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分类
(一)影响物品火灾危险性的因素
物品的火灾危险性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在确定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时不能只考虑其本身是否可以燃烧及燃烧的难易程度一种因素,应当综合考虑其各种危险特性给人们带来的危害和后果,以及影响其火灾危险性的各种相关因素。综合起来,影响物品火灾危险性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点:
1.物品本身的易燃性和氧化性
物品本身能否燃烧或燃烧的难易、氧化能力的强弱,是决定物品火灾危险性大小的最基本的条件。一般而言,物品越易燃烧或氧化性越强,其火灾危险性就越大。如汽油比柴油易燃,那么汽油应比柴油的火灾危险性大;硝酸钾比硝酸的氧化性强,那么硝酸钾就比硝酸的火灾危险性大。衡量物品易燃危险性大小的方法和参数,与物品本身的状态有关。因为物品本身的状态不同,其燃烧难易程度的表现形式也不同,所以处于不同状态的物品,会有不同的反映该物品火灾危险性大小的测定方法和参数。一般来讲,液体主要是用闪点的高低来衡量,气体、蒸气、粉尘等主要是用爆炸浓度极限来衡量,固体主要是用引燃温度或氧指数的大小来衡量。另外,最小引燃能量也是用来衡量物品火灾危险性大小的一个重要参数,如防爆电器的防爆等级都是依据物品引燃温度的高低和最小引燃能量的大小来确定的。
2.易燃性和氧化性之外所兼有的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性
任何一种物品都不会是只有一种特性的,如磷化锌既有遇水易燃性,又有相当的毒害性;漂白粉既有强烈的腐蚀性,又有很强的氧化性;硝酸铀既有很强的易燃性、氧化性,又有十分强烈的放射性等。所以,在对物品进行火灾危险性分类时,除应考虑物品本身的火灾危险性外,还应充分考虑它所兼有的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性。
3.盛装条件
物品的盛装条件是制约其火灾危险性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同一种物品在不同的状态,不同的温度、压力、浓度下其火灾危险性是不同的。例如,苯在0.1MPa下的自燃点为680℃,而在2.5MPa下的自燃点为490℃,在空气中的自燃点为578℃,在氧气中的自燃点为566℃,在铁管中的自燃点为753℃,在玻璃烧瓶中的自燃点为580℃;又如,甲烷在2%的浓度时自燃点为710℃,在5.85%的浓度时自燃点为695℃,在14.35%的浓度时自燃点为742℃。氧气在高压气瓶内充装要比在胶皮囊中盛装的火灾危险性大,氢气在高压气瓶中充装要比在气球中火灾危险性大。所以,物品的盛装条件不同,其火灾危险性也不同。
4.物品包装的可燃程度及量的多少
物品火灾危险性的大小不仅与本身的特性有关,而且还与其包装是否可燃和可燃包装的多少有关。对难燃物品和不燃物品,若其包装材料为可燃物且其量与被保护的物品相比,密度又相当大时,那么该物品的火险类别就可按包装材料的可燃性考虑。
5.与灭火剂的抵触程度和遇水生热能力
一种物质,如果其一旦失火与灭火剂有抵触,那么其火灾危险性要比不抵触的物品大。如水是一种最常用、最普通的灭火剂,如果某物品着火后不能用水或含水的灭火剂扑救,那么就增加了扑救的难度,也就加大了火灾扩大和蔓延的危险,所以该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就大。
另外,遇水生热不燃物品本身不燃,但当遇水或受潮时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并释放出大量的热和(或)不燃(可燃)气体,可使附近的可燃物着火。
(二)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方法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见表1.1。
表1.1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注:1.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2.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