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比赛通则
第16条 舟艇规格、结构
16.1 舟艇规格
• 如果舟艇设计得更慢,允许进行改造以维持舟艇平衡(如:平衡浮体);
• 允许改装舟艇设备,如果该设备与舟艇连接牢固,将计入舟艇重量部分。
16.2 舟艇结构
• 舟艇必须设计为船体完全浸满水之后仍然能够漂浮;
• 运动员不能固定在船体上;
• 任何连接运动员与船体之间的绑带必须为可快速拆卸式。
16.3 划艇
• 带浮体的划艇应该是单体船,装配一个单独的浮架(舷外浮体)和两个翼架(外侧体),翼架之间至少分开一个座位距离;
• 船体、浮架(舷外浮体)和翼架必须符合上述规定;
• 如赛事主办方没有为比赛提供一批相同的V1或V2,则划艇的船体、浮架和翼架必须符合上述规定;
• 残疾人浮体划艇设备如支撑座位,必须是可移动的;
• 经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参赛者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
• 参赛者可以坐在浮体划艇里面或者上面,但推荐坐在艇的里面;
• 浮架(舷外浮体)可以连接在船体的左侧,但必须能够在右侧连接,以适应运动员的需要;
• 不允许使用舵。
第17条 推进方式
17.1 皮艇只能用两头带有桨叶的桨推进。
17.2 划艇只能用一头带有桨叶的桨推进。
17.3 桨不能以任何形式固定在舟艇上。
第18条 舟艇检查
18.1 赛前检查(第一次舟检)
舟艇检查员应在赛前对参赛舟艇和运动员的器材进行常规检查。比赛开始的前几天,每一个参加比赛的单位必须提供其所有在比赛中将要使用的舟艇进行检查。
18.2 赛后检查(第二次舟检)
比赛结束后,根据总裁判长要求,舟艇检查员将立即对参赛舟艇进行抽查。
第19条 运动员级别评估和检查
19.1 如果运动员没有参加测试评估,将不能授予比赛级别或比赛级别身份,也不允许参加相关比赛。对于运动员辅助人员协助或怂恿运动员不参加评估、不合作、技术和(或)能力作弊或其他扰乱评估程序的行为,竞赛委员会将采取处罚措施。
19.2 如果评估分级小组的主要负责人对运动员未能参加评估的解释理由感到满意,可以给予运动员第二次参加评估的最后机会。
19.3 根据评估分级小组的意见,运动员不能或不愿意参加分级评估将被视为评估过程中的不合作行为,评估程序视为无效。
19.4 根据评估分级小组的意见,运动员在评估测试中出现技术和(或)能力上的故意作弊,将被视为违反评估分级规则,不能参加比赛。
19.5 在每一场比赛即将开始之前,所有的运动员必须通过身份确认。检查裁判将对所有运动员的参赛证、号码布、航道牌、服装和舟艇进行检查。
19.6 每一位运动员必须身着报名表中所注明的运动队服装参加比赛,同一参赛艇中的所有运动员参赛服必须统一,包括袖长、帽子、头巾和围裙等。
第20条 起点出发
20.1 运动员在所参加的比赛开始5分钟前,应位于出发区域。出发区域是指起点线前100米以内范围的水域。
20.2 在规定的起航时间2分钟前,参赛舟艇必须按程序进入指定航道。起航应不受任何缺席者的影响。
20.3 如有运动员没有出发,并且没有任何经过竞赛委员会同意的有效理由,该运动员将被取消整个比赛的资格。如有运动员迟到太久,将被视为自动放弃比赛,并按照规则取消其参赛资格。
20.4 当发令员发出指令时,运动员进入指定的起点位置,并使船头处于起航线上。如果使用了自动起航系统,运动员应使船头处于起航线并进入起航器。当所有舟艇完全取齐时,取齐员将举白旗示意。若发令员对起航线舟艇的排列不满意,即喊“停止”,并由取齐员重新取齐。
20.5 出发口令为““Ready-Set-Go”(“Go”可以使用枪声或强而有力的声音信号代替)。当发出“Ready”口令时,运动员开始准备划桨。当发出“Set”口令时,运动员将桨置于入水位置。这时,运动员不可划桨,否则被视为一次抢航。从Set到Go口令发出前,舟艇不可向前移动。当发令员对运动员的位置和准备状态感到满意时,将发出“Go”的口令(或枪声或强有力的声音信号)。运动员必须只是对出发口令或信号“Go”作出反应,而不允许去预先猜测。运动员只能够在听到出发信号或口令“Go”后才能够划桨。
20.6 如有发生抢航,发令员必须立即给出强有力的声音信号。当听到抢航信号后,所有运动员必须停桨,并依从发令员的指示重新出发。在重新出发之前,发令员必须确认造成抢航犯规的运动员,并给出警告。如果发生第二次出发抢航,所有抢航的运动员(艇)均被取消该项的比赛资格,并不再召回。
20.7 如果出现任何无法预料的情况,发令员也可以召回运动员开始新的出发,例如起航装置的故障。出现这种情况,发令员必须同样给出强有力的声音信号。如果起航装置的故障是由运动员的抢航(20.3条款)造成的,必须给予该运动员(艇)警告,即使该运动员(艇)可能没有越过起航线。如果故障不是因为运动员的抢航造成的,则不应实施处罚。
20.8 当发令员认为一切就绪时,即可开始比赛。发令员要将所有的抢航情况写成书面报告,并送交给总裁判长。
20.9 全国性级别比赛必须使用中国皮划艇协会承认的自动起航系统,并在每个出发位置配置扬声器。比赛组织方应提供一套扬声器供发令员使用。
