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的理论与实践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二节 相关概念

在对公共服务的上述定义中,涉及另外几个概念,这些概念与公共服务密切相关,对理解公共服务非常关键、十分重要。因此,下面对这些相关概念给出解释。

一、公共产品

(一)公共产品的定义

公共产品(public goods)又译为公共物品、公共品,是一个来自经济学的概念。所谓公共产品,是具有共同消费性质、不能完全依靠市场机制实现有效配置的有形和无形产品的总称。

公共产品是与私人产品(private goods)相对应的概念,它们分别为满足公共需求和私人需求而存在。这里的产品(goods)是指对人具有效用的存在物,与生产品(product)有区别。

Goods是指对人类有效用的有形物或无形物,既包括实物也包括服务。Goods既可能发生商业交换,也可能发生公共交换;既可能是人工生产物,也可能是自然形成物。

(二)公共产品的特性

公共产品有两个基本特性:完全或部分的消费非竞争性(non-rivalness),完全或部分的受益非排他性(non-excludability)。在公共产品的两大属性中,非竞争性是由公共产品自身的物理特性决定的,而非排他性则是由外生因素决定的。

1.产品的竞争性与非竞争性

产品的竞争性指一个人消费了某种产品就会减损其他人使用的数量,例如一个苹果一旦被A吃了,B就不能吃;或者B只能吃到A吃剩下的那部分。

产品的非竞争性是指每个个人对其的消费并不会减损其他人消费的数量,也不会增加社会成本,即产品的个体消费量等于其消费总量,或者说,新增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例如不加密的广播电视信号,在同一地区内可以允许多人同时收听、收看相同质量的节目,增加一个人收听、收看并不影响别人的视听效果从而其边际成本为零。

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私人产品具有竞争性。只有当一种产品具有(或近似具有)消费时不可耗竭的物理特性,消费者在消费这种产品时才是非竞争性的。也就是说只有当对这种产品的消费是非稀缺的,它才可能成为公共产品,如果对这种产品的消费是稀缺的,则消费者在消费这种产品时必然互相影响,它也就不能成为公共产品了。龙新民、尹利军:《公共产品概念研究述评》,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

2.产品的排他性与非排他性

产品的排他性指一个人受益于某个产品必然排斥他人受益于这个产品,即他人不能同时使用该产品,或者至少影响其受益于该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例如,一件衣服不可能同时让两个及以上的人感到舒适,这就是“排他性”;而当产品效用不能被某个人独占,不论意愿如何都不能排除他人不付代价地对该产品的使用时,即产品不是由个人独有,而是社会成员无差别地共同消费、共同受益,这就是“非排他性”。

产品受益的排他性包含两层含义:(1)对产品的受益在技术上可以实现排他性;(2)对该产品受益进行排他的成本相对于所保护的收益而言足够小。前者决定了该产品排他性受益的技术可能性,后者影响到排他性受益的经济可能性。只有二者兼备,该产品的排他性才有成为现实的可能。

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私人产品具有排他性。有些公共产品虽然在技术上可以实现排他,但实施排他的代价(成本)极高,远远超出排他带来的收益,因此毫无意义。有的产品在技术进步后,可以由不能排他转变为能够排他,例如加密技术的出现使电视信号从不可排他的产品转变为可以实现排他的产品;但已经能排他的产品在技术进步后就不可能具有非排他的特性了(假设不存在技术退步)。

非排他性使某些公共产品还具有消费无选择性的特性,任何人,包括公共产品的提供者都不可能阻止他人享用公共产品。不论个人是否为公共产品支付过费用,都能从公共产品的提供中受益,无法将拒绝为之付款者排除在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之外。

(三)公共产品的分类

公共产品按其所具备的两大特征完全与否,可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同时具有完全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称为纯公共产品(pure public goods),只具备其中一个基本特征或者有限的非竞争性与局部的排他性共存的产品称为准公共产品(quasi-public goods)。在现实生活中,纯公共产品屈指可数,因为其条件——同时具备以上两个特点——十分苛刻,仅有国防、一般性天气预报等,大量存在的公共产品则是介于纯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问的准公共产品。

准公共产品又称非纯公共产品(impure public goods)、混合产品(mixed goods)。根据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不完全程度、强弱,准公共产品还可分为三类:一是既具有一定程度的非排他性又具有一定程度非竞争性的一般准公共产品;二是排他性强、竞争性弱的俱乐部产品(club goods);三是排他性弱、竞争性强的共同资源(common resources)。

