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劳动法概论
【导入案例】
劳动者加班工资与经济补偿案
2012年2月,高职汽修专业毕业的陈某在四川省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班工作,前后与公司所签订的三份劳动合同中都明确规定,公司实行五天工作制,每天八个小时。但在实际工作中,公司却要求所有普通职工包括陈某必须在星期六加班一天。对此,公司周末上班实行签名制,并规定“值班签到严禁他人代签,违者视为无效并按未签到处理;未签到或迟到的罚款20元/次。”虽然公司要求不甚合理,但是陈某非常珍惜这份工作,只好忍受公司不合理的规章制度,从未中断公司的加班。但让陈某等职工更不愉快的是,公司对于加班的职工既不发加班工资也未安排补休,即使陈某等人多次主张相关待遇,公司都没有给予正式答复。为了防止职工流失,在未征得职工同意的情况下,公司还自作主张每月扣发职工工资的10%作为风险金(后更名为预存金),待职工离开公司时归还。对于公司违反劳动法的行为,陈某做了长期的证据收集和保存。
2016年5月,陈某与公司有汽车保养业务往来的一名客户之间发生借款纠纷并产生冲突。对客户的投诉,在没有查清事情真相的情况下,公司进行了非公正处理,严重损害了陈某与公司的正常工作关系。同时,也基于公司管理问题和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加班制度,陈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四)规定,于2016年6月正式向公司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解除后,陈某要求公司退还风险金、支付四年来的加班工资和解约经济补偿等。除退还风险金外,公司对其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两项请求未给予答复。陈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并以申请人名义向成都市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2016年10月,劳动争议仲裁庭依法开庭审理,并经双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单位工资单和加班签到表等相关证据的质证和辩论,仲裁庭确认:关于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非法加班的证据确实充分予以采信;关于用人单位已在劳动者工资中支付了加班费的主张因无相应证据不予支持。同时,关于劳动者辞职的理由属于经济补偿法定情形,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等规定,劳动仲裁庭当庭裁决:支持申请人对工作期间所有的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主张(两项费用共计76000元);用人单位应在裁决生效后10日内向陈某履行支付义务。
对此裁决,双方都未提起诉讼。在裁决生效后不久,经陈某请求,用人单位履行了劳动争议仲裁书中的金钱支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