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奥体育项目竞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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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反兴奋剂—医疗服务—技术和设备

3.1 反兴奋剂

3.1.1 IPC反兴奋剂准则

IPC反兴奋剂准则(详见IPC手册,第2部分,第一章1.2),网址:

http://www.paralympic.org/TheIPC/HWA/Handbook/.

3.1.2 IPC许可的比赛反兴奋剂的要求

1.反兴奋剂准则适用于:

(a)IPC许可的田径比赛——包括国际或各国的残疾人比赛;

(b)IPC和IAAF/NF许可和授权的比赛。

2.IPC田径委员会建议在所有IPC许可的比赛(见第一章1.1):

(a)作为起码的震慑,比赛时随机进行兴奋剂抽检;

(b)均应遵守世界反兴奋剂组织(WADA)的反兴奋剂准则和协会签署的国际标准。

3.尽管上述2(a)和2(b)仅是建议而已,但为了确认纪录,必须按第五章5.10(b)的要求,在比赛中采样抽检(尿和/或血液)。

3.2 医疗服务

3.2.1 IPC医疗准则

IPC医疗准则(详见IPC手册,第2部分,第一章1.4),适用于所有IPC比赛。网址:http://www.paralympic.org/TheIPC/HWA/Handbook/

3.2.2 职责

1.按照IPC医疗准则,运动员负责自己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并为自身医疗监督负责。

2.参加IPC的比赛(见第一章1.1),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运动员由于参加比赛而遭受任何损失或伤害与IPC无关,由运动员本人承担。

3.尽管有第3.2.2(2)的规定,各国残奥委会(NPC)应尽最大的努力,以确保运动员在IPC比赛期间具备与高水平选手相适应的身体和心理健康水平。

4.NPC要尽最大的努力确保对运动员进行适当的和连续的医疗监控。建议NPC对参加IPC比赛的每位运动员做定期的健康评估。

5.NPC应确保本代表团往返IPC比赛的交通、医疗保险和医疗保障。

6.当地组委会应确保整个IPC比赛期间的医疗保障和医疗保险。IPC医疗委员会应实施并更新实用指南,以协助组委会在国际比赛中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和安全措施。

7.比赛期间,组委会应任命医疗主任负责协调医疗服务和安全要求。IPC医疗主任应负责联络所有田径比赛中的医疗和安全相关事宜。医疗主任可授权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具体职责。

8.在IPC田径比赛中,组委会应保证IPC医疗委员会的代表来监督比赛的医疗服务和安全保障的执行情况,并测试运动员的自主神经反射异常和升高(参见规则3.2.4)。

3.2.3 IPC田径比赛中的医疗或安全服务

1.组委会可根据比赛的规模和性质、参赛运动员的类别和数量、工作人员和观众的数量、比赛举办国的健康水平和当地的环境条件(如气候,海拔,社区疾病管理),提供充足的医疗服务和安全保障。

2.对某些特殊项目的比赛(如马拉松),要求具备特殊的医疗和安全服务。

3.2.4 自主神经反射异常和“升高”

1.在IPC许可的田径比赛(见第一章1.1)中,禁止任何故意诱导自主神经反射异常(即“亢进”)现象发生。

2.IPC关于“自主神经反射异常和亢进”的规定,适用于所有IPC认可的田径比赛(详见IPC手册,第2部分,第四章4.3)。

http://www.paralympic.org/TheIPC/HWA/Handbook/.

3.2.5 性别确认

1.完全在体育场内举行的所有比赛,通常不允许男女运动员混合比赛。但是,除举办第一章1.1(a)至(c)的比赛外,可以进行田赛项目和5000米及以上项目的混合比赛。

注1:当进行田赛项目的混合比赛时,男女成绩应分别记录和宣布;当进行赛跑时,运动员的性别应在成绩中显示。

注2:此规则仅是在参加比赛一个性别或两个性别的运动员数量不足时使用,可以混合在一起比赛。

注3:在任何情况下,径赛项目的混合比赛不允许从另一性别的运动员获得速度分配/跟随帮助。

2.比赛期间,IPC田径委员会将根据国际田联对于性别改变的有关规定,解决任何有关转换到女子比赛的运动员性别问题。

3.如果运动员已经完成从女性到男性的变性过程,那么在参加男子项目比赛之前,需向IPC医疗主任提交以下文件,并得到批准:

(a)运动员所代表的国家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其男性运动员的实际合法地位;

(b)从医学角度看,该运动员已完成男性性别变性,包括在申请时的药物治疗清单和最近相关性激素水平的证明材料。

注1:性别转换治疗通常涉及性激素水平,按照IPC反兴奋剂准则,运动员需要用药豁免证明。在某些情况下,IPC医疗委员会拒绝指定用药豁免的用药剂量。

注2:IPC田径委员会可以酌情要求提供更多的信息来验证性别。

4.雄激素过多症由IPC医疗委员会根据当时国际适用标准来处理。

5.凡是出现性别问题的质疑或抗议时,都应视为最高程度的机密。IPC应尽最大能力来保护关于运动员的身份和性别的隐私问题。

3.3 技术和装备

3.3.1 基本原则

1.适用于IPC许可的田径比赛的设备要求(见IPC手册,第2部分,第三章3.10)及推进设备更新的基本原则是:

(a)安全(运动员、官员、观众和环境);

(b)公平(运动员拒绝不公平的、违背体育比赛“精神”的获利);

(c)普遍性(市场上可对外出售);

(d)身体能力(比赛成绩靠运动员本身的能力,并非借助技术和设备的助力)。

2.该原则适用于特殊(但不局限于)装备发展:

(a)运动特定假肢;

(b)对投掷支架和投掷握杆的材料要求;

(c)轮椅及其各部件。

3.3.2 对技术和设备使用的监测

1.IPC田径技术代表或其指定人员在IPC许可的田径比赛(见第一章1.1)中监测技术和设备的使用,使其符合以上第三章3.3.1中提到的原则。该监测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但不限于):

(a)投掷项目比赛中,不合理地提高出手高度;

(b)不合理地增大步长;

(c)运动员是否可以在市场上买到的设备或假肢的组件(专供某一特殊运动员而制造生产的原型装备是禁止使用的);

(d)使用的设备里是否含有储存、产生或传递能量的装置(材料),以及提供超出运动员自身能力的助力以提高成绩的设备。

2.IPC田径比赛允许使用某些技术和设备对运动员提供帮助,但仅限于本规则7描述的内容。

3.3.3 禁止的技术设备

1.禁止在IPC许可的田径比赛(参见第一章1.1)中使用以下技术:

(a)设备违反上述基本原则;

(b)运动功能由机器、发动机、电子或自动机械等设备的作用而产生;

(c)人工整合而成的骨假肢。

2.IPC田径技术代表有权禁止不允许使用的设备,对涉嫌设备违反规定情况(无论设备是否被禁止)报告给IPC田径主管。IPC田径主管应立即将收到的报告提交给田径技术委员会和IPC医疗主任,并对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和制定方案。

3.IPC田径技术委员会有权禁止使用永久性或暂时性设备(允许做进一步调查),任何设备的设计和可用性都不能违背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