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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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如甲、乙、丙类液体在高温、高压下进行生产时,其温度往往超过液体本身的自燃点,当其设备或管道损坏时,液体喷出就会起火。有些生产的原料、成品都不危险,但生产中的条件变了或经化学反应后产生了中间产物,就增加了危险性,例如,可燃粉尘静止时不危险,但生产时,粉尘悬浮在空中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火源则能爆炸起火,而储存这类物品就不存在这种情况。与此相反,桐油织物及其制品,在储存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因为这类物品堆放在通风不良地点,受到一定温度作用时,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会导致自燃起火,而在生产过程中不存在此种情况,所以要分别对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进行分类。

(一)影响生产工艺火灾危险性分类的因素

生产工艺火灾危险性的大小,除了如上述的受物料本身的易燃性、氧化性及其与之所兼有的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性的影响和物料与水等灭火剂的抵触程度的影响之外,还受以下因素的影响。

1.生产工艺条件

生产工艺条件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压力、氧含量和所用的催化剂、容器设备及装置的导热性和几何尺寸等因素。如汽油在0.1MPa下的自燃点为480℃,而在25MPa下的自燃点为250℃。同时,有的产品的生产工艺条件需要在接近原料爆炸深度下限或在爆炸深度范围之内生产,有的则需要在接近或高于物料自燃点或闪点的温度下生产,这样就更增加了物料本身的火灾危险性,故物料在这种工艺条件下的火灾危险性就大于本身的火灾危险性。所以,物料的易燃性、氧化性及生产工艺条件,是决定生产工艺火险类别的最重要的因素。

2.生产场所可燃物料的存在量

在生产场所如果存在的可燃物多,那么,其火灾危险性就大,反之,如果可燃性物料的量特别少,少至当气体全部放出或液体全部汽化也不能在整个厂房内达到爆炸极限范围,可燃物全部燃烧也不能使建筑物起火造成灾害,那么其火灾危险性就小。如机械修理厂或修理车间,虽然经常要使用少量的汽油等易燃溶剂清洗零件,但不致因此而引起整个厂房的爆炸。可见,其火灾危险性就比大量使用汽油等甲类溶剂的场所小。

3.物料所处的状态

在通常条件下,生产中的原料、成品并不是都十分危险,但在生产中的条件和状态改变了,就可能变成十分危险的生产。如可燃的纤维粉尘在静置时并不危险,但在生产时,若粉尘悬浮在空中与空气形成了爆炸性混合物,遇火源便会着火或爆炸。另外,有些金属如铝、锌、镁等,在块状时并不易燃,但在粉尘状态时则能爆炸起火。

(二)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方法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丙、丁、戊5类,见表1.2。厂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是以生产过程中使用和产出物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的,因此,物质的火灾危险性是确定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的基础。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要看整个生产过程中的每个环节是否有引起火灾的可能性,并按其中最危险的物质确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生产中使用的全部原材料的性质;生产中操作条件的变化是否会改变物质的性质;生产中产生的全部中间产物的性质;生产中最终产品及副产物的性质。

表1.2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注:同一座厂房或产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