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秦帝国的“属邦”
公元前215年,秦始皇相信了方士“灭秦者胡”的说法,开始对周边民族集团发动战争。以公元前215年派将军蒙恬从匈奴手中夺得黄河以南地区为开端,公元前214年,秦军向黄河以北地区进击,在与匈奴边境交界处设立了九原郡;在南方夺得的异民族地区设置了桂林郡、象郡、南海郡和闵中郡。其实,秦始皇并不相信自己的权力和权威能够无限地超越空间和时间,他在统一了中国的第二年即开始在与匈奴的边界上修建万里长城,而秦在其所征服的异民族地域上设置的“郡”,实质上也与中国内地的“郡”的性质有所不同。
据《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秦国有称为“典属国”的机构:“典属国,秦官,掌蛮夷降者。”这个专门管理降服的或被征服的异民族事务的中央官厅,实际上秦代时称“典属邦”,《汉书》为避汉高祖刘邦之讳而改称“典属国”。但是,在建立了高度中央集权的秦帝国内,是否真的存在由少数民族构成的“属邦”呢?如果存在,它在秦国的政治体制中处于什么样的位置?属于什么样的性质?另外,“属邦”与“郡”之间又有哪些不同?这些问题,实际上都是影响到此后两千年中华帝国如何处理与周边民族集团关系的重要的问题。
之前一直没有找到能够证明秦代实际存在过“属邦”的直接资料。直到1975年,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的秦墓中,出土了大量的记载着秦代法律的竹简——云梦竹简,有关人员才从中发现了有关“属邦”的直接记录。例如,其中一支竹简上写有:“道官相输隶臣妾·收人,必署其已禀年日月,受衣未受,有妻毋有。受者以律续食衣之。属邦”(以下简称竹简一)。由此可以确认,秦王朝的确在降服的周边民族地区设置了“属邦”。除此简之外,云梦竹简中还有其他关于“属邦”的资料,通过它们能够观察到“属邦”的部分原貌。
“属邦”又被称作“臣邦”,它证实了属邦与秦王朝之间确实存在着臣属的关系,但是从下面这支竹简的内容中又可以看出,臣邦与秦王朝中央政府的关系绝非秦王朝内部一般的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可(何)谓真,臣邦父母产子及产它邦而是谓真。可(何)谓夏子,臣邦父秦母谓也”(以下简称竹简二)。这支竹简记载了秦王朝关于辨别一个人是秦人还是属邦人的法律标准,它说明秦王朝并没有将属邦完全等同于王朝的一般郡县。
秦代属邦与一般郡县的不同首先在于,属邦拥有自治权,而秦王朝只对它实行间接的统治。“臣邦人不安其主长而欲去夏者,勿许。可(何)谓夏,欲去秦属是谓夏”(以下简称竹简三)。就是说按照秦的法律,属邦之民任意离开自己的属邦而移居到秦王朝直接统治的郡县,也是被禁止的。秦代的属邦实际上是由异民族来管理的特别行政区,秦王朝在属邦设有异民族出身的统治者。“真臣邦君公有罪,致耐罪以上,令赎”(以下简称竹简四)。从该竹简的内容中可以看出,这些异民族集团出身的统治者虽然同样处于秦王朝的法治之下,但是如果犯了罪,可以作为特例受到较轻的处罚。秦帝国对周边民族集团的这种宽容,实是“中国”对少数民族实行优待政策的滥觞。
另外,据《史记·张仪列传》记载:“(秦惠王)遂定蜀,贬蜀王更号为侯,而使陈庄相蜀。”由此可以得知,统一中国以前的秦曾向臣邦直接任命高级官吏,但是秦始皇统一了中国以后是否继续了这项政策,则不得而知了。从前边提到的刻有“属邦”字样的竹简一中,可以确认周边民族集团所居地区又被称作“道”。属邦与道、郡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呢?据《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列侯所食县曰国,皇太后、皇后、公主所食曰邑,有蛮夷有曰道。”据此有人推测,边郡的县被称为道,道是周边民族集团的特别行政区。县低郡一级,因此“秦在征服了邻近的异民族地区后,于当地设置了郡,并于郡内设臣邦,(臣邦的)构成单位为道”的说法,应当是正确的。
如以上所述,如果某个周边民族集团归顺了秦,其首领从秦王朝得到官位,成为帝国之臣;其民则向秦王朝纳赋,其领土也就成为帝国的一部分,这就是“臣邦”。有人认为,秦的属邦里可能包括“臣邦”和“外臣邦”。有关“外臣邦”的直接资料目前尚未发现,一部分学者指出《史记·秦本纪》中所记“(惠王)十一年,县义渠。归魏焦,曲沃。义渠君为臣”的义渠,就是外臣邦。但是,导入郡县制,含有视义渠为秦之领土的意义,因此难以断言义渠究竟应该属于“臣邦”还是“外臣邦”。在关于秦帝国与属邦之间的政治关系的问题上,尚有许多不解之谜。不过有一点是很明确的,这就是,秦与周边民族集团的关系也是帝国秩序的一部分。可以说,秦的这种多民族国家思想,主要是对先秦时代已经形成的多民族国家思想和“多重型天下”政治体制的继承。
秦的多民族国家思想,肯定与秦原本出自“戎狄”的事实也有一定的关系。从竹简二的内容中就可以看出秦在识别民族集团的标准上具有自己的特点。以血缘来区别不同民族出身的成分固然存在,但是即使在一个父权制的时代,属邦出身的父亲与秦人的母亲所生的子女也会被认定为“夏子”(华夏之人),也就是说当时只要父母中有一个人是“华夏”之人,其子女也就能够被认定为“华夏”。这一法律规定说明,秦王朝区别秦人和属邦人的标准,并不是一种完全的血缘主义,基本上还是一种地域主义。不仅双亲都是臣邦人,而且本人也要出生于臣邦才能够被视为“真正的臣邦人”。但是,一个人出生并生活于某个地域,就具有与其他地域不同的文化。在并没有清楚的国界或疆界以及国界意识和疆界意识的时代,所谓地域的标准,实际上最终都是着眼于文化的相同或相异之上。
值得注意的是,在不同的情况下,秦的“华夏观”也时有不同。从竹简五的内容来看,秦不仅自封为“夏”,还将其统治下的“臣邦”也纳入“夏”的范围之内。而竹简二则明确指出“臣邦子”不被承认为“夏子”。也就是说,原来意味着“中原”“中国”或“中原人”“中国人”的“夏”,其定义在秦代是可以根据情况的变化而变动的。具体而言,就是从个人的民族集团属性的意义上来说,“臣邦人”与内部的“秦人”相比,他们不是“夏”;但从帝国主权的政治制度的意义上说,“臣邦”又是“夏”的一部分,因为这时他们所进行比较的对象,是秦之外的没有归顺秦的其他民族集团或异国。
秦的“华夏观”,不仅以帝国为背景从民族的意义和国家的意义上为“夏”赋予了一个具体的范畴,更重要的是从制度上开中国历史上两千年中央集权制时代多民族国家体制之先河。正如前人所说,中国两千年之政,秦政也。尽管秦帝国很快土崩瓦解,但是作为历史上第一个中华帝国,它却奠定了此后两千年中华帝国政治制度的基础,而它以“属邦”制度为中心的一系列关于周边民族集团的政策,更是直接地影响了后世的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