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释义】 本条是国家对特定传染病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的规定。
为体现国家对传染病病人的关怀,控制传染病的传播和流行,本法将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作为传染病防治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获得医疗救助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患有特定传染病。按照本法规定,各类传染病共37种,在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阶段,政府还不可能对所有种类的传染病患者予以免费治疗,只能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和控制传染病传播的需要,对特定的传染病患者实行医疗救助;第二是困难人群。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地区间、城乡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医疗保障体系不健全,部分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城镇贫困人口还存在缺医少药的问题。对这部分人员的传染病医疗国家予以减免。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重大传染病的防治,采取对西部地区卫生投入的倾斜政策,在结核病、艾滋病及其他重点疾病防治中从中央卫生专项经费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国务院吴仪副总理在2004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提出,以防治艾滋病、血吸虫病为重点,减少传染病对人民健康和经济建设的威胁。目前实行医疗救治减免医疗费用的病种有结核病、艾滋病等。
关于艾滋病防治工作,按照中央领导的指示,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了对农民和城市中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免费发放抗病毒药物、在重点地区实行免费匿名检测、免费实行母婴筛查和阻断,对艾滋病患者的孤儿免收上学费用,对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给予经济救助的“四免一关怀”政策。卫生部、财政部2004年制定发布了《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规定为农村居民和城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经济困难人员中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病毒药物,目前提供的药品共三类六种;对疫情较重地区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常见机会性感染药品费用给予适当免、减。常见机会性感染包括细菌性肺炎、细菌性肠炎、败血症、皮肤损伤、细菌性脑膜炎、结核、非结核分支杆菌感染、CMV视网膜炎、单纯疱疹病毒感染、带状疱疹病毒感染、弓形体脑炎、隐孢子虫病、卡氏肺囊虫肺炎、口腔和食道念珠菌感染和隐球菌脑膜炎;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提供免费的母婴阻断药物及婴儿检测试剂,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的费用由中央财政安排,其他地区的费用由地方政府负担。《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规定,免费范围为艾滋病咨询和初筛试剂,包括霉联免疫吸附试验和快速凝集法试验试剂及相关咨询。适用人群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的艾滋病初筛试剂费用由中央财政安排,其他地区的艾滋病初筛试剂费用由地方政府负担。咨询室建立、试剂管理、培训和宣传等其他艾滋病咨询检测相关费用由地方政府安排。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的费用应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统筹安排使用。
国家对结核病患者也实行了免费诊断和免费提供治疗药物的群体性控制措施。
2003年春,北京、广东等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暴发流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全力采取预防控制措施。为保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加快对疑似病人的收治确诊,卫生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共同下发了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缴纳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医院要严格执行先救治、后结算费用的规定,简化入院手续、及时开展救治工作。严禁因为费用问题延误救治或者推诿病人。发热病人到医院就诊时,免办挂号手续,先就诊;初诊为“非典”患者和疑似病人的,不再交纳检查、检验等有关费用,实行记账制。普通患者补交各项费用。患者住院或者留院观察时,免交住院预交金等一切费用,办理登记手续后直接留院观察或入院治疗。对于参加医疗保险的患者,医院应及时通知该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治疗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也采取记账的方式,患者无须逐项缴纳各项费用。已经建立城镇社会医疗救助和贫困农民家庭医疗救助制度的地区,要对城乡困难患者进行重点救助。救治费用的补助由同级财政负担,上级财政对负担较重的地区要给予适当补助,省级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中央财政将根据具体情况对困难地区予以适当补助。财政部、卫生部还下发了关于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收治农村非典病人,绝不允许因费用问题延误农村非典患者的救治。对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中的非典患者实行免费医疗救治,所发生的费用由救治地政府负担。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困难地区政府负担救治费用,原则上按50%给予补助。
本法授权卫生部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