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朝声律与唐诗体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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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由二五异声到二四异声:五言诗单句律化进程的一个重要环节

《文镜秘府论》西卷载有沈约“八病”之说的定义和解释,其中与句律关系最密者当属“蜂腰”病:

蜂腰者,五言诗第二字不得与第五字同声。此虽为隋刘善经《四声指归》所引时人之通行理解,后文复引沈氏云:“五言之中,分为二句,上二下三。凡至句末,并须要煞。”[1]

则表明沈约对“蜂腰”病的规定,也应是“五言诗第二字不得与第五字同声”。如此看来,永明体律句应是第二字与第五字四声相异。这样的句式共有三种十二式,其在五言诗中出现的概率,从理论上说应是75%(12/16)[2]。只有作品中永明律句的占比明显高于这个数值,才能说明作者可能是有意遵用了永明诗律。那么,齐代五言诗中永明律句到底占多大的比例呢?与以前历代五言诗相比有无差别呢?为此,笔者对逯钦立编《先秦汉魏晋南北朝诗》中收录的五言诗全部作了声律分析,并制成了《汉魏晋宋齐五言诗永明律句统计表》:

表5 汉魏晋宋齐五言诗永明律句统计表

从表5可以看出,汉至刘宋五言诗中永明律句的占比大多没有超过其出现概率(只有西汉和刘宋两个时期五言诗中永明律句的占比稍稍高出,然尚不足以说明问题),而萧齐时期五言诗中永明律句则超出平均概率10个百分点,且一下子超过刘宋时期8个百分点。而且,永明体代表作家的五言诗中永明律句比例都普遍较高。这庶几可以说明,齐代之前五言诗中出现的永明律句,只是与永明句律“暗合”,而到齐代尤其是永明年间四声八病说兴起之后,不仅沈约、谢朓、王融等代表作家在五言诗创作中已经开始避忌“蜂腰病”,注重二五音节四声分用,而且在他们的影响下,其他诗人也逐渐接受永明声律说,遂使齐永明至梁初五言诗中永明律句的占比有了显著的提高。

但是,永明之后人们对五言诗单句二五音节不得同声的规定似乎并没有遵守多久。大约到梁大同年间,一种新的单句用声方式开始出现,且呈压倒、取代永明句律之势。《文镜秘府论》西卷《文二十八种病》“蜂腰”条中又引刘滔语云:

又第二字与第四字同声,亦不能善。此虽世无的目,而甚于蜂腰。如魏武帝《乐府歌》云:“冬节南食稻,春日复北翔。”

王利器认为,此之刘滔即梁之刘縚[3]。据《梁书》卷四十九《刘昭传》,知刘縚大同中曾为尚书祠部郎,其父刘昭善属文,其弟刘缓曾为湘东王记室,且居湘东王西府文学之首。则刘滔提出五言诗二四音节不得同声之说,当在大同年间或前后不数年[4]。虽然刘滔所云“第二字与第四字不得同声”的新规与后世近体句律“第二字与第四字不得同平仄”的规定尚有区别,但是在用声位置上已经开始向近体句律靠拢了。为了与前之永明律句及后之近体律句相区别,本文姑且将这种新的句律称为大同律,将二四字四声相异的五言句称为大同律句。

大同年间五言诗这种用声观念的变化,也体现在现存作品句律分析数据上。高木正一曾统计宋齐梁陈五个重要作家作品中二、四字同声相犯句的出现情况,并认为“永明以后第二字与第四字同声的诗句,如下表所示,呈现着锐减的现象”[5]

表6

其实,高木正一的说法也不全对。如果我们考察得更全面、分析得更细致的话,就会发现,五言诗中第二字与第四字同声的诗句的锐减,亦即第二字与第四字四声相异句(即大同律句)的大幅增加,实际上是在梁代,尤其是天监后期至大同年间,而非齐永明之后即已出现。由本章表7《齐梁陈重要作家五言诗句律统计表》可以看出,在卒于梁代中期诗人的作品中,大同律句逐渐增多,但是到主要活跃于梁大同年间的刘缓(刘滔之弟)、刘孝威、刘孝仪等人诗中,大同律句数量才超过了永明律句,这足以说明,梁大同年间五言诗单句调声规则已经由前此重二五音节四声相异,到更重二四音节四声相异,就印证了刘滔所云“第二字与第四字同声,亦不能善。此虽世无的目,而甚于蜂腰”的说法。

那么,梁大同诗人为何会对五言句二四音节异声如此重视呢?刘滔之所以能够提出大同句律且为时人所遵奉,又有哪些原因呢?

不少学者已经指出,刘滔认为五言诗句中二四音节同声其病甚于“蜂腰”,表明梁大同年间人们对五言诗音步的认识已经由“二三”变为“二二一”了[6],而后者又说明人们已经将五言句第四音节也作为一个节奏点[7]。问题是,五言诗单句第四音节为何在此时会成为一个新的节奏点呢?笔者认为,这与五言诗发展过程中“二二一”句式的增加(见表8《中古五言诗单句韵律结构分析数据统计表》),以及“二二一”句式中韵律结构与语法结构易于一致(见表9《汉至梁代“二二一”句式韵律结构分析统计表》)等因素,具有密切的关系。

[1] 卢盛江:《文镜秘府论汇校汇考》西卷《文二十八种病》“蜂腰”条,第949页。

[2] 参本书上编第一章。

[3] 〔日〕弘法大师原撰,王利器校注:《文镜秘府论校注》,第81—82页,注〔3〕,下文有关其声律主张部分统一使用“刘滔”。

[4] 对于刘滔此论,中泽希男释云:“刘滔所提倡的二、四不同包括平上去入四个声,必须和律体二、四不同之禁指平和平、仄和仄区别开来。”参中泽希男《文镜秘府论札记续记》(《群马大学纪要人文科学篇》第四、五、六卷,1955—1957年),此据卢盛江《文镜秘府论汇校汇考》第961页注7引译。

[5] 〔日〕高木正一:《六朝唐诗论考》,第25页,东京,创文社1999年版。

[6] 郭绍虞认为:“永明体的声律只想到‘音韵尽殊’,只想到‘轻重悉异’,……他只要求其异,重在异的配,所以不会注意到音步的问题。至于律体则吟的技巧益进,当然声调的考究也更密,于是很自然的再于五字之中分出音步,成为二二一的音节。”(《照隅室古典文学论集》上编,第241页)其实,不仅沈约要求规避二五字同声的“蜂腰”病,说明他在齐永明时已经意识到“二三音步”。而且,刘滔之所以能够提出二四字同声其病更甚,也说明他在梁大同间已经感觉到“二二一”音步。

[7] 何伟棠将这一现象称为五言句中第四字的“节点化”,参《永明体到近体》,第19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