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伯与比较古典学(“经典与解释”第4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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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犹大

八十年代末的某一天,当我告诉道伯,现在已经发现,史未林(Claudius Freiherr von Schwerin)[72]曾决定性地参与了绍尔兄妹(Geschwister Scholl)在慕尼黑的被捕。道伯的反应是不信和吃惊。按他的说法,在弗莱堡时,他曾参加过史未林的研讨课,也和同学一起去其家中做过客,以及不管我信还是不信,其夫人还特意为他准备了符合犹太洁净戒律的小面包。如果我所转述的仍然正确,那这将是非常可怕的——对史未林而言!是的,他就是这么认为的,完全没错。对一个分裂的、不幸的、受折磨的人,他一定会这样。对犯罪者的怜悯让我产生的惊愕甚至愤怒在道伯那儿找不到共鸣,我简单的异议也没有一次引起反驳。这次的谈话在不解之中结束。

几年之后,我收到道伯的一份稿件。他写到,那次谈话还没结束,但是因为他的力气急剧衰退了(他多年前,甚至十多年前就这么声称了,但这一次才确实如此),尽快将之付诸文字对他来说就变得非常重要。这是道伯为《法史杂志》(Rechtshistorische Journal)所写的最后一篇文章,也就是他的《犹大》一文(RJ 13,1994)。犹大做了最糟糕的事情,他背叛了自己的犹太同胞并将其出卖给了邪恶的罗马人和犹太人联盟。他想悔改,想将这卖主得来的银钱还回去。但祭司长没有接受。“犹大就把那银钱丢在殿里,出去吊死了。”(《马太福音》27:5)不像他《旧约》中的兄弟该隐,[73]《新约》中的犹大没有得到饶恕。他的自杀,尽管仍被《旧约》、早期基督徒以及俄里根(Origenes)解释为一种救赎,但之后的教父(Kirchenväter)很快就将其重新解释为他的不可饶恕之罪的明证。犹大成为最受憎恶的人——尤其是《使徒行传》(1:18),甚至不允许他自杀:犹大“用他作恶的工价买了一块田,以后身子仆倒,肚腹崩裂,肠子都流出来”。一个非自愿的、由自然之力所引起的死亡在没有主动的懊悔和退换银钱之前就发生了。《使徒行传》毫无怜悯地排除了饶恕的所有希望,排除了犯罪者所有的人之自决和自我救赎。

很少能看到比道伯笔下描述的犹大更加孤独和遭弃的罪人了。我们不禁要问,为何这位在这世界上毫无罪恶又快乐的人会产生这样一种怜悯。然后我开始有点理解那次关于史未林泄密的谈话了。这个马太笔下自我救赎的犹大,是我在道伯作品中遇见的唯一一个英雄:“我所欣赏的这一英雄,没错,这一英雄,便是‘犹大’。”[74]

《犹大》一文发表后不久我就收到一封来自道伯的长信。他被欧坦的雕塑作品《犹大》[75]“征服”了。这一作品我们曾作为插图附在他的文章中。他感到悲观的是,他关于犹大的解释很快就被接受(“在一个正常的过程中,在大约五十年时间里,解释都是很自然的事,以至于原作者已经被遗忘了——这也正是作者的希望”);他忧虑的是,犹太同胞会重新指责他的“主罪”(Hauptsünde):

我赞同《撒母耳记上》12章中的非犹太先驱,[76]就像《马太福音》27:3及以下中的犹太先驱。为什么不呢?不要阻止我找出其伟大……为什么要忽视,甚或是隐瞒,早在撒母耳之前,这一原则就受到一个美索不达米亚的统治者以及他的异教神学家所赞同……

又是这个世界,这个古代的东方—希腊—犹太—罗马—基督教世界。恐怕道伯是最后一位居住其中的人。


[1][译注]指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罗宾斯典藏,由Lloyd McCullough Robbins于1952年为纪念其父母所建立,现为法学院比较法学和历史研究国际中心。

[2]“所选书目”可参:《我们的道伯:纪念道伯法律史文集》(Daube NosterEssays in Legal History for David Daube),A.Watson编,Edinburgh/London,1974;《犹太律法史研究:纪念道伯文集》(Studies in Jewish Legal History),B.S.Jackson编,London,1974;《道伯文集·卷一:塔木德法》(Collected Works of David Daube vol.Ⅰ:Talmudic Law),C.M.Carmichael编,Berkeley,1992;《法律与宗教文集:伯克利及牛津纪念道伯专题文集》(Essays on Law and ReligionThe Berkeley and Oxford Symposia in Honour of David Daube),C.M.Carmichael编,Berkeley,1993。

