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廉洁与腐败
只要存在公权力,腐败就很难避免。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无所作为,只能任由腐败滋生蔓延。这首先是因为腐败的危害严重,必须予以重视,其次是因为腐败虽是顽疾,但可通过合理的对策得到有效控制。
在中外历史上,“腐败”一词的意思大体相同,都是指物质由好变坏的自然现象,后又延伸到对人、组织的负面评价。至于腐败的确切含义是什么,目前还没有共识。有学者认为腐败是“掌握一定权力的公职人员,不合目的地行使权力谋取私益的行为”[1]。我们认为,这种观点避免了概念的泛化,抓住了公权力异化这个关键点。那么腐败到底有什么危害?
从政治层面看,权力腐败至少会造成以下不良后果:一是降低政权公信力,削弱政治合法性。政治合法性是对政治进行价值判断的重要术语,“指的是政治统治依据传统或公认的准则而得到人民的同意和支持”[2]。当某一政权十分有权威,公民愿意履行自身义务的时候,我们就说它具有政治合法性。如果政权公信力丧失,受到公民否定和质疑,那么我们就说它丧失了合法性,这时极有可能会发生政治危机。公权力本来是用来为公民谋福利的,结果却有人贪污腐败,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取利益,那么公民就不会再信任政权,从而使政权丧失合法性。二是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在政治领域,权力和责任是统一的,权力越大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大。然而,腐败却将二者分离,“官员们重权力归属,轻责任界定,许多行政政策上马以后,缺乏相应的责任机制,因而容易引发责任事故”[3]。
从经济层面看,权力腐败造成的危害有:一是会抑制国家经济增长速度;二是由于官商勾结,会使得市场丧失公平的原则,从而失去合理配置资源的能力;三是会扭曲政府的公共投资偏好,使其把大量的财政预算用在自己可以捞到好处的项目上。[4]
从社会层面看,权力腐败造成的负面影响有:一是社会失范。不管是传统社会还是现代社会,整个国家的和谐运转主要通过刚性的法治和柔性的德治两种手段相互配合而实现。古语说“上行下效”,公务员代表国家形象,对社会道德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如果公务员腐败,违反国家的法律制度,挑衅社会道德,那势必会产生放大效应,动摇支撑社会和谐的“德”和“法”这两根“立柱”,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而且还会在社会上助推奢靡之风、享乐之风等不良风气。二是社会贫富差距拉大。公权力掌握着资源的配置大权,如果配置公平合理,那么社会团体、阶层之间的流动性就会很强。如果配置受到腐败干扰,就会围绕某个权力中心形成固化的占有较多财富和资源的团体,从而造成社会的贫富分化。
此外,还有学者提出了权力腐败对教育的巨大危害。比如,利普塞特(Seymour Martin Lipset)就指出:“为什么腐败会影响教育?研究表明,腐败的政府把相对而言较多的钱用到官员易于贪赃枉法的项目上。他们可能把本该用于教育的公款转移到别的方面,便于自己收取贿赂。机场、公路之类的大项目难于管理,好玩猫腻。而教育方面的开支及其成果相对而言是明摆着的,搞腐败比较难。”[5]
由以上可知,腐败的影响范围是全方位的,危害程度是致命的。因此,必须坚决开展反腐败的斗争,而反腐败的目标就是要廉洁。
回顾历史,廉洁虽然在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中有着不同的表现,但在根本理念和最终目的上却是相近的,其根本之处就是要防止公权力蜕变为某些人的特权,就是要提防国家凌驾于社会之上,就是要最大程度地限制“国家的自由”。
在中国古代,《楚辞·招魂》中便有“朕幼清以廉洁兮”的表述。东汉的王逸在《楚辞章句》中注曰:“不受曰廉,不污曰洁”。于是,“廉洁”二字并称,用以表征公正无私的言论和行为,到今天已经约定俗成。而当对个人要求上升到整个国家的政治生活时,廉洁就成了廉政。
所谓“廉洁”即为“不贪”,是对行使公权力,也就是从事政治之人的一种要求。廉政的具体含义,也可通过词源得到确定。“廉”字在古代是多义的。有时指堂屋的侧边,如段玉裁《说文解字注》说:“堂之边曰‘廉’”。但是,更多的时候,它指的是物体棱角、露出棱角或有棱角。比如,“进而视之,欲其帱之廉也”(《周礼·考工记·轮人》);“(孟秋之月)其器廉以深”(《礼记·月令》)。“边角、隅角、棱角”的特点就是“逼仄、狭窄”,由这个特点,引申出为“缺少、不足、浅小”之义,比如现在的“廉价”一词指的就是小、少。再后来,廉的“缺少、不足、浅小”之义,扩展成为“少拿、浅取、不多得、不贪婪”,即“廉洁”之意。相比较而言,“政”字的意思相对简单。《说文解字》训曰:“政,正也。从攴从正,正亦声。”“攴”的意思是拿树条轻轻打击。综合起来说,“政”就是当“非正”出现的时候,以惩罚的手段使其归正。[6]可见,廉政的核心观点就是人“正”。使人“正”有两个途径:一是启发人的道德自觉,让人“少拿、浅取、不多得、不贪婪”;二是通过惩罚矫正人的行为。廉政针对的不仅仅是个人,还关涉国家的治理。《晏子春秋·内篇·问下》说:“景公问晏子曰:‘廉政而长久,其行何也?’晏子对曰:‘其行水也。美哉水乎清清,其浊无不雩途,其清无不洒除,是以长久也。’”这里是说君王怎样做才能使国家政治廉洁、江山永固。总体来说,廉政针对的是个人和国家,价值目标是“正”,也就是廉洁,途径是启发人廉洁意识的廉政文化建设和强制性的法制建设。可以说,“廉洁”“廉政”这两个汉语词汇的语义发展和演进,表现了中国传统文化在限制公权力异化方面的不懈追求。
