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财管家:高新区知识产权托管探索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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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知识产权管理与知识产权托管

一、知识产权管理与知识产权托管的关系

(一)什么是知识产权托管

知识产权托管没有法定概念,参与托管的各方从自己的立场和角度对其进行了定义。有人认为,在中小企业集聚区开展知识产权托管工作,就是要通过引进优秀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着力解决集聚区内中小企业专利管理人员稀缺、能力不足的问题。[1]有人则认为,知识产权托管就是受企业全权委托,以企业主人翁的心态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内容的专业服务工作。[2]在《中小企业集聚区知识产权托管工作指南》中,知识产权托管是指将企事业单位对知识产权管理的需求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专业化的服务相结合,在严格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企业委托服务机构管理其全部或部分知识产权相关事务,为企业量身定制一揽子服务的工作模式。[3]由此可见,从企业角度来看,知识产权托管是一种知识产权委托管理的行为;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看来,这是根据企业的要求,为企业提供的一项知识产权服务行为;从政府管理角度分析,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是综合社会知识产权服务资源的专业能力,帮助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充分挖掘企业知识产权资产价值,从而实现企业转型发展目的的一项知识产权措施。

如果仅从字面意义来理解知识产权托管,很多人会觉得,知识产权托管不过是一种名词游戏,落于以往各种措施和方法的窠臼。因此,只有从最终目的的高度来加以概说,才能使知识产权托管这一说辞区别于其他相关的提法,从而具有真正独立的意义。本书认为,知识产权托管是一种资产管理行为,是权利人(如企事业单位、个人等)根据需要,把自己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委托给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让其代为开展相应的经营管理,使得知识产权的价值保值增值的一种资产经营行为。这是权利人为了更加高效方便地实现自己的资产利益,给自己的知识产权资产找了一个合法的“管家”的管理模式。

在知识产权托管这种模式中,知识产权权利人往往是托管企业,作为被托管方,根据企业自身的发展需要,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与作为托管方的知识产权托管机构签订托管服务协议。根据协议条款,托管方有权利和义务代表企业开展各项知识产权业务,为托管企业获取资产收益并收取托管费用。知识产权托管模式的创立,可以帮助不少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在面对市场竞争时,作出正确、快速、有效的反应,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进展。所以,知识产权托管是一种确保企业的知识产权得到有效运营和保护的有效手段,即在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内,知识产权托管可以帮助企业有效开展知识产权的经营管理和法律保护工作,从而使得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得以更好地维护知识产权权益。

知识产权托管作为一种知识产权资产的管理模式,具备以下特征:

(1)专业性。知识产权工作具有业务专业性强的特点,知识产权托管正是通过具有社会认证资质的专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来实施的,因而可以保证知识产权托管工作上的职业性和标准化。

(2)便捷性。知识产权托管实行统一管理和全方位服务,克服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权利划分、类别分割等弊端,起到了方便快捷的作用。

(3)经济性。知识产权托管可以整合运用现有的公共资源平台,节省企业人力、物力,还能实现信息交流、互相借鉴等功能,极具经济性。

(4)综合性。知识产权托管机构可以把企业内部管理和司法行政管理结合起来,在企业内部进行微观管理的同时,还能运用各类公共管理措施进行宏观管理,构筑知识产权的综合保护体系。

(5)交流性。由于知识产权托管机构往往具有较多的知识产权管理的服务平台和资源,因而能够为企业提供各类知识产权的信息交流、咨询途径,也能够及时提供各类知识产权的服务手段,从而极大地帮助企业提升知识产权管理质量。

(二)知识产权托管与知识产权管理的关联

在科技创新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企业资产的形态正由重资产向轻资产的构成转变,价值从有形的物质资产向无形的知识资产转移。随着企业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的财产地位不断得到固化和提升,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演变成为企业管理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企业通过市场竞争不断调整自身知识产权发展的战略规划和策略措施,对知识产权的管理模式进行了合理的探索和应用,时至今日,已经成功地探索出许多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而知识产权托管正是一种被实践证明为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的管理方法。

