“家”的隐喻开始的。“所以,家庭性(family-ship)就成为大多数中国人理解和解释政治/制度的原则。家、国、天下由于贯穿着家庭性原则而形成大概相当于三位一体的结构。”[5]

大体上看,“家”作为关系结构的最小社会单位,其主要的文化指喻包括:

家庭层面:在欧洲,早在启蒙运动之前就有了“人类家庭”的理念,即“我是一个人,没有任何人类的事情与我无关”(I am a man,and nothing human is foreign to me),[6]我们作为一个人意味着什么(what it is to be human)。[7]这种理念也反映在世界遗产(可以理解为人类共同财产)中,它反映了人类思维历史和书写历史的启蒙或教化状态。[8]世界遗产名录体现了渴望建立人类在宇宙万物中地位(position of mankind in the grand scheme of things)的文艺复兴和启蒙思想(Renaissance and Enlightenment)。[9]人类共同历史的理念是一种宏大叙述,一个共同的神话旨在统一而不是分化。[10]虽然人类的文化早已分化,但是现在被阐释为一个统一人类家庭的力量,[11]而作为人类精神和信息的关系网也就变成“人类家庭”和睦相处的纽带,即这种宏大叙事的终极目标不是保护,保护只是达到更高目标的手段,和平才是最终目的。其实,“家”是所有生命关系结构中最为重要的、最为基本的组合单位。在人类文明的历史中,“人类”是很难孤立地进行自我言说的,“生命”的相互依存和依赖结合在一起。所以,我们很难根本性的定义“人类家庭”这样一个“纯粹”概念。在中国,“家”首先是一个“生命单位”。“家”的字形构造属于会意,上面“宀”表示房屋,下面是“豕”。甲骨文,表示房子里有猪而成了人家的标志。《说文解字》:“家,居也。从宀,豭省声。”“家”的本义即屋内、住所,且有多种生命形式。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家”在文化空间上与“野”成为一组对应词,反映了我国古代“家”的原始形貌或指进入农耕和驯养时代,即人工饲养或驯养在家中的动物。“野”则表示自然生长的。所以“家养/野生”便成为一组关系的对应。其次,“家”是一个“空间单位”。它也是我们所说的空间形制中“地方”的最基层单位。《易·杂卦传》:“家人内也。”《正志通》有:“家,居其地曰家。”人类学史上所谓的“聚落”就表明一个群体的空间关系是生存的“动物性”需求,而当我们回观哺乳动物的生理性对“空间领地”的“划定”行为时,便能明白空间对于生存和权力的“边界”作用。第三,“家”是一个“亲属单位”。这是一个家庭、家族血缘群体代际传承的具体实施单位,人类学亲属关系中的继嗣制度研究便集中于此。它由血亲与姻亲为主要线索,并向外、向下不断地传递。第四,“家”是一个“社会单位”。它是构成与其他关系进行交往与联络的中心;兼指“内”与“外”相对。最后,“家”是一个“政治单位”。在特定的政治伦理中,可互指“国”。“家国天下”即指这层意义。《礼记·礼运》:“今大道既隐,天下为家。”

家园层面:“家园”显然超越了家庭的层面,指一个更大的,具有共同性指称的概念;它可以小到一个具体地域空间的关系体。在这个关系体中,每一个家园都有特殊的“自然-人文”生态,——即主要指人群与环境的相处状态。虽然环境(特别是自然生态)在生成、生长上纯属地理、地质、地貌等“地学”原理,但当它们被人类所认知、所改造,其资源被人类所享所用时,就成了所谓“建构的环境”(built environment),成了羼入了人文性的一种存在表述。在这个“建构的环境”中,生态结构和土地无一不被人类所选择、检验和诠释,即用文化建构的理解对环境进行“建造”,以使之成为人们接受的形式。而建构的意义完全由参与活动的地方人民。正因为如此,有的学者将这种人文化自然生态比喻为“象征性财产”(symbolic estate),并成为跨文化、亚文化的一种划分。[12]同时,这个关系体也形成了“我的文化”与“他的文化”的边界范围。“家园”有些也可以大到以“人类”为表述、偏向于指精神层面的指喻体,即主要不是指直接性的资源、利益关系共同体,而是偏向于指喻“人类”的共同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强调“人类遗产”时也会在这个层面上使用这一概念。

