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实务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二节 就业服务管理

就业成就劳动者幸福人生;人才成就用人单位财富增长。劳动者求职与用人单位招聘,不能只靠机缘巧合的偶然性,更需要社会提供规范的就业服务平台,以满足各方长期的不同需要。就业服务就是为人力资源市场的供需双方提供服务,其形式多样,按属性可分为公共就业服务、职业中介服务和用人单位招聘服务三大类型;按服务类型划分为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服务、职业介绍服务、职业指导服务、职务培训服务、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

为了规范就业服务行为,保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益,国家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对就业服务事项进行指导和管理,主要涉及公共就业服务管理、就业援助服务管理、职业中介服务管理、用人单位招聘用工管理以及求职失业登记管理等。

【社会观察】 “黑职业中介”的常见骗术

骗术一:以虚假信息赚取登记费。非法中介组织通过在媒体刊登虚假广告或在街头巷尾张贴条件诱人的用人信息以吸引求职者,收取求职登记费。

骗术二:黑中介和空壳公司勾结诈骗求职者。一些中介机构和空壳公司串通起来,先骗取求职者的职介费,然后介绍到空壳公司,再收取保证金、服装费等。

骗术三:以“试工”为名骗取免费劳动力。由职业介绍机构与用人单位联手,由职业介绍机构不断发布用人信息,并从中赚取登记费、中介费;用人单位得到大量劳动力,并通过不停地“炒”试工者的“鱿鱼”,达到免费或廉价使用劳动者的目的。

骗术四:黑中介、用人单位和培训学校联手欺骗求职者。黑中介收取中介费后把求职者介绍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需要培训为名让求职者到指定学校参加培训,并交一定数量的培训费。求职者经培训上岗后,才知道所做的工作根本无法完成,不得不主动辞职。

一、公共就业服务的管理

公共就业服务,就是由政府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并配备专兼职职业指导工作人员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的公益性就业服务活动。

(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性质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就业服务和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提供的服务,应当规范管理,在国家严格规定的范围内收取服务费用,具体项目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规定。

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责

(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政府确定的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制订就业服务计划,推动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组织实施就业服务项目,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服务,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调查分析,并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经办促进就业的相关事务。

(2)为劳动者免费提供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为劳动者提供服务项目主要有: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3)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服务。为用人单位提供的服务项目主要有:招聘用人指导服务代理招聘服务;跨地区人员招聘服务;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专业性服务;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为满足用人单位需求开发的其他就业服务项目。

(4)其他职责和任务。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劳动力资源的调查和就业、失业状况统计工作等。

【社会观察】劳动者的就业与择业

劳动者应当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劳动者依法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可凭本人身份证件,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

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如实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以及与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情况,并出示相关证明。

二、就业援助服务的管理

就业援助,就是指政府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实施特别的就业保障。其中,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根据法律规定,就业援助主要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和实施。国家特别就业保障是指政府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1.公益性岗位安置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

2.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零就业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三、职业中介服务的管理

【案例讨论】 通过中铭公司在网上发布招聘用工的信息,赵雅恪于2014年10月3日与中铭公司签订《岗位实训就业安置咨询协议书》。协议规定:“中铭公司为赵雅恪提供兴业银行数据录入岗位实训并提供用人单位招聘流程服务以实现就业安置;中铭公司收取赵雅恪岗位实训就业安置费25000元。若协议期内无法安排赵雅恪实现协议上岗的,中铭公司应将费用全额退付给赵雅恪,赵雅恪有权终止协议并要求中铭公司退付全部费用。合同期间自2014年10月2日起至2014年12月2日止。”在协议的履行过程中,中铭公司未能按协议约定将赵雅恪安排在兴业银行数据录入岗位就业,而是安排在第三方即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赵雅恪在该单位工作了1个月后,以中铭公司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就业安置为由单位辞职,并要求中铭公司退还实训就业安置费。中铭公司认为赵雅恪违约,拒绝退还相关费用。经劳动者投诉后,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还调查核实,中铭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并不包括职业介绍内容。根据《就业促进法》规定,请回答下列问题:

(1)中铭公司应当退还收取劳动者的相关费用吗?

(2)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应当如何处理本案?

职业中介服务,是指由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提供的有偿就业服务。职业中介机构,是指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经营性组织。

职业中介机构主要业务有: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劳动者;开展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职业中介机构提供中介就业服务活动,应当遵守《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获得政府给予的补贴。对职业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律师提示】求职者如何防范“黑中介”

第一,核实职业介绍单位是否有职业中介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核实其招聘人员是否持有经过职业资格培训的职业资格上岗证;

第三,核实单位是否有物价局批准的收费公示资料;

第四,核实其收费时是否出示有明确项目的收据。

(一)行政许可制度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即开办职业中介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职业中介许可证。

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劳动行政部门对经批准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年度审验。

(二)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的条件

(1)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经职业中介许可和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视为违法行为。对此,依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职业中介服务规则

职业介绍机构的工作人员应按规定持有职业资格证书。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对提供招聘服务的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和招用人员简章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知识拓展】单位招聘用工须提供的证件

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或者参加招聘洽谈会招聘劳动者。在办理委托招聘或直接招聘时,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招用人员简章,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求职人员应当核实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以防受骗上当。

(四)职业中介机构禁止行为

(1)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2)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3)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4)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5)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6)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7)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8)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职业中介所列的禁止行为,助长利用职业中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要么损害劳动者权益,要么损害招工单位利益,其结果必然严重扰乱职业中介秩序。因此,《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将其列为职业中介禁止行为,并做出了处罚性规定。

四、用人单位招工的管理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招工和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的招工行为不但涉及单位自身利益,还涉及劳动者权益以及社会就业秩序,所以单位招工必需遵守《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规定。

用人单位可以依法通过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有途径发布招聘信息以及其他合法途径自主招用人员。

为了保护求职者的基本权益,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规定,用人单位招工应当遵守下列法律义务:

(1)招用人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2)用人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用人员广告,须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

(3)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

(4)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公开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信息和使用劳动者的技术、智力成果,须经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

(5)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应当依法招用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招用未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须组织其在上岗前参加专门培训,使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6)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①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②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③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④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⑤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⑥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⑦用人单位不得以诋毁其他用人单位信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的禁止性行为。

【案例评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明确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现中铭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从事职业中介的行政许可及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以职业中介作为经营内容的工商登记事实,故中铭公司与赵雅恪于2014年10月3日所签订的《岗位实训就业安置咨询协议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中铭公司据此收取赵雅恪的25000元,依法应当予以返还。

(2)对于中铭公司未取得职业中介许可和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视为违法行为。依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就业与失业登记的管理

为了准确掌握劳动力资源使用及分布情况,为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入户积分登记等提供信息,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和就业、失业状况统计工作。登记机构应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

(一)就业登记管理

1.就业登记的申办主体。当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作为就业登记申办主体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有单位就业经历的,还须持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解聘的证明。

2.就业登记的时间。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失业登记管理

1.失业登记的申办主体。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为失业登记的申办主体,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有单位就业经历的,还须持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解聘的证明。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有: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7)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2.失业登记的主要作用

(1)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

(2)登记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3)登记失业人员依照规定享有免费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所安排的就业培训。

3.失业登记的注销管理

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8)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9)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10)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