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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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概述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

(一)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协商一致所订立的明确双方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协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重要依据,不但有助于劳动用工的顺利进行,还有助于劳动争议的化解。

劳动合同涉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经济利益,为了防止劳动纠纷的出现,当事人应当选择书面形式并且要求合同内容完整准确。在劳动司法实践中,因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导致出现劳动争议,使双方当事人劳动关系紧张甚至引发冲突。各种“带病”问题劳动合同的出现,有多种原因,但缺乏劳动法律保护意识是最主要的根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粗心大意”而遭遇“合同陷阱”,因此承担较重的劳动义务或违约责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不规范,随意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司法过程中举证不力而承担经济处罚责任。因此,强化劳动合同法律意识,遵守劳动合同法律法规,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有避免劳动纠纷的现实意义。

【社会观察】常见侵犯劳动者权益的“问题”劳动合同

①口头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只有口头承诺,没有书面合同文件。一旦发生纠纷,空口无凭;②简易合同。劳动合同内容过于简单,缺少基本条款,没有具体规定义务,致使合同履行出现困难;③霸王合同。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利益拟定,强调用人单位的权利和劳动者义务,合同内容模糊,单位往往享有解释权;④抵押合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上班前提交证件、财产等,在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单位就以种种理由不退还抵押财物。⑤阴阳合同。用人单位有两份合同,一份是合法规范的假合同,仅由用人单位持有以应付执法检查,但实际上并不执行。另一份是不规范不合法的真合同,由双方持有且实际执行;⑥奴隶合同。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拟定苛刻的条件,要求劳动者必须遵守苛刻的“厂规厂纪”,服从单位加班加点要求,强迫劳动,剥夺了劳动者的休息权、休假权、人身自由等;⑦生死合同。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劳动合同中要求劳动者承诺“伤病自理,如有意外企业概不负责”等。

(二)劳动合同的特征

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是民事主体,劳动合同属于民事合同,自然具有民事合同法律的基本特征,如合同须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合同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因此,劳动合同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由民法或合同法进行调整。但劳动合同反映的是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又具有区别于一般民事关系的人身性、经济性和隶属性等特点,因此劳动合同有着自身独有的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的特定性。劳动合同双方主体是特定的,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在我国,凡是依法成立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等都可以成为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凡是年满16周岁的公民都可以成为劳动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此,第一章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做出了详细的说明。

(2)劳动合同双方地位的特殊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此可以就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职责差异而具有身份上的不平等性。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必须服从单位管理,遵守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相反,用人单位成为职工的管理者、指挥者和考核者。

(3)劳动合同的不自由性。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的权益,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所承担的劳动义务不得违反相关基准法律规定,如最低工资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社会保险制度等。否则,不但劳动合同或者相关条款无效,而且用人单位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在劳动合同履行时,劳动者必须亲自履行,不能委托他人代替自己履行义务。

(4)劳动合同可能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劳动合同内容除了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外,还可能因劳务派遣、业务履行而涉及第三方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劳动者的直系亲属也可因劳动合同而获得用人单位物质帮助的权利。

【律师提示】雇佣合同

雇佣合同是雇主与雇员之间订立的关于雇员提供劳务、雇主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务报酬的协议。雇主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雇员不成为雇主的成员。雇佣合同更多地体现为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国家干预对其干预程度较小。雇佣合同适用民法及合同法的一般原理规制,雇员不适用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履行、解除、终止、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社会保险等规定。雇佣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是劳动关系协调中最基本的法律。广义的劳动合同法,是指所有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集体合同规定》《关于贯彻执行 〈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违反 〈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及司法解释等。狭义的劳动合同法,是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

相对于以往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不但强调劳动合同全面履行,还增加了许多关于用人单位义务和劳动者权利的具体规定,强化了用人单位违法用工成本的处罚力度。这些主要表现在:在劳动合同期限选择、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竞业限制等方面,《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给予了更多的限制性或者强制性规定。在劳动合同解除、享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和劳动救济等方面,《劳动合同法》给予了劳动者更多的权利和保障。保护劳动者权益成为《劳动合同法》的核心内容,正如其第一条所言:“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三、劳动合同的类型

【案例讨论】 2014年7月,钟某是大学会计专业本科毕业生,进入当地一家三资企业上班,从事财会工作。不但该工作发挥了钟某的专业特点,而且工作环境优越、工资待遇相对较高,所以钟某非常喜欢这份工作,尽职尽责地做好这份工作的相关事务。公司也对钟某的努力和工作成绩表示了肯定。2016年8月,当公司表示续聘时,钟某也当即表示同意。但看到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中的劳动期限又是一年,钟某心里犯起了嘀咕,因为今年是钟某第三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很希望能与公司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人事部经理说,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都是一年一签,谁都没有例外。“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这是当时钟某的内心独白。

请问,钟某的想法对吗?