第21条 航道中的划行
21.1 在比赛中,运动员必须自始至终保持舟艇在其航道的中心区域4米范围内划行。如有偏离,必须立即返回航道中心区域划行。在任何方向,一条舟艇与另一舟艇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这里所指的距离是指舟艇的外缘到外缘之间的距离,或者船首到船尾的距离。
21.2 如果比赛舟艇离开其航道的中心区域,且没有及时返回,将被取消该项的比赛资格。
21.2 对于比赛中窜道的舟艇,必须取消该项的比赛资格。
21.3 当一组比赛被宣布无效而重新出发时,舟艇上的成员不允许改变。
21.4 当舟艇发生翻船时,视为比赛淘汰。
21.5 若出现预料不到的情况阻碍比赛,航道裁判员有权中断比赛。航道裁判员用红旗和声音信号中断比赛,运动员必须立即停桨,并等待进一步的通知。
21.6 若发生断桨,任何人不能为运动员提供新桨。
第22条 终点名次
22.1 载有所有运动员的舟艇一旦船头越过终点线,舟艇即完成了比赛。终点裁判员将依据规则,根据舟艇到达终点线的顺序来决定比赛结果。
22.2 若两条或两条以上的舟艇同时到达终点,则他们在决赛中的名次相等。在涉及是否进入下一轮比赛的预赛中若出现名次并列,则采用以下规定:
• 若下一轮比赛有足够的航道,则用抽签方式决定这些舟艇进入哪个小组。若有可能,也可以使用第10航道或0航道;
• 若下一轮比赛的航道不够,有关舟艇应当重赛。重赛时间应为当天,或半天的最后赛次结束后;
• 若重赛时出现名次相同的情况,可用抽签方式决定名次。
第23条 取消资格
23.1 若运动员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取胜,或违反比赛规则,或无视比赛规则的权威性,应取消其比赛期间的参赛资格。
23.2 若运动员已完成了皮艇或划艇的比赛,经检查使用了不符合规则规定造船规格的舟艇,将取消发生问题赛艇的参赛资格。
23.3 若运动员已完成了皮艇或划艇的比赛,经检查比赛级别不符合规则要求,应取消其比赛期间的参赛资格。
23.4 在比赛进行时,比赛艇不允许得到其他舟艇沿着航道或航道附近伴划。
23.5 参赛艇不允许接受扔进航道的可用物品使舟艇接受帮助。违反上述任何规定的运动员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23.6 总裁判长做出的所有关于取消比赛资格的决定,应立即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声明理由。领队必须签收注明确切时间的复印件,这个时间就是计算抗议时间的起点。
23.7 取消资格的确认书没有顺利转达给领队时,不影响确认书的效力。
23.8 运动员或裁判员的行为扰乱比赛的秩序或违反了规定,竞赛委员会可以处罚,若该运动员或裁判员重犯错误,竞赛委员会可取消其比赛资格。
第24条 抗议
24.1 只有运动队的领队和(或)比赛指定的主要分级官员才能提出正式抗议。根据国际分级标准的相关规定,运动队可以对本队或其他队运动员的比赛分级提出抗议。
24.2 抗议必须使用ICF残疾人皮划艇分级抗议的规定表格,并于通告运动员比赛分级与身份之后的3小时内向比赛的主要分级官提出。如果抗议被接纳,主要分级官员将指派一个抗议小组并通知所有当时的相关当事人,随后进行抗议评估。
24.3 比赛期间提出的抗议,必须在成绩公告之后20分钟内提交总裁判长。
24.4 比赛期间提出的抗议,必须在领队得到对其运动员或队处罚的通知并签收通知书后20分钟内提交竞赛委员会。
24.5 所有抗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提出,同时附上500元费用。若抗议成立,退还此费用。
24.6 在向某运动员或某队提出抗议或报告时,该队的领队应提交可供阅读的抗议或报告。
第25条 申诉
25.1 对比赛分级程序有异议,可正式提出申诉。在申诉完成之前,仲裁委员会可以不公开被申诉运动员的身份。
25.2 仲裁委员会委员会有权重新审查比赛分级的决定,以确定:
• 运动员分级的所有程序合理有效;
• 抗议的所有程序合理有效。
25.3 申诉可在任何时间提出。提交申诉时,须支付500元费用。若申诉成立,该费用退还。
25.4 仲裁委员会由不少于3名成员组成。仲裁委员会成员应是事前不曾涉及申诉内容的人员。
25.5 申诉各方享有向仲裁委员会呈述理由的平等机会。
25.6 听证会之后,仲裁委员会应出具裁决申诉的书面决定。该决定应于听证会后的28天内提供给申诉各方。
25.7 申诉决定是最终决定,无须再申诉。
第26条 反兴奋剂
26.1 严禁使用奥林匹克运动反兴奋剂法规所规定的兴奋剂。在中国反兴奋剂中心的监督下,按照中国反兴奋剂中心检查的规定,进行反兴奋剂检查。
附件1:A、B、C组决赛竞赛分组:
(续表)
计划A 10~18条艇
计划B 19~27条艇
计划C 28~36条艇
计划D 37~45艇
(续表)
计划E 46~54艇
(续表)
计划F 55~63艇
(续表)
附件2:阿尔巴诺系统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