“家-家园”的人类学视野

在传统的中国社会里,农业伦理构成了最基本的社会属性。农业社会的家族继嗣制度原则是父系制;正如费孝通所说,在中国的乡土社会里,家并没有团体界限。这社群里的分子可以依需要,沿亲属差序向外扩大。而扩大的路线,是以父系为原则,中国人所谓的宗族、氏族就是由家的扩大或延伸而来的。家庭分为大小两类,所谓“小家庭”,指“家族在结构上包括家庭;最小的家族也可以等于家庭。因为亲属的结构的基础是亲子关系,父母子的三角。家族是从家庭基础上推出来的。”[13]所谓“大家庭”,指“乡土社会中的基本社群。”家庭的大小并不取决于规模的大与小,不是在这社群所包括的人数上,而是在结构上。与“小家庭”的结构相反,“大家庭”有严格的团体界限。[14]费孝通先生据此认定所谓的“大家庭-社群”。

“家园”有一个具体的可计量范围和要素,比如共同生活在一个地方,有共同的传统,有共同的利益等。在这个意义上,它与“社区”近似。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保护实践中,都将其置于“核心位置”,不遗余力地提倡诸如“社区参与”在这一事业中的突出作用。[15]然而,“社区”的边界在哪里?它与中国传统的“单位”有何异同?在不同的民族地区,社区的要做什么调适?

在现代的社会人类学研究领域,“社区”是最广泛使用的概念之一。虽然不同的学者对它有不同的定义,但比较有影响的是雷德菲尔德对“社区”四个特点的界定:小规模的范围,内部成员具有思想和行为的共性,在确定的时间和范围内的自给自足,对共同特质的认识。[16]传统的人类学大致确定社区有以下几个特点:1、拥有共同的利益;2、共同居住在一个生态和地理上的地方;3、具有共同的社会体系或结构。[17]

“社区”(community,也译作“共同体”)必定有一个“共同文化”(common culture)的基础,这从词汇上一眼便能看出。“地缘-家园-社区”因此成为关联的落地“单位”;社区不仅在语义上属于“共同文化”的“词语反复”,而且二者原本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互指。也就是说,我们确定有一种共同文化可以成为一个人群共同体共享的东西。“共同体”一词是现代社会科学研究中广泛使用的概念之一,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共识性的定义。[18]在当代学术研究中,许多学者,特别是社会学家多称为“社区”。随着社会语境的改换,它的使用边界和意义范畴迅速膨胀,尤其是在城市(比如移民城市)里,“社区”的使用非常广泛,经常与街区、住宅生活区的指称联系在一起。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社区”是一个舶来词,虽然它似乎已经进入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但是,其中有些特质和差异并未厘清。西方所使用的community,其实并非专指我们今天所说的“社区”。“共同体”的边界非常宽泛,比如现代国家被用作“想象的共同体”(imagined community)。[19]换言之,共同体这一概念在现代正式的、概要性的适用关系首先是“国家”,现代国家就是一个共同体。而这一概念之当代指喻必少不了“共同体政治学”(community politics),既包含了国家政治,也交织着地方政治。[20]虽然“共同体政治学”由英国自由党在20世纪70年代所提出,旨在强调选举中对地方社区和小群体重要性。[21]但事实上在后来的使用中,大大超越了当时的事件和事务。community在具体的适用中,更多地指“一个特定的人群,他们与特定的地方存在着对特定社会价值认同的关联性。”[22]