(一)以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同分类

以合同的期限不同,劳动合同可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合理选择劳动合同期限,不但涉及劳动者就业稳定和择业自主,而且也是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

(1)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按照合同期限长短,其又可以分为长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短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长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可以保持熟练劳动力队伍的稳定,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开展;对于劳动者而言,工作稳定,利于长远的职业规划。为了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关于贯彻执行 〈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规定: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劳动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八年。短期劳动合同,是指一年期限以下的劳动合同,其适用于用人单位季节性或者临时工作岗位的需要。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除非劳动合同法定终止原因或者当事人依法解除劳动外,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因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具有很强的稳定性,对劳动者而言具有较强的安全感和归属感;对用人单位而言则利用熟练工提高生产效率,减少劳动力更换成本,利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常适用于用人单位的关键人物和关键岗位,其不意味着“铁饭碗”和“终身制”,用人单位仍然享有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建筑、铁路、水利、桥梁、公路、石油勘探和开发等工程项目的劳动用工上,用人单位多采用此类劳动合同。

(二)以劳动合同产生方式不同分类

以合同产生方式不同,劳动合同可分为协商式劳动合同、录用式劳动合同、聘用劳动合同等。实践中,由于我国用工制度多样化,使劳动合同产生方式也多样化。

(1)协商式合同。其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经依法协商一致即可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这是企业根据实际用工情况的变化,及时并简便地招聘劳动者以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它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体现,是企业招聘员工最主要的方式。

(2)录用式合同。其是指根据用工计划,用人单位通过公开招收、择优录用方式与劳动者建立劳动聘用的协议。录用式合同主要适用于国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招聘的劳动者。它们实行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原则,劳动关系较为稳定。

(3)聘用合同。其是指用人单位与有专业技术特长的劳动者之间建立聘用关系的协议。对于劳动者具备较高文化程度和较强业务能力,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往往提高招聘条件和劳动待遇,主动与劳动者协商所签订的聘用合同,本质上属于劳动合同,并适用劳动法规定。

【律师提示】岗位协议与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往往还要与单位(或者其科室作为代表)签订岗位协议。岗位协议是指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就其在特定岗位上工作及其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与用人单位或其科室所签订的协议。岗位协议是以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和基础,是劳动关系内容的具体化,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其与劳动合同内容不一致时,应以岗位协议内容为准,但后者订立时同样遵循自愿原则,且不得违反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

(三)以合同内容不同分类

以合同内容不同分类,劳动合同可分为普通劳动合同和特殊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根据用工需要特点和发展目标,选择适用普通劳动合同或者特殊劳动合同,有利于建设合理科学的职工队伍,在满足单位生产经营的情况下最大化地降低人力资源用工成本。

(1)普通劳动合同,即劳动就业中最常见、最大量的劳动合同,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标准工时制或非标准工时制的劳动合同。普通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规范的最主要对象。

(2)特殊劳动合同,是指因劳动合同主体或者用工形式的特殊为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劳动合同法》规定,集体合同、劳务派遣合同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等属于特殊劳动合同。其产生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普遍性规定,法律特别规定除外。

【案例评析】 钟某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钟某提出要求符合这项法定情形。《劳动合同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本案的三资企业也不例外。公司人事部经理说,所有的员工劳动合同都是一年一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本案中,三资企业在劳动用工过程有遵守劳动法的义务,即对钟某负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义务。

四、与劳动合同相似的合同

(一)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是指劳务接受方与劳务提供方之间协商达成的,由劳务提供方提供标准的劳务,由劳务接受方支付劳务报酬的协议。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协议,它包括运输合同、保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

劳务合同虽与劳动合同具有很大的相似之处,致使在实践生活中当个人提供劳务时会误解为劳动合同关系。劳务合同的特点:①在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方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劳务提供方不是劳务接受方的成员,双方之间无从属关系。②劳务提供方需要利用自己生产资料进行劳务活动,并自行组织劳务工作和自担其风险。③劳务合同中的劳务报酬按商品定价规则执行,即成本费用加上合法的利润,其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或者分期支付。

(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在实践中,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分为企业外部承包合同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二者与劳动合同在法律上各有区别。

企业外部承包合同即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与劳动合同有较大区别,其不同点是:合同当事人为经营承包方和经营发包方,经营发包方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或者合法经营人,经营承包方取得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权并向经营发包方支付承包费用,其实行的是企业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经营承包方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自然人。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即企业内部责任制合同,其主要特点:①承包合同以经营管理责任制为基本内容。②承包人在其承包范围内是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③承包人对承包项目的经营成果负责。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很多共性:①承包关系和劳动关系都属于企业内部关系,并且主体资格重合,即承包人本身就是企业职工。②承包合同的权利与义务与劳动合同有交叉。③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接受企业监督,往往是承包人和职工的共同关系。因此,在劳动司法实践中,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即认定为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保护。

【知识拓展】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合同的职责

人力资源管理离不开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的最基础性工作。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合同的职责主要涉及以下事务:

拟定单位的规章制度,保障其有效性;

拟定劳动合同,将单位的规章制度纳入劳动合同,并产生法律效力;

根据单位需要特点,负责员工的招聘录用手续的办理;

核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的情况,强化用工的合同式管理;

预防单位劳动争议的发生,维护单位正常生产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