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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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IFRS17提供的混合保险合同拆分的例子

(一)附带账户余额的人寿保险合同的拆分

例2-3 一家保险机构签发附带账户余额的保险合同,保单持有人在合同成立时支付1000元的保费。账户余额每年随保单持有人自愿支付的金额的增加而增加,随着管理的特定资产的收益或损失而增加或减少,随着保险机构收取费用的增加而减少。

合同约定按照下列条款赔付:

(1)若保单持有人死亡,则支付5000元的死亡保险金以及账户余额中的金额;

(2)若保单持有人解除保险合同(假如无退保费用),则支付账户余额中的金额。

保险机构有理赔部专门处理收到的索赔,有专门的资产管理部管理投资。市场上有类似账户余额条款且无保障成分的投资产品由另一金融机构出售。由保险机构决定是否拆分账户余额、索赔处理服务和投资管理服务:

1.是否拆分账户余额

有类似账户余额条款的投资产品的存在说明投资成分是显著的。然而,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获得死亡保险金的权利无论是失效还是到期,都和账户余额失效或到期的时间相同。这说明保险成分和账户余额紧密相关,不能明确区分,因此在本例中账户余额不能从保险合同中拆分。

2.是否拆分索赔处理服务

索赔处理服务是保险机构为履行合同而必须承担的一部分经营活动,保险机构不向投保人转让商品和服务,因为这是保险机构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因此,在本案例中不应将索赔处理部分从保险合同中拆分。

3.是否拆分投资管理服务

投资管理服务,类似于索赔处理服务,是保险机构为履行合同而必须承担的一部分经营活动,实体不向投保人转让商品和服务,因为这是保险机构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因此,在本案例中不应将投资管理服务从保险合同中拆分。

(二)附索赔处理服务的停止损失合同的拆分

例2-4 保险机构与雇主(保单持有人)签订超赔保险合同,合同向其雇员提供健康保险,具有下列特征:

(1)保险机构责任范围为雇员索赔总额超过2500万元(起赔点)的部分,低于2500万元的部分由保单持有人自己承担;

(2)无论索赔额是否超过起赔点,索赔处理服务都会在下一年内处理雇员的索赔请求,保险机构有责任代表雇主处理雇员健康险的索赔。

保险机构应考虑是否拆分索赔处理服务。

在本例中,下列为两个用于区分不同服务的标准:

(1)索赔处理服务(如本例中代表雇主处理雇员索赔的服务)作为一项不含任何保险责任的单独服务被出售;

(2)使保单持有人受益的索赔处理服务与保险成分无关,若没有这项服务,保单持有人则需自己处理索赔。

因为在本例中索赔处理服务成分的现金流量和保险成分的现金流量并不是紧密相关,并且保险机构并没有提供将索赔处理服务和保险成分结合的重大服务,因此,保险机构应当将索赔处理服务从保险合同中拆分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