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汉帝国的外臣与内属
公元前06年,秦王朝崩溃,刘邦做了新王朝的“皇帝”。从继承“皇帝”一事上就可以看出,汉王朝并没有将自己规定为一个“中国”的国家,而认定自己是纳“中国”周边地域在内的“天下”的正统继承者。但是,随着秦的覆灭,原本受秦之封,或者被秦纳入了势力范围内的南越、东越、西南夷以及朝鲜等国,都已经各自独立。依照这个既成事实,汉王朝在建国初期,与各国“约为外臣”,并封其统治者为王。
汉的“外臣”之国与秦的“外臣邦”应该同属一种性质。按照司马迁所说,就是“名为外臣,实一州主”,外臣国基本上不受命于汉王朝,拥有较强的独立性。2例如,汉高祖之后,汉王朝禁止了与南越的边境贸易,并禁止向南越出口铁器。南越王指责汉王朝的这种做法是“别异蛮夷”,即民族歧视,随后也自己称帝,为南越武帝。其后,汉文帝以“服领以南,王自治之”为条件,要求结束“两帝并立”的局面,南越王才首次表明“愿长为藩臣,奉贡职”“称臣遣使入朝”。公元前135年,在汉军的援助下击退了闽越的进犯之后,南越“遣太子婴齐入宿卫”,南越王本人也到汉王朝“入见”。
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汉王朝对待“外臣”之国的做法是,在承认其统治者的王位并保护它不受外来侵略的同时,要求它“称臣”“奉贡职”“遣使入朝”和“入宿卫”,“入宿卫”也就是将王位继承者作为人质送往汉的朝廷。通过文献可以知道,汉王朝规定的中华帝国与外臣国之间的关系,虽然带有一种君臣关系的性质,但是它并非是一种单向的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而是一种双向的同时规定了双方相互具有义务的关系。
进入武帝时期(公元前140—前87年)后,汉王朝开始积极地向周边的异民族地区发展势力。公元前138年,武帝许可东瓯国向“中国”内地迁移。公元前110年,东越发生内乱之际,汉王朝又允许东越民众迁居中国内地。公元前113年(元鼎四年),南越王向汉提出请求,“请比内诸侯,三岁一朝,除边关”,即要求从“外臣”之国变为“内属”之国。针对南越的请求,汉王朝进一步与南越约定了“用汉法”的原则,“赐其丞相吕嘉银印,及内史,中尉,太傅印,余得自置”。也就是说,汉王朝对待“内属”之国的做法是,在汉与内属国之间,撤销边界,统一法令,在通过原有统治者进行统治的同时,至少在形式上是由中央政府任命内属国的最高行政、军事及司法等官吏。
由于南越丞相吕嘉反对将南越变为汉的“内属”并弒其君,汉武帝派出军队镇压了南越的内乱。公元前111年(元鼎六年),武帝在南越之地设置九郡,并于同年在“西南夷”之地设置了五郡。公元前109年(元封二年),武帝再向直到最后也不肯“奉诏”的朝鲜派出大军,在当地设置了四个郡。汉王朝虽然将郡县制导入各个异民族地区,但在实行的具体内容上则是各具特色。例如,武帝于公元前111年在西南夷夜郎国的领地实行郡县制时,又封当地原首领为王,就是说使这个异民族的地区同时具有了郡县和王国的双重性质。王国的范围不一定与郡县一致,但王毫无疑问握有郡县的实权。河平二年(公元前27年),夜郎国国王“轻易汉使,不惮国威”,继续进行与钩町国之间的战争。通过此事可以看出,对于“内属”的异民族的郡县,汉王朝采用的是一种通过当地的异民族统治者进行间接统治的方式,而当地的异民族统治者具有相当大的自治权。
六十年间的“国家无事”,特别是文帝、景帝的“清静恭俭,安养天下”的治国方针,使汉王朝积蓄下雄厚的国力。以这种国力为背景,进入武帝时期以后,汉王朝开始了频繁的对外战争。其中向西北方向的发展,取得了很大成功,《汉书·西域传》评价曰:“秦始皇攘却戎狄,筑长城,界中国,然西不过临洮。汉兴,至于孝武,事征四夷,广威德,而张骞始开西域之迹。”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汉王朝最初把南越、东越、西南夷以及朝鲜这些国家认作“外臣”之国,但是到了武帝时这些国家最终又接二连三地由“外臣”变成了“内属”。而在西域,汉王朝却实行了完全不同的政策。
武帝之前,中国非常缺乏有关西域的知识。而对西域各国来说,汉王朝也是一个十分遥远的、连规模大小都不清楚的国家。而位于汉王朝西北方向的匈奴,其势力范围达到西域,匈奴的日逐王在西域设“僮仆都尉”以统治西域,其影响力远远超过了汉王朝。公元前138年,武帝出于对匈奴战争的需要希望能与月氏联合,派遣了张骞前往西域。因被匈奴扣押长达十年之久,张骞未完成其联合月氏的任务,但却给中国带来了大量有关西域的前所未有的知识。通过张骞的第二次出使(公元前119—前115年),“西域凿空”得以实现,汉王朝与西域各国之间开始了正式的交通往来。