[3]道伯,《罗马法研究文集》(Collected Studies in Roman Law),David Cohen与Dieter Simon编,两卷本,Frankfurt am Main,1991(普通法:欧洲法史研究系列,特刊,卷54)。以下引用皆简称为《研究文集》

[4]《大卫·道伯文集·卷一:塔木德法》,前揭。以下引用皆简称为《文集·卷一》。

[5]《新约犹太教》(New Testament Judaism),C.M.Carmichael编,印刷中。

[6]尚在编辑准备之中。

[7]尚在编辑准备之中。

[8]语出摩根斯特恩(Christian Morgenstern[译按]1871—1914,德国诗人、作家、翻译家,以其诙谐诗出名),道伯在其文章Damnum and Nezeq中引用了这句话,该文载于《法史杂志》(RJ),第八期,1989,页285,注释39。

[9][译按]拉丁语动词esse的第三人称单数第一将来时,意思为“他/她/它将是”。

[10][译按]罗马法中一部关于侵权制度的单行法,也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单行的侵权法。

[11]《论阿奎利亚法第三章》(On the Third Chapter of the Lex Aquilia),1936,《罗马法研究文集》,前揭,页3-18。

[12][译按]即Gregor Haloander(1500—1531),德意志法学家,是第一位以Floranz手稿为本,发行人文主义版本的《学说汇纂》。参看维亚克尔,《近代私法史》,其中第八章“德意志世俗法律家”中的相关内容,上海三联书店出版,2006。

[13][译按]拉丁语动词esse第三人称单数第二将来时,意思为“他/她/它将已是”。

[14]对Franz Wieacker所著《家族共同体和营利团体》(Hausgemeinschaft und Erwerbsgesellschaft,Weimar,1936)一书的书评,原载于《英国历史评论》(The 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1938,页276。后经修改,以《作为诺成合同的团体》为题,收于《罗马法研究文集》,前揭,页37-59。

[15][译按]即后文的维亚克尔(Franz Wieacker,1908—1994),德国罗马法学家、法史学家、前德国哥廷根大学法学教授、弗莱堡大学荣誉教授,主要著作有《近代私法史》(已有中译本)、《罗马法律史》。

[16][译按]即Fritz(Robert)Pringsheim(1882—1967),德国法学家,曾为哥廷根大学及弗莱堡大学罗马法、民法教授。

[17][译按]即Otto Lenel(1849—1935),德国罗马法史学家,曾为弗莱堡大学教授。

[18][译按]拉丁语,动词videre[看见]的第三人称非人称被动语态,直译意为“他/她/它被看到”,但大多数情况表示“他/她/它好像或似乎”之意,可译作“视为”“看作”。

[19]亦参《自杀》一文,收入《格罗索致敬文集》(Studi in onore di Giuseppe Grosso),卷四,Turin,1971,页117-127(尤参页119以下)。

[20]《罗马法:语言、社会和哲学的方面》(Roman LawLinguisticSocial and Philosophical Aspects),Edinburgh,1969,页29。

[21][译按]字面意思为“记忆上的惩罚”,又称“除忆诅咒”,意指将一个人的存在从公众的记忆中抹除,是罗马法中一种减损名誉的刑罚,通常经由元老院通过决议,消除特定已故公众人士(甚至可以是皇帝)的公共记录,如文献中的记载和钱币上的肖像等。

[22]《罗马法:语言、社会和哲学的方面》,前揭,页51。

[23]《“福音圣经研究所(E.B.I.)面向本地教会”之评注》(A Scholium on E.B.I.’s Towards an Indigenous Church),载于《法史杂志》(RJ),第九期,1990,页159页及以下(尤参页160-162)。

[24][译按]文中所引《圣经》中文译文皆据新标点和合本《圣经》,但因中德《圣经》译本多有出入,故会根据上下文略作改动,下同。

[25]《古代公民不服从》(Civil Disobedience in Antiquity),Edinburgh,1972,页6。

[26][译按]格涅乌斯·弗拉维乌斯,约公元前4世纪人,古罗马法学家,有观点认为他将古罗马习惯法辑成了《十二铜表法》,亦有人认为《十二铜表法》是其杜撰之产物,并非公元前5世纪的产物。具体参见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页44。