与中国古代类似,西方也没有构建起单独的廉政理论体系,其关于廉政的许多重要论述都和哲学、政治学、伦理学等理论紧密结合在一起。总体来看,大体有以下几种理论:
第一,人民主权理论。西方“主权在民”的思想源远流长,至法国的卢梭时开始形成理论体系。卢梭认为,远古人民为了协调关系,签订了契约,把自己的权力转让出去,建立了国家。国家必须体现“公意”,为全体人民谋福利。国家通过人民制定的法律,创制政府来管理社会,“行政权力的受任者绝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只要人民愿意就可以委任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对于这些官吏来说,绝不是订约的问题,而只是服从的问题”[7]。卢梭还特意强调:“正如个别意志不能代表公意一样,公意当其具有个别的目标时,也就轮到它自己变了质,也就不能再作为公意来对某个人或某件事作出判决了。”[8]公仆不能以个人意志代替公意,行使公权力。人民主权论对廉政建设最大的意义,不是提出了具体的反腐败措施,而是从根本上否定了权力腐败存在的根据,为人民监督腐败、惩治腐败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武器。
第二,权力制衡理论。权力制衡也是西方政治理论的一个重要议题。在这个方面,影响最大的人是孟德斯鸠。孟德斯鸠理论的出发点之一,就是防止腐败,“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9]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他把国家的权力划分为三部分:行政权、司法权和立法权,并认为这三种权力必须分立,不能合并,任何两项权力的合并,都会造成权力滥用。三种权力具有相互制约的关系:立法机关不仅要制定法律,还应对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和公共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行政机关有遏制立法机关活动的监督制约权,行政首脑对议会讨论通过的有关决议案,拥有否决权。但是,孟德斯鸠没有对司法权的权力制约功能进行理论阐述。后来,美国学者汉密尔顿对此进行了补充。权力制衡理论,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后来美国的政治体制就是在该理论指导下建立的。
第三,道德教育理论。这一理论来源于西方宗教传统。虽然基督教的理论具有压抑人性和自由的特点,但却在约束公职人员的贪欲、培养人的道德自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黑格尔,就主张对公职人员进行切实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他认为:“为了使大公无私、奉公守法及温和敦厚成为一种习惯,就要进行直接的伦理教育和思想教育,以便从精神上抵销因研究本部门行政业务的所谓科学、掌握必要的业务技能和进行实际工作等等而造成的机械性部分。”[10]还有学者从否定法律的基础上,肯定了道德教育的重要性,“控制政府官员越轨的最有效手段,并不是制订越来越多的准则和加强对违反准则者的惩处,而是提高政府官员的认识,使其守法观念与个人利益保持统一”[11]。
以上是西方三种影响较大的廉政理论。此外还有自由主义理论、原罪理论等,皆可看作三种理论的支脉。这些理论深深影响了西方廉政建设措施的制定。
[1] 李晓明、张长梅:《腐败概念的泛化与界定》,载《当代法学》2008年第3期。
[2] 白钢、林广华:《论政治的合法性原理》,载《天津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
[3] 李建华、左高山主编:《行政伦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41页。
[4] 参见胡杨主编:《反腐败导论》,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2年版,第41页。
[5] 〔美〕西摩·马丁·利普塞特等:《腐败,文化及市场》,载〔美〕塞缪尔·亨廷顿、劳伦斯·哈里森主编:《文化的重要作用》,程克雄译,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174页。
[6] 参见李明辉:《论廉政的伦理内涵》,载《伦理学研究》2005年第5期。
[7]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32页。
[8] 同上书,第26页。
[9]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10]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14页。
[11] 〔美〕杰克·D.道格拉斯等:《越轨社会学概论》,张宁等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0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