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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艺术分类:消除旧有小品观念的理论依据

对一些传统的旧有观念的澄清,最直接的体现是在戏剧小品的创作和演出上,而戏剧小品的艺术分类则为创作和演出对传统的旧有观念的澄清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最初的时候,戏剧小品几乎是清一色的喜剧,于是,有人就提出戏剧小品“只宜”或“最宜”搞喜剧,更有人干脆把戏剧小品改称作喜剧小品,以致“喜剧小品热”所催生出来的戏剧小品大都是以极度夸张、变形、幽默、怪诞等手段为基础,以赚取观众廉价的哈哈大笑为目的的闹剧化的畸形小品,这些小品风格与内容的单一化严重影响了戏剧小品的质量,这不能不说是“小品最宜喜剧论”理论导向的恶果。其实这种理论导向,从戏剧小品艺术分类的理论来看,是极为偏颇的。在理论上,戏剧小品就其风格内容分类,大可分为喜剧小品、悲剧小品,正剧小品、悲喜剧小品。事实上,后来的创作和演出实践中就出现了如《雨巷》《烈士像前》《小雪花》《月光下的思念》,以及1994年春节晚会上的《上梁下梁》等戏剧小品。从理论上讲,这些戏剧小品都不是喜剧小品,而是分属于其他三种类型的戏剧小品。所以,“小品最宜或只宜搞喜剧”的论调无论从实践上还是从理论上都已经过时了。也还是在戏剧小品刚刚诞生的时候,出于创作和演出的局限,一些戏剧评论者把戏剧小品简单地概括为“介乎话剧与戏曲之间的形式”。的确,小品初创时的不少作品确实介乎二者之间,如《大米和红高粱》《超生游击队》《相亲》《老白啊老白》等,但如果以此为依据,而不按小品艺术分类的规则进行规范,将有许多戏剧小品佳作被排除在外。“介乎话剧与戏曲之间”只体现了戏剧小品分类的交叉性特点,这远不是小品特点的全部,而戏剧小品分类的对等性原则在这里体现得就更不充分了。其实根据戏剧小品多标准之一的表达方式分类,再加上对等性原则的制约,纯粹的话剧小品和戏曲小品也还是存在的。事实上,一些小品如《小偷与警察》《雨巷》《烈士像前》基本上是话剧模式的,它们是典型的话剧小品,至于根据传统曲目《柜中缘》改编的小品《岳番招亲》则更是典型的戏曲小品了。所以,小品是一种“介乎话剧与戏曲之间的形式”的旧有模式,无论在戏剧小品艺术分类的理论上还是在创作演出的具体实践上都已被打破。戏剧小品艺术分类的理论上的阐释,无疑对戏剧小品的创作演出是有意义的。不仅如此,对于与其相关的艺术种类也可以促进其发展。比如,目前以唱为主的曲艺形式很不景气,以至有人喊出了“曲艺消亡论”的口号,而按艺术分类的对等性原则分出来的曲艺小品则给曲艺艺术注入了活力,根据多等级的分类原则,曲艺小品又可以分为单弦小品、三弦小品、大鼓小品、坠子小品等,这对于曲艺艺术的再次繁荣也是有益的。

(本文发表于《戏剧文学》1994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