[27]《古代公民不服从》,页119及以下。

[28]《医学与遗传伦理——三篇历史短文》(Medical and Genetic Ethics.Three Historical Vignettes),Oxford Centre for Postgraduate Hebrew Studies,1976,页1。另外参看页13:“毫无疑问,这位编年史作家所写的很多都是传说。但其所呈现的对中世纪思想的揭示是绝对不少的。”

[29]《约瑟夫斯作品中的类型学》(Typologie im Werke des Flavius Josephus),Bayerische Akademie der Wissenschaften,哲学历史科,1977年大会报告,第6册。

[30]《〈圣经〉中的“突然”》(The Sudden in the Scriptures),Leiden,1964,页30。

[31]《古代公民不服从》,前揭,页1。

[32]《圣经法研究》(Studies in Biblical Law),Cambridge,1947,第一章“故事中的法”(Law in the Narratives),页24及以下。

[33]《圣经法研究》,前揭,第五章“法愈严格则愈不公”(Summum Ius-Summa Iniuria),页201(此处所提到的这部分研究是以1936年已出版之成果为基础的)。

[34][译按]即马克罗比乌斯《农神节》(Saturnalia,缩写为Sat.)一书第一卷第6章第30节。

[35]《圣经法研究》,前揭,页221。

[36]《文集·卷一》,前揭,页333-355。[编者按]参本集主题论文。

[37]《新约与拉比犹太教》(The New Testament and Rabbinic Judaism),London,1956,页27、36。

[38]例如《希腊化世界中的犹太律法》(Jewish Law in the Hellenistic World),1980,收入《文集·卷一》,页213-229;《不公平的丰富:一件本应发生之事》(Unjust Enrichment:A Might-Have-been),载于《法史杂志》(RJ),1990(9),页291-300。

[39][译按]即Lucretia,古罗马烈妇。罗马王政时代最后一个国王塔昆纽斯暴虐无道,民怨沸腾。公元前509年,因其子奸污鲁克蕾提亚,激起公愤,他和他的家族被放逐,王朝被推翻,罗马共和国成立。

[40][译按]古希腊剧作家阿里斯托芬同名喜剧中女主人公的名字,剧中女主人公为了促使战争早日结束,对雅典妇女鼓吹拒绝同丈夫同房,对男性实施“性罢工”。

[41]《古代公民不服从》,前揭,页24。

[42]《不公平的丰富》,前揭,页300。

[43]《犹大》(Judas),载于《法史杂志》(RJ),第13期,1994年,页328。

[44][译按]Referendarexamen,即德国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旧称。

[45][译按]Wolfgang Kunkel(1902—1981),德国法学家、法史学家。

[46][译按]Johannes Hempel(1891—1964),德国神学家。

[47]《圣经法研究》,前揭,前言,第八节。

[48]哈尔夫曼(F.Halfmann),《一个“纳粹法学家的温室”:法律学和国家学学院的法学部》(“Pflanzstätte nationalsozialistischer Rechtgelehrter”:Die Juristische Abteilung der Rechts-und Staatswissenschaftlichen Fackultät),收入《纳粹主义下的哥廷根大学》(Die Universität Göttingen unter dem Nationalszialismus),H.Becker等出版社编辑出版,第二版,München,1998,页102及以下(尤参页110)。

[49]《罗马财产法的论述方式和特质》(Fashion and Idiosyncracies in the Exposition of the Roman Law of Property),1979,收入《研究文集》,前揭,页1325及以下(尤参页1337,注释42)。

[50]《圣经法研究》,前揭,概述便是题献于他;另参《什么给平等定价》(What Price Equality?),载于《法史杂志》(RJ),第5期,1986年,页185及以下,其中除了伯克兰之外,道伯还对约洛维奇和祖鲁埃塔(F.De Zulueta)在其移民前几年中给予的帮助表示特别感谢;参看《罗马法中高级命令的抗辩》(The Defence of Superior Oders in Roman Law),Oxford,1956,页3。

[51]例如《论阿奎利亚法第三章》,前揭,收入《研究文集》,页3及以下;《马克多真的谋杀了他父亲吗?》(Did Macedo Murder His Father?),1947,同上,页193以下;《哈德良给一些前司法官的敕令》(Hardian's Rescript to Some Ex-Praetors),1950,同上,页345以下。

