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变革与治理创新:2019年全球互联网法律政策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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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展望:实现平台科学治理,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无论是国家对平台的治理,还是平台的自我治理,都面临着更大的挑战,一方面,新技术的大规模应用,对行业发展模式带来了修正乃至改变,一些原来不存在或者不明显的问题都产生乃至爆发,客观上给平台治理、平台责任带来了新变化,提出了新要求。另一方面,中国国内人口红利衰减,流量见顶,中国互联网行业进入了存量竞争的时代,平台跨界成为常态,平台性质变得不再纯粹而单一,行业发展处于快速发展变动中,平台性质及相应责任的准确认定也会更加困难。

面对新形势、新情况、新变化,我们需要坚持多元共治的原则、行为决定责任的思路,积极拥抱行业变化,运用动态的视角科学合理地界定平台责任,实现平台科学治理,使其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助推器。在国家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平台治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可以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一方面,平台治理是构建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及数字型政府的重要环节,政府平台治理能力的高低、好坏,某种程度也成为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衡量标准之一。另一方面,平台自我治理也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我们应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数字社会治理制度,找到政府治理和平台治理目标的结合点,更好形成良性循环,互相促进,实现共赢。


[1] 本节作者:柳雁军 腾讯研究院法律研究中心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