公共产品在竞争和排他上的特性如图1-3所示。

图1-3 公共产品特性示意图

俱乐部产品排他成本较低,或者可以通过一定的方法、技术进行排他性受益。收费、资格准入是常见的排他方法。共同资源在既定的产品数量下,增加一个人使用并不妨碍先前使用者对此产品的使用,但是会减少先前使用者的收益,或者虽然不增加使用者的数量,但由于使用者的使用强度增加,也会导致其他使用者收益的下降(可以将使用强度增加看成是使用者的增加)。这样,增加对该产品的使用实际上存在机会成本,使用者之间存在部分竞争。毛军:《拥挤性公共物品的有效配置》, 《生产力研究》2005年第11期。

部分竞争是对公共产品的消费达到一定量时才产生的。也就是说,这类公共产品在使用上存在最优使用规模的问题。在一定使用规模之内,增加对该产品的消费量并不减少先前消费者收益,而一旦超过这个规模,增加对该产品的消费量将导致先前消费者收益的下降,产生拥挤性(congested)。此时将该产品由原来的非排他性消费转为排他性消费则是解决拥挤、提高效率的途径,这时,共同资源就变为俱乐部产品。

公共产品的类型举例见表1-2。

表1-2 公共产品类型举例

(四)公共产品的判别标准

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作为产品的客观自然属性,是判断公共产品较为公认的理论标准。但是,这一经典标准一直存在争议。现实中很多时候,某种产品是否属于公共产品,是基于整个国家和社会所达成的共识,最终是通过一定的公共介入、政治程序来决定的。在一定意义上来说,公共产品也是一种制度安排。对于应当为公民普遍享用且能够促进社会公平的正外部性产品,或者社会效益较大、符合政府某些政治目的的产品,政府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使之在消费上具有一定的或完全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点,那么这种产品也可以成为公共产品。

因此,某种产品在类别上是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还是私人产品,除了取决于由其天然性质形成的客观标准外,还取决于主观标准,即是否需要(或存在)公共介入、公共提供。也就是说,公共介入可以改变产品的性质。通过公共部门的介入,特别是政府的政治安排、政策干预,准公共产品可能变为纯公共产品,私人产品可能变为准公共产品。例如,义务教育属于公共产品就是由一定制度安排的结果。并非由于小学、初中教育是公共产品而实行义务教育,而是由于实施义务教育制度才使小学、初中教育成为公共产品。又如土地在许多国家是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私人产品,但很多国家仍保持着一些开放的非排他性的牧场、猎场和游憩地;一些地区仍将自然资源如土地、森林、水和动植物物种作为共同所有。

二、其他相关概念

1.公共部门

公共部门(public sector):又称“公共权力部门”,指行使公共权力、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部门,包括政府部门和准公共部门两类。准公共部门区别于政府部门和营利部门(企业),因此又称非政府公共部门、第三部门(third sector),包括公共企业(公益企业)、公共事业机构、非营利性组织(非政府组织)等。

2.公共需求

公共需求(public demand):指社会公众的共同需求,是一个社会或群体中每一个体私人需求中共有的部分,是私人需求的集合体。公共需求具有不可分割性,公共需求的满足一般需要公共部门运用公共资源提供公共服务来实现。

3.公共资源

公共资源(public resources):指公众共同拥有的资源、可用于增进公共利益的资源。主要包括公共自然资源、公共文化资源、公共财政资源、公共信息资源、公共人力资源、公共企业、公共设施等。公共资源与其他资源的共性,就是稀缺性;公共资源不同于其他资源的最大特点,就是其配置要追求社会价值的最大化。

4.公共利益

公共资源(public interest):指所有人或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是每个人的个人利益的重合部分,是不同主体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同时,公共利益不能以牺牲少数人的个人利益来实现,当个人利益需要服从公共利益而做出牺牲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维护公共利益是公共部门的主要任务和职责,公共利益必须通过民主和法制的程序来实现。公共利益的主要体现形式为不特定的社会成员可以共同分享的公共产品。关于公共利益概念的定义和内涵,存在多种解释和各方争论,但为满足公共需求而提供公共服务是实现公共利益的主要手段之一,这一点是公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