在我国,以农耕文明(特别是汉人社会)为基础的传统农业社会,是以家族继嗣为原则是父系制。费孝通说,在中国的乡土社会里,家并没有团体界限。这社群里的分子可以依需要,沿亲属差序向外扩大。而扩大的路线,是以父系为原则,中国人所谓的宗族、氏族就是由家的扩大或延伸而来的,“家族”是一个基本的计量单位。所谓“大家庭”,指“乡土社会中的基本社群。”“社群是一切有组织的人群。”家庭的大小并不取决于规模的大与小,不是在这社群所包括的人数上,而是在结构上。与“小家庭”的结构相反,“大家庭”有严格的团体界限。[23]费孝通先生的“大家庭-社群”类似于现代我们所使用的“社区”。毫无疑问,“村落”——具有原生的、以姓氏(如同姓村、双姓村和多姓村等)为主要人群构成关系最有代表性。

从翻译表述上看,community在我国有“社群”“社区”“共同体”等不同的译法,中西方文化中的同质性与异质性同时存在。同质性,中西方在这一概念中都强调原生性和历史纽带所形成的血缘、地缘群体,以及由血缘群体的扩大而导致的分支。[24]异质性,由于西方的传统人群建立在“公民”的基础之上,从古希腊的“城邦制”就已现雏形。这也是西方社会价值一路而下的“公民社会”的根基。我国没有这一“公民社会”的基础,“家-国”的重叠性一直贯彻在了我国传统“社群”之中,成为社会的主体价值。如果说,西方“社区”中原先所指的那些以血缘群体的特质被“公民社会”所融解的话,那么,我国传统的与土地相结合的农耕文明,其“社群”则一直保持着“家-家庭-家族-家园”的宗法性质。另外,“家园”有一个稳定的物理维度和与“原始社区”相符的地理空间和时间延续。[25]其实,在中文语义中,“家园”本身就有空间和时间上的维度规定。重要的是,她是承载文化的基地,也是文化遗产,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据地。

至于“地方社群”,学界有的称之为“乡土社会”,有的称为“乡民社会”(peasant society)、“草根社会”(grass-roots society)。按照一般性的解释,其主要特征是农业的生产方式,强调自给自足。那么,乡土社会的根本属性是什么?是土地。它是人民的“命根”,“是最近于人性的神。”[26]今天,在世界的遗产事业中,“社区参与”被提升为一个关键性指标;“社区”有时被用于观照世界变迁的微缩景观。正如拉塞尔所指出:“世界遗产旨在协助全球独特的自然和文化遗产得到保护和高质量管理,而在这个目标之上,该项目是一个向各个国家和全世界人们传播共同继承遗产理念的机会。我将其视为一个引人注目的理念,能帮助团结人们而不是分裂他们。我将其视为一个可以帮助全世界人们建构一种社区感(a sense of community)的理念……这不仅仅是确保世界上独特的自然和文化遗产得到保护,还应该帮助激发全世界人们产生一种新的感觉:作为唯一的全球社区的成员,与社区中每个人皆是的亲属。”[27]这样的“社区”(以公民为背景)是以“地球村”为依据;它可以在西方语境和知识体制上言说,却难以见容于我国的传统形制。

而传统的以“家庭”为基础和作为社会人类学的基本概念,“家园”有一个稳定的物理维度和与“原始社区”相符的地理空间和时间延续。[28]其实,在中文语义中,“园”本身就有空间和时间上的维度规定。也是人类学民族志进行田野调查的确认依据。另一方面,“家园”的边界并不是惟一的,它在不同的语境中会出现多条边界的重叠和套用;因为“家园”与认同有着密切的关系,而人们在认同也不是单一性的。首先,我们可以在“国家”层面上确定“家园”:“国家就是‘家园’”。[29]在这个意义上,国家为所属的社会群体承担和提供安全保障和利益需求。与此同时,这种国家的“家园”也可能构成民族主义的“形体逻辑”。换言之,当国家所属的社会群体将他们的意愿投入其中,将他们的利益关系引入其中,这个“家园”就有了形体上的依附性。而当这个“家园”出现了与其他民族国家的冲突、矛盾、角力、抗争、紧张、友好、争取、释善、结盟等各种阶段性、事件性、战略性的关系时,“家园”中的成员会出现相对一致的力量集合;民族主义遂成一种习惯性的表述。“它是一种正式的、抽象的关系,一种社会契约。”[30]