知识产权托管依托于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根据托管企业的要求和特点,建立起具有特色的知识产权工作内容,从而为企业创造财富价值。托管工作主要涉及:为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和实施提供专业方案;协助企业开发、完成自主知识产权,差次性地实现知识产权资本运营;培训企业知识产权经营管理人员;对企业的知识产权申请、确权等权利建设事务提供建议和决策,协助完成日常知识产权事务性工作;完善、监督、落实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自我管理工作;监测及侵权预警,对侵权及时进行调查、取证,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帮助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标准化工作、商业秘密保护、专利联盟等。知识产权托管模式可以激发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创新意识,帮助企业关注知识产权资产经营,使得企业可以掌握知识产权的核心资源,帮助企业在未来的科技化、网络化和全球化竞争中占据主动,因此,知识产权托管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

知识产权托管作为一种知识产权资产的经营管理方式,仅是知识产权管理的一种形式。从本质上说,两者都是对企业的知识产权事务进行管理,但两者并不能等同:一是从外延上说,知识产权管理覆盖面广,是包含知识产权托管在内的多种知识产权管理方式的总称,而知识产权托管仅是知识产权委托管理的一种方式。二是从内涵上说,知识产权管理包含的工作内容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的研发、申请、评估、转让、投资、质押、保护等多项知识产权活动;知识产权托管则是基于受托人的委托,在管理业务范围内开展部分或全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图1-1知识产权管理与知识产权托管

知识产权托管是将企业对知识产权管理的需求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专业化服务相结合,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管理企业全部或部分知识产权资产的一种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建立知识产权托管,一是可以激发企业的创新动力,引导企业认识到知识产权不仅仅是一项法律权利,更是企业宝贵的商业资产,从而把企业的生存发展和参与竞争的长远目光投向掌握核心知识产权;二是可以成为政府有效推动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促进企业更好地积累、开拓知识产权资源,促进知识产权市场化、产业化发展的手段;三是帮助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等各类服务机构拓展了业务范围,实现知识产权高端服务业的发展。

二、高新区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托管

在国家制度政策的引导下,我国高新区多年来坚持创新驱动,科技引领,以发展新兴、高端产业和建设国家创新型产业集群为抓手,不断优化创新环境、丰富创新载体、聚集创新资源,高水平推进高新区发展,特别是引导扶持区内中小企业集群迅速壮大。其中,做好高新区的中小企业的发展工作对高新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知识产权托管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是高新区支持区内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手段。

(一)高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状况

1.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

“中小企业”是对小规模企业的统称。从理论上讲,如果一个企业的规模较小,处于起步阶段,且这种企业的规模在行业规定标准之下,就可以把它们称作“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应当具备以下特点:(1)独立经营管理,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离;(2)通常不以发行股票等途径筹措外部资金,而是通过商业信用等途径筹集资金;(3)企业规模和市场占有份额相对较小;(4)与区域经济有着密切的联系,活动范围主要在地方市场。一般而言,企业员工总数、营业总额、资本和资产总额等是考量企业规模的重要依据。

早在2003年施行的《中小企业促进法》第2条就明确规定:“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2009年由国家商务部、财政部、发改委及统计局等共同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4]2011年,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取代了《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表1-1我国企业的划分标准

(续表)

注: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把我国中小企业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的标准,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由于我国人力资源数量优势以及经济发展基础相对薄弱,我国更多依赖定量而非定性标准来界定中小企业。目前,中小企业数量占据了我国企业数量的近99%。

2.高新区中小企业状况

中小企业常被认为是经济体系中的“草根阶层”,它在支撑经济增长、促进科技创新、安置人员就业、增加国家税收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5]然而,中小企业在现实发展中始终面临着集约化低、产业链不全、融资难、公平竞争环境差等诸多问题,国家虽然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和激励中小企业的政策,但是由于受到覆盖面、落实度等因素的限制,并不能完全改善和解决中小企业的困境。而高新区具备集聚、资源、孵化、服务等多项功能,恰好可以为中小企业解决上述问题提供足够的渠道和方法,是中小企业发展的一个突破口。事实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已经呈现出明显的高新区化趋势,大量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科技企业依托高新区的平台优势,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自身的发展困境。

