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就业促进法实务
【导入案例】
求职受骗案
2017年的春节刚过不久,企业开工和打工者求职的日渐旺盛,各地的劳动力市场异常活跃。三月份,广州市某区的劳动保险监察大队连续接到求职者求职被骗事件的举报,投诉者多为外地的打工者,他们都声称本市某长途汽车站附近的某职业介绍所收取了他们的职业中介费等,却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他们介绍承诺的工作,存在着欺诈行为。
由于有多起类似报案,劳动保险监察大队立即介入,实地调查取证后明白,原来该职业介绍所通过网络渠道和发送车站小传单等,宣称有大量的高端企业的招聘信息,能帮助求职者找到满意的工作。其广告内容中有:“如果求职者对工作不满意的,还可以在六个月内提供重新介绍劳动就业的机会。如果在第一次求职后10天内未成功联系工作的,职业介绍所将无条件全额退还职业中介费。”在介绍高薪工作之前,该中介要求求职者交纳500元信息登记费、12000元职业中介费和其他杂费等。在交费建档后,求职者就可以凭借职介所提供的求职登记信息表和介绍信去联系实际招工单位。鉴于该中介机构有实际办公场所,而且承诺求职不满意即可退费,很多求职者打消了种种顾虑,办理了交费建档手续。当联系招工单位时,许多求职者因各种理由或者特殊情况被打发回去。这些情形主要有:有的招工单位不需要招工,有的招工单位待遇低下,有的招工单位有“面试关”“业务考核关”“押金关”“无底薪”等苛刻的人事考核,有地址无招工单位的情形等。面对求职不顺,求职者回到职介所要求退还所有款项时,而职介所对此不予以理睬、借故拖延或者以求职者自身原因导致求职失败来推卸责任。为了要回不菲的求职费,求职者不得不奔波数十次,不但浪费了宝贵的时间,还让一些求职者的工作和生活陷入困境。
劳动保险监察大队查实,举报的职介所根本没有办理《社会职业介绍许可证》《从业人员资格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仅在办公室墙上贴着其他中介机构的复印件,属于典型的“打着职业中介旗号”的幌子从事“黑中介”。同时,其职业介绍活动带有明显的欺诈和违规收费,损害了广大的求职者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此,劳动保险监察大队依法对该非法职业中介机构下达了行政处罚通知,关闭违法经营场所,责令其立即退还求职者的职业中介费用和其他损失,对责任人处以三万元行政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