到达乌孙国时,乌孙国的昆莫(王)最初想以匈奴单于接见使者的规格接见张骞。张骞说道:“天子致赐,王不拜,则还赐。”坚持要求昆莫行了对待天子使节之礼。就是说,使乌孙从形式上承认了汉王朝为其宗主国。汉王朝采取“厚币赂”和通过“和亲”与乌孙结为“昆弟”关系的战术,于公元前105年,将江郡王的女儿细君嫁给了昆莫。细君不懂乌孙语,后来又依乌孙的习惯被迫再嫁于昆莫之孙。为此事,细君曾写信给汉武帝,想反抗这桩婚事,而武帝却命令细君:“从其国俗,欲与乌孙共灭胡”,为了汉王朝的利益牺牲了细君个人的幸福。细君死后,汉又将楚王的女儿解忧送往乌孙。
在西域诸国中,汉王朝动用武力进攻过的唯一的国家是大宛国。汉武帝以希望得到大宛国的“汗血马”为名,于公元前104年,“发属国六千骑,及郡国恶少年数万人以往伐宛”。但是因遭沿途各国以及大宛国的抵抗,汉王朝的军队遭到了大败。公元前102年,汉武帝再次动用数十万军队进攻大宛国。畏于汉军之威,大宛国的贵族杀了国王向汉军投降。但是很明显,进攻大宛国,实际上不过是汉武帝为了给其宠妃李夫人之兄李广利加功进爵而发起的战争。换句话说,如果没有这一个人目的,也许就没有汉王朝对大宛国的军事进攻。
大宛国之战后,汉王朝“发使十余辈抵宛西诸国,求奇物,因风谕以伐宛之威”。因此,李广利从西域返汉之际,大宛国以外的许多国家也都派出王室子弟作为人质随李广利同行,向汉朝贡。汉军对大宛国的进攻,收到了西域各国纷纷向汉“称臣”这一意料之外的效果。
征服了西域大国之一——大宛国的汉王朝,完全有可能将西域各国变成自己的“内属之国”。但汉王朝要求西域各国做的只是向汉称臣、将王位继承人作为人质送往汉朝廷,向汉王朝进贡,也就是缔结朝贡关系。换句话说就是,汉王朝在西域的意图并非是要把西域纳入自己直接统治的领域范围,而仅仅是确立了对一部分国家的宗主权,并没有直接提出行使主权的要求。
对那些宗主权之下的“外臣国”,汉王朝基本上采取的是不干涉内政,不介入当地社会的方针。例如,汉军队在进攻大宛国时曾经拥立了一位国王,而大宛国国人于汉军撤退之后杀掉了这位国王,并拥立前国王之弟为新国王,后又将新国王的儿子作为人质送往了汉朝廷。对此,汉王朝不仅未问他们弒君之罪,甚至还承认了新国王的地位。不过也有例外,如“当汉道冲”的楼兰国曾经向汉王朝和匈奴都送了“质子”,后来被送到匈奴的“质子”继承了王位,因此采取了亲匈奴的态度。为此,公元前77年,汉王朝派刺客杀了该国王,改其国名为鄯善,并重立送往汉王朝的“质子”为王。这说明,汉王朝不允许出现自己的“外臣国”同时也向匈奴称臣的现象。
在朝贡关系之下,汉作为宗主国也承担着相应的责任。除了给朝贡国提供数倍于贡品的“下赐品”以外,还要保护“属国”不受外来的侵略。汉在西域实行的“领护制”,实际上就是具有这一性质的制度。
李广利攻打大宛以后,汉武帝在天山南部的轮台设置了“使者校尉”,在轮台和渠犁通过派数百名士兵——“田卒”进行“屯田”,以“领护”,即保护已经表明“臣服”于汉的“外臣国”的各绿洲国家,并向过往的汉王朝使节提供食品补给。汉宣帝时期,汉军大破匈奴,从而取得了汉王朝在西域的优势。公元前68年,应鄯善新国王派遣屯田部队的请求,郑吉作为“卫司马”被派往保护鄯善及其以西数国。公元前59年,匈奴日逐王向汉王朝投降,随着匈奴在天山北部势力的衰弱,汉朝廷又命郑吉兼护天山北道,因为天山南北两道都需要保护,所以郑吉的官职就变成了“都护”。
据《汉书》记载,先后共有十数人担任过西域都护,均为“持节”的都护,也就是说,他们都具有从皇帝那里得到的可以自主判断处理紧急情况的权力。都护的首要任务是保护各个“外臣国”不受外来的侵略,西汉末期,在都护的权力范围内“外臣国”有时多达五十个,都护从各“外臣国”征集军队,发动军事行动之事也时有发生。
都护在西域的第二个任务,是监视与汉王朝无臣属关系的“诸外国”的动静,并且可以“待机而发”。据《史记·大宛列传》记载:“宛以西,皆自以远,尚骄恣晏然,未可诎以礼羁縻。”因此,都护肩负着“督察乌孙、康居诸外国动静,有变以闻,可安辑,安辑之,可击,击之”的任务。
除西域外,汉王朝在其他一些地域也设置了“持节领护”。这些设置了“持节领护”的地域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都处于对匈奴战争的重要战略位置处。很明显,汉的“校尉制”和“都护制”都是出于对抗匈奴这一军事目的而设置的。
与将南越、东越、西南夷以及朝鲜等曾受封于秦、或被划入秦的势力范围之内的国家由“外臣”变成“内属”的做法不同,汉王朝对西域却是一直坚持了“外属”的原则,并未考虑一定要变其为汉王朝的直辖领地。这是因为,汉王朝关于西域的政策,不过是汉王朝对匈奴政策的延长。可以看出,虽然汉王朝以“天下”正统王朝自居,但是它并无意要将所有的异民族地区都统统置于自己的直接统治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