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育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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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孩

结婚多年,不能生男育女,非夫不力,即妻无能也。倘过失在夫,而不在妻,尚可补救,即采用科学借种法是也。科学借种者,医师以亲夫以外之男精引人妻之阴内,使其受孕,因此而生之子女,西人名之曰“试验管中之孩”(Test Tube Babies),即“人工孩”之意。人工孩,美国已有不少,皆于过去五年中,由西摩与葛纳(Koener)两医师经手成之。

借种之事,最易发生医学上及法律上种种危险,故美人于实行之前,注意下开之点:

(一)自愿赠种之人,非经医师验明身体健全,不患花柳病或疯癫症者,虽热心人种,皆在拒绝之列;借种之母,亦非受检验不可,患血友病(hemophilia)者,不宜遗传,故全无资格。

(二)赠种者必为中年人、大学毕业生、有正当职业而经济独立者,且已娶妻而无子女者,因有子女之“妻”,不喜子女有所谓“半弟兄”“半姐妹”也。赠种者,非得妻之允许不可。

(三)赠种之“父”,不得收受任何报酬。

(四)赠种者不得为夫之兄弟,恐妻于探知实情后,移爱于赠者,又恐赠者常见己孩而心生不快,或宠之过度也。

(五)赠者与受者,不得互知姓氏,亦不得彼此见面,恐日后有胁吓、讹诈等事发生也。

(六)赠者与受者,必为同民族之人。目棕色者,最好有棕色目之子女;目绿色者,最好有绿色目之子女。意人活动,德人静默,不宜混合。

(七)夫于其妻纳种之前,必立约签字,并加手印,声明其妻借种之事,得彼之允许而行。此约由接种之医师秘密保存。

(八)借种不作通奸论,因一方面有亲夫之允许,另一方面不触犯国法也。(依纽约州法律,通奸之定义为“男女体交,而男者不为法定之伴侣”,借种之母与赠种之父,非独无体交,并未见面也,故非通奸。)

原载一九三七年三月十三日《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