现在的高新区大都设有孵化种子期企业的创业中心,所谓种子期企业,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小微企业。这些小微企业在度过种子期后就会进入中小企业阶段。因此,创业中心不但可以完善高新区的高新科技[6]产业生态,填补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链的空白,带来新的商业模式和新的技术潮流,而且其良好的孵化器运作,还能持续引入人才、资金及相关资源,从而增强高新区的产业集聚吸引力,完善产业链,特别是通过孵化经营最终培育出来的中小企业,往往是市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所需要的新兴企业。这些中小企业在高新区中快速成长,最终可以成为高新区科技产业的中坚力量,并形成高新区高新科技产业的聚集发展。

资料1-4

紫竹新型孵化器依托紫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产学研三位一体的优势以及知名高校、世界500强、大型国企等产业集群优势,突破传统孵化器的思维束缚,强化创业服务意识,通过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众创空间+基础扶持+接力扶持+天使投资的多步走方式,打造多维度立体化的创业孵化器。4000+平方米创业孵化基地,为初创企业、初创团队和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创新创业综合服务。从体制机制、科技创新体系、产业布局、人才培养和集聚、产学研合作、创业服务平台等方面着手,全方位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当前,我国正在大力开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双创”活动,“打造众创、众包、众扶、众筹平台,构建大中小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创客多方协同的新型创业创新机制”[7]。其中,高新区在提供“四众”的优化劳动、信息、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等资源的配置方式上具有较大的优势,它不但为社会大众广泛平等参与创业创新、共同分享改革红利和发展成果提供了更好的平台,而且对高新区自身以及高新区内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多元的途径和更广阔的空间。通过高新区这一平台,“双创”活动一方面可以推进科技资源开放贡献,打通科技成果转化的通道,鼓励各类创新成果直接应用于创业,释放科技人员的创新活力;另一方面,还可以重点引导新兴科技产业发展,引领万众向高科技方向创新,带动大众向高科技新兴产业上创业汇聚,从而促进我国经济深层次上转型升级。

(二)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托管的应然性

1.知识产权托管适合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需要

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通常会涉及管理成本的增加,很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当处于初创阶段时,人员少,研发规模不大,所支出的管理成本与可能获得的效益不成比例,即成本支出远远大于所产生的效益,从而导致即使是一些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中小型企业,也需要考虑如何解决在企业内部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其管理制度满足知识产权工作需要与缩减成本、维持企业生产的经营性问题。

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约有超过65%的发明专利、超过80%的新产品来自于中小企业,但同时,又有80.2%的中小企业没有知识产权部门,88.5%的企业是没有专利交易的。[8]大量的中小企业一方面拥有技术创新的优势,另一方面又很难以在既有的企业体制中增加专职人员来负责统筹规划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或提供额外的经费以教育、培训企业员工掌握知识产权的申请及保护方面的知识,从而面临无法有效经营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局面。中小企业在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体制上存在诸多困难,与此同时,知识产权又是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关键力量,对一些科技型企业来说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在考衡是否需要花费额外成本来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流程上,企业在首先满足生存发展的前提下,不得不考虑投入研发、形成、管理、维持知识产权的成本与这些知识产权在企业未来的发展及增加竞争能力上所能作出贡献之间的性价比。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表面上是建立起一套管理知识产权资产的制式化系统,实质上是为企业寻找合适的知识产权生产机制,目的是最终达到企业知识产权资产经营利益最大化的目的。知识产权管理方式不一而足,知识产权管理的需求也有很多不同,企业生产经营的损益点可以通过调整资产收益和成本支出来加以平衡,知识产权托管往往被认为是一种最适合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

随着知识产权市场化、产业化的发展,符合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需要的知识产权托管应运而生。知识产权托管之于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具有特别的意义,是由中小企业自身特点及在发展中的弱势地位所决定的:

(1)中小企业整体规模较小,稳定性较差,抗风险能力较弱,同时还存在信息资料不够完整、财务报表数据不规范、经营者诚信意识不强等问题。部分中小企业生产技术水平不高,创新不足,产品技术含量较低,附加值小,在市场竞争中容易遭到冲击。

(2)中小企业有效担保物不足。中小企业经营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弱,为确保风险控制,银行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往往除了企业已有的轻资产外,比较看重第二还款来源,即传统的有效抵、质押品。但由于中小企业积累少,并不能有效提供自有房地产作为抵、质押。

