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奥体育项目竞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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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抗议和申诉

分级和反兴奋剂的抗议需根据各自专门规定处理,以下抗议规定不涉及分级和反兴奋剂的问题。

4.1 抗议

(国际田联规则146.1-6条)

1.对运动员参赛资格的抗议(涉及分级和反兴奋剂的抗议除外),必须在赛前向技术代表提出。技术代表作出裁决后,相关人员有权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如果此类抗议未在赛前得到满意的解决,运动员应被允许在“抗议”下进行比赛,并将抗议提交给IPC。比赛结束后,IPC田径委员会有权最终决定运动员的参赛资格及比赛结果。

2.如果抗议涉及某项比赛成绩或进程,则应在正式宣告该项目比赛成绩的30分钟内提出。

组委会应确保宣告所有比赛成绩的时间被记录下来。

3.所有抗议应在第一时间由运动员本人、运动员代表或运动队代表口头向裁判长提出。运动员或运动队所提的抗议(或由此产生的仲裁)必须涉及其正在参加同一项目的同一轮比赛(或正在参加的涉及该队积分的比赛)。为了做出公平的裁决,裁判长应考虑任何有效的相关证据。裁判长可以就抗议作出裁决,也可以将问题提交给仲裁。即使裁判长作出裁决,运动员仍有向仲裁申诉的权利。若裁判长不在,可以通过技术信息中心或其他赛会官员向裁判长转交抗议。

4.径赛项目比赛中

(a)如果运动员对起跑犯规的判罚立即提出口头抗议,径赛裁判长对此存在疑问,可以让该运动员“在抗议下”比赛,以便保留所有相关的权利。但是如果该次起跑犯规是经IAAF批准的起跑犯规监测仪检测到的,则不能接受其口头抗议,除非裁判长有理由认为该起跑犯规监测仪提供的信息明显不准确;

(b)根据规则17.5对起跑的规定,可以对发令员未能召回的起跑犯规或中止的起跑提出抗议。该抗议只能由完成了该项比赛的运动员或其代表提出。如果抗议成立,则任何在本项比赛中负有犯规责任或导致起跑中止的运动员,将根据规则17.5或17.7,或17.8给予警告或取消比赛资格。无论是否有运动员被警告或取消比赛资格,为了公平起见,裁判长有权宣布比赛无效或比赛的一部分无效,并重新进行比赛。

注:涉及本条(b)的情况,无论比赛中是否使用起跑犯规监测仪,均可提出抗议与申诉。

5.在田赛项目中,如果运动员对试跳(掷)失败的判罚立即提出口头抗议,该项目裁判长可以在其权限内,下令测量并记录该次成绩,以便保留所有有关的权利。如果发生以下抗议:

(a)远度项目前3轮次的比赛中,有8名以上运动员参赛,并且运动员将进入后3轮次的比赛,如发生抗议或随后的申诉;

(b)高度项目比赛中,在将要进入下一高度的比赛时发生抗议或随后的申诉。

裁判长如有任何疑义,可允许该运动员“在抗议下”继续比赛并保留所有有关权利。

6.只有当裁判长作出裁决,认为运动员是按规则进行比赛且成绩有效时或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诉成立时,有争议的成绩和运动员“在抗议下”取得的成绩才将成为有效成绩。

4.2 抗议申诉

(国际田联规则146.7-11条)

1.可以对抗议的结果进行再申诉,但上交仲裁的申诉,必须在下列情况发生的30分钟内作出:

(a)裁判长更正比赛成绩被正式公布后;

(b)裁判长或其代表告知申诉者不能更改比赛成绩后。

申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由运动员或其所在队的NPC正式官方代表签字,并附上200欧元或举办国当地等值货币的申诉费。如果该申诉被驳回,则申诉费不予退还。运动员或运动队所提申诉必须涉及其正在参加的同一项目的同一轮比赛(或正在参加的涉及该队积分的比赛)。

注:有关裁判长应在作出裁决后立即通知技术信息中心作出具体裁决的时间。如果裁判长不能口头通知相关运动员或运动队,则以技术信息中心公布裁决的结果的时间为正式公告时间。

2.仲裁委员会应与所有相关人员商议,并考虑其他有效的证据。如果根据此类证据,包括任何有效的录像仍无法裁定,将认可有关裁判长的裁决。

3.如果出现新的有效证据并条件许可,仲裁委员会可以重新做出裁决。通常情况下,这种重新考虑只能在相关项目的颁奖仪式开始之前做出,除非相关管理组织认为重新裁决仍有必要。

4.当裁决涉及规则以外的比赛积分时,由仲裁委员会主席向IPC田径委员会指派的代表报告。

5.裁判长的裁决(组委会没有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情况下)和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应为最终裁决,运动员或运动队不得提出进一步的申诉,包括不得向体育仲裁法庭申诉。

4.3 IPC许可的田径比赛的抗议程序

作为IPC田径比赛流程的一部分,组委会应与IPC田径项目主管或指派代表一起商讨,制定超出IPC比赛(见第一章1.1)规定范围的解决抗议和上诉的程序。

有关比赛中争议的解决程序的信息,可联系比赛主管或IPC田径技术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