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伯与比较古典学(“经典与解释”第4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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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和犹太法中的文本与解释[1]

道伯(David Daube) 著

黄江 译 林凡 校

为了将主题缩减到便于操作的程度,我们的研究应限定在两类解读上,一是法规的解读(略去遗嘱、契约、转易契),另一个总体来说,是涉及私法(private law)的法规(略去宗教、宪法、犯罪)。此外,我们必须专注于这两类律法的某些时期与趋势;我们还要着眼于两个目标来选择我们的材料:首先概括地提出每个体系中的主导观念,然后得出一些共通的阐发。

拙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罗马的法律诉讼(legis actio);第二部分论法利赛人(Pharisees)和撒都该人(Sadducees);第三部分论希勒尔(Hillel)为克服这一分裂所做的工作;第四部分分析撒马利亚人(Samarita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