(3)中小企业财务不透明,无法合理评估。中小企业经营和财务信息不透明是目前影响企业价值评估的重要原因。就书面反映的财务信息来看,相当部分中小企业账面利润率较低,在银监部门“三法一指引”[9]下测算的资金需求较小,无法满足实际资金需求。同时,大部分银行均需对公司授信客户进行评级,较差的财务报表致使大部分中小企业无法达到银行授信客户评级最低准入门槛。

(4)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渠道仍有待拓宽。直接融资是解决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渠道,但目前由于通过直接融资渠道融资在企业资质、程序审核等方面要求较高,直接融资对于大部分中小企业来说,仍有很多困难。

中小企业自身的这些问题,在知识产权创新创造过程中就变成了企业发展的掣肘。在中小企业中推行知识产权托管,目的在于通过为中小企业提供发展所需要的知识产权专业性管理和服务,最终实现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资产利益最大化。对中小企业而言,采用知识产权托管,可以及时获取知识产权相关研发信息,在科技研发中规避风险;控制市场风险,在知识产权交易、维权等市场活动中获得更多经济利益;有效挖掘、培植知识产权资产及其价值,开展知识产权的投融资活动;突破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特别是专利代理人才短缺的困境,使企业及时获得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从而节省人力成本,提高人才的利用效率。中小企业把自己并不熟悉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委托给专门的托管机构,企业自身则可以专心从事企业创新创业活动,有助于降低中小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成本。所以,在知识产权托管中,中小企业内修技术创新,外靠专业服务,克服资金短缺、人才缺乏、成本提升等中小企业发展所面临的普遍问题,不失为绕开企业原有知识产权经营思路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新途径。

2.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托管工作试点

尽管中小企业的经营范围各不相同,但对中小企业而言,在知识产权托管之初,工作内容明确,目的要求也比较简单,往往就是知识产权服务的基本内容。知识产权托管机构采取定时、定项的服务形式就可以完成包括知识产权的检索、查询、代理、申请、缴费和保护等诸项基础工作内容。事实上,我国在各地开展的知识产权托管工作试点就是以这种方式起步的。

目前,各地中小企业集聚区的知识产权托管工作已经顺利展开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其中,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武汉、长沙、苏州、扬州等地结合地方特点,开展了各具特色的中小企业集聚区知识产权托管试点工作。这些试点工作由各地政府和知识产权局牵头,在孵化器等科技企业集中的高新区逐步推进,由政府牵线,高新区领头,将知识产权托管机构引入驻高新区的孵化中心或服务中心,由高新区免费提供办公场所,政府给予高新区和知识产权托管机构一定的补贴,以此降低知识产权托管公司的运营成本,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为高新区内的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托管的服务。

资料1-5

在浙江嘉善县的知识产权托管试点[10]中,当地政府通过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开展了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托管。一是以公益性质对中小微企业采取“一揽子托管”方式。“一揽子托管”主要是指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对当地产业的专利技术分布特点进行整理归集并跟踪行业专利技术发展动向,实现专利技术的预警和维权。二是对年产值超亿元的行业龙头企业和规模较大的科技创新型企业采取“放牧式”知识产权托管。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在行业专利技术发展动向和战略制定等大方向上为企业提供参考意见,鼓励企业建立专利数据库。统计数据显示,当地的入托企业达到193个,占嘉善县所有参加专利相关活动企业的73.7%;企业职务申请专利占总申请量的比例超过50%;品牌战略扎实推进;知识产权托管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1] 参见《知识产权“入托”实现三方共赢》,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12年5月18日第3版。

[2] 参见代月强:《知识产权托管:企业走向成功的通道》,载《发明与创新(综合版)》2008年第7期。

[3] 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中小企业集聚区知识产权托管工作指南》第1条。

[4] 参见邹晶竹等:《浅析我国中小企业的法律界定》,载《时代教育》2012年1期。

[5]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我国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

[6] 1991年,原国家科技部规定科技管理部门在下列范围内确定为高新科技:(1)微电子和电子信息技术;(2)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3)光电子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4)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5)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6)能源科学和新能源技术;(7)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8)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9)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10)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技术;(11)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7] 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

[8] 资料来源:http://ip.people.com.cn/GB/11473249.html,2012年11月6日访问。

[9] 指《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10] 参见吕可珂:《聚焦嘉善知识产权托管工作》,载《发明与专利》2012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