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费分配法
(一)保费分配法的适用范围
前面已说明在会计期末保险合同负债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两部分。
在保费分配法下,可以就某些合同简化一般模型来计量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而未决赔款准备金仍然使用一般模型计量(如图3-10所示)。
图3-10 保费分配法仅适用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示例
实体采用保费分配法来计量保险合同组,前提是在合同组合开始时符合以下条件:
(1)该保险合同组内每份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为一年或一年以下;
(2)使用这种方法计量的金额近似于按照一般模型计量的结果。
履约现金流的波动性会随着某些项目而增加,例如:与合同的任何嵌入衍生工具有关的未来现金流的关联程度;保险责任期间的长度。
当合同的履约现金流预期在赔付发生之前的保险期间波动较大时不适合采用保费分配法。
除非合同变为亏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报告的某一报告期间的盈利能力及合同计量一般不会受到与未来报告期间有关的估计变动的影响。
如果在发生赔付之前的期间的履约现金流预计不会发生重大波动,保费分配法下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量结果能合理接近于采用一般计量模型时的结果。
保费分配法适用以下合同:①短期一般保险合同;②短期团体险合同;③短期再保险合同。
(二)保费分配法的初始计量
保费分配法下初始计量的保险合同负债为收取的保费减去已付的保险获取成本现金流(除非是实体选择确认保险获取现金流为费用),如图3-11所示。
图3-11 保费分配法下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量
实体在初始计量时不会明确识别未来现金流的现值、风险的影响及货币时间价值。因此在索赔发生时,实体在后续计量中不会对该等组成部分的变动进行分析,因为保费分配法的应用根据是上述组成部分不大可能发生重大变动。然而,如果相关事实和情况表明合同组合是亏损的,实体应确认损失并相应增加未到期责任负债,如果合同组合被认定为亏损,则剩余保险责任负债的增加额与确认的损失将等于以下两者之间的差额:①与保险合同组合的剩余保险责任有关的履约现金流;②采用保费分配法时所确定的剩余保险责任负债的账面金额。
换言之,实体应根据一般模型的履约现金流要求来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如果符合特定条件,还可以采用简化的处理方法。
(三)保费分配法的后续计量
根据保费分配法,未到期责任负债在之后的每一报告日按图3-12的方式计量:
图3-12 未到期责任负债的后续计量
对于以上框架,我们需明确以下几个关键概念:
1.保险收入(Insurance Revenue)
本期的已确认的保险收入是指分摊至该期间已实现的预期保费收入,其不包括投资成分,并按照货币时间价值和金融风险的影响进行调整(如适用)。收入是按照时间推移分摊至各个保险责任期间。但是,如果保险责任期间的风险释放模式与时间推移显著不同,则根据保险服务费用预计发生的时间,将预期保费收入分摊至各个保险责任期间。如果相关事实和情况在保险责任期间发生变化,则分摊的依据也会改变。
2.保险获取成本现金流的摊销(Release of Insurance Acquisition Cash Flow)
保险获取成本现金流的摊销指对于合同组确认前支付或收取的、与签发合同组有关(可直接归属于该合同组)的所有保险获取成本现金流会被递延,实体应将保险获取成本现金流,在保险责任期间根据时间的推移系统地摊销为保险服务费用。如果组合中每份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为一年或一年以下,实体可选择在保险获取成本现金流产生时将其确认为费用。
3.对融资成分的调整(Adjustment to a Financing Component)
如果组合中的保险合同存在重大融资成分,则按照货币时间价值(运用初始确认时确定的折现率来计算)和金融风险的影响来调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账面额。但是,如果实体在初始确认时预计提供各部分保险保障的日期与相关保费的到期日之间相隔一年或一年以下,则实体可以选择不按照货币时间价值和金融风险的影响来调整负债。
例3-10 本例示范了IFRS17下保费分配法的原理。在本例中实体在2018年7月1日签发了一份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即2018年7月1日到2019年6月30日,合同生效之日收到保费1200元,同时支付了保险获取成本现金流180元。
假设:保险服务在保险期间均匀提供;
在保险期间没有索赔发生。
那么,保险收入和未到期责任负债在保险期间的金额列示如下表(表3-20):
表3-20 未到期责任负债计算表 单位:元
说明:上表中考虑到保险服务在保险期间提供,保险收入按时间均匀分配,获取成本现金流也在保险期间均匀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