[52]例如《论damnum一词的使用》(On the Use of the Term Damnum),1948,收入《研究文集》,页279及以下;《一些经典片段的轮回》(Zur Palingenesie einiger Klassikerfragmente,1958年慕尼黑德国法史学家大会上的演讲),1959,同上,页789以下;或者《价钱的确定》(Certainity of Price),收入《罗马买卖法研究:祖鲁埃塔纪念文集》(Studies in Roman Law of SaleDedicated to Memory of Francis de Zulueta),道伯编,Oxford,1959,Aelen,1977年再版,页7及以下。

[53]《新约与拉比犹太教》,前揭,前言,第九节。

[54]《两个犹太祷告者》(Two Jewish Prayers),载于《法史杂志》(RJ),第6期,1987,页201。

[55]语出道伯两个儿子乔纳森(Jonathan)和迈克(Michael)的悼文,引自他们在道伯去世后于互联网上自己创建的纪念主页。难以想象,他那令人费解的幽默于实际中能派上什么用场!

[56]《弗拉维乌斯·约瑟夫斯作品中的类型学》,前揭。

[57]《犹太律法和传统中自我牺牲的限制》(Limitations on Self-Sacrifice in Jewish Law and Tradtion),1969,收入《文集·卷一》,页45-62(尤参页61)。

[58]见《社会学评论》(Sociological Review)第36期,1944,页24-42;另参《圣经法研究》,前揭,页154-189。

[59]《圣经法研究》,前揭,页185。

[60]比如道伯的学生柯亨(David Cohen)的论文。

[61]《罗马法中高级命令的抗辩》,前揭,页6。

[62]“我爱戏剧,它伴随我成长。我兄弟曾说,在给他下葬前,我们应该仿照《诸神的黄昏》(Götterdämmerung)中齐格弗里德(Siegfried)之死的情节举行一场悼念游行;如果他还是没有醒过来,那他就是真的死了。”《弗洛伊德论希腊神谱》(Freud on Greek Theogony),载于《法史杂志》(RJ),第8期,1989,页287-294(尤参页292)。——大卫·道伯的兄弟本雅明1946年死于肺结核。

[63]《古代公民不服从》(Civil Disobedience in Antiquity,1971年10月康奈尔大学的信使讲座),Edinbough,1972。其中一章的德文版本为《古代妇女的非暴力反抗》(Gewaltloser Frauenwiderstand im Altertum),Konstanz,1971。

[64]“在第一幕中,当他请求她:‘现在告诉我关于你父母的一些事吧。’她马上就说:‘好吧,我的父亲是俄狄浦斯。’想象一下她的分析者的反应吧。”《古代公民不服从》,前揭,页9。道伯总喜欢调侃弗洛伊德。弗洛伊德的论断,即儿子对被父亲阉割的恐惧在希腊神话中已经得到证明,作为一种(弗洛伊德式的)篡改已被道伯揭穿,《弗洛伊德论希腊神谱》,前揭,页287-294。

[65]《古代公民不服从》,前揭,页25。

[66]《自我牺牲的限制》,1969,收入《文集·卷一》,前揭,页61。

[67]《拉比律法中的与暴政合作》(Collaboration with Tyranny in Rabbinic Law),Oxford,1965,收入《文集·卷一》,页63-135。

[68]《自我牺牲的限制》,前揭,页55以下。

[69]《对不付小费者的保护》(The Protection of the non-tipper),见于《罗马法:语言、社会和哲学的方面》,前揭,页117以下。

[70]《自我牺牲的限制》,前揭,页58。

[71]《约瑟夫斯作品中的类型学》,前揭,页7及以下。

[72][译按]史未林(1880—1944),德国法史学家,曾任教于柏林大学(1914)、斯特拉斯堡大学(1917)、弗莱堡大学(1919)、慕尼黑大学(1935),亦是巴伐利亚州科学院成员,1944年6月13日丧生于盟军对慕尼黑的一次空袭之中。

[73]《两个犹太祷告者》,前揭,页185以下。

[74]《犹大》,前揭,页318。

[75][译按]指法国欧坦(Autun)圣拉扎尔大教堂(cathedral of Saint-Lazare)中的雕塑作品《犹大自尽》,由欧洲中世纪雕刻家吉斯勒贝尔(Gislebertus)创作完成。

[76]《迷雾中的先驱》(Ancestors in the Mist),载于《法史杂志》,1988,页131-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