家园遗产

我们倾向于将“家-家园”生态视为一种人类特殊的共有遗产和共有财产,因为它与人类社会中的继承权与继嗣制度有着生态上的原生意义。莫里斯·弗里德曼在《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一书中,通过地方性亲属制度的原则确定“公共财产”,形成了人类学对家园遗产的一个基本原则。在地方性村落和宗族组织范围内,“公共财产”首先表现为对公共土地的占有情况。首先,“土地为特定的家户所耕种,既是‘自己的财产’,也是单个或集体地主的财产。”确定的人群关系决定了明确的权属:“首先,似乎在那些宗族成为大的地方宗族的地区,土地要么只能在宗族范围内转让,要么在宗族才能转让给族外人。其次,任何一个拥有土地的男人对他的儿子负有义务,任何土地的出卖都需要获得他们一致同意。”[31]

在这里,“公共财产”(“自己的财产”)几个基本要素是确定的:1、传统的中国社会属于农业伦理社会,人与土地的关系为根本关系,费孝通称为“土地捆绑”(earth bound)关系。2、土地的所属关系逻辑性地成为人群共同体的标志性“家园财产”。3、在汉人社会里,以村落-姓氏相结合的宗族制度是一种代表性社会关系;土地也就自然成为“公共财产”的基本范畴。4、中国的宗法制度以男性为传承纽带,即所谓的“男性世系”(male line)作为家庭和家户的发展原则。[32]房支的分裂与家庭的分家都遵循此原则。5、“公田”——无论不同的地方在称谓上有什么差异,分类上有什么差别,都与地缘性人群共同体无法分开。6、在同一个村落性人群共同体(有些地方体现为区域性村落的宗族联盟)对他们的“公共财产”一方面具有相应的责任,与此同时也赋予了守护和传承的义务。7、“公共财产”不仅被特定的人群共同体视为祖先的遗产,具有明确的经济利益关系;而且也被他们作为集体认同的纽带和体现忠诚的对象。

这也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终极目标,比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72年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的精神是:

我们是“人类家庭”(包括过去、当下和未来世代的人类),我们的家园是地球,为了我们和睦、幸福地生活在美好的家园里,我们需要制订一些“家规”来达到这一和睦家庭、守护家园目的,就要让家庭成员的互相尊重,互帮互助,共同经营和保卫“家居”(陈设着每个家庭成员的历史、成就、记忆)和家园(自然生态系统及我们相关的种种知识、互动模式)。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确立“家园遗产”的概念。它是人类遗产原初纽带(primordial tie),也是时下人们经常使用的“原生态”(primordial statement)的根据。虽然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中,遗产已经从地缘的、世系的(lineage)、宗族的等范围上升到所谓“突出的普世价值”(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的层面,成为“地球村”村民共享的财产,但这并不妨碍任何一个具体遗产地的发生形态和存续性的历史过程,当然,也不妨碍家园遗产在归属上的正当性。所以,强调“家园遗产”仍极其重要。

这些原则同样适用于家园遗产的评估和保持。家园遗产有一个“共同文化”的基础,它首先是指文化成为其整体性的生存方式,也包括作为共同文化的构成要素对整个共同体的改变并使之产生“分化”的可能性。[33]换言之,“家园遗产”是一个由共同文化作为纽带联系在一起的“整体”。同时,其文化要素在特定情境中也会受到各种因素的作用和影响在内部和外部产生“裂化”的危险。所以,评价、评估和分析“家园遗产”的根本在于考察其“整体性”以及对其形成影响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