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国家加强基层传染病防治体系建设,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经费。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保障措施的规定。
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政府对发展卫生事业保障人民健康负有重要责任。发展卫生事业加强传染病预防控制,首先要明确政府的职责。多年来,我国卫生事业发展滞后,疾病控制体系薄弱,重大传染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2003年“非典”的暴发流行,使我们认识到传染病的防治不仅仅是公共卫生问题,而是社会问题。政府提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城乡协调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和卫生健康水平,是我们在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始终坚持的一条重要方针。同时,提出建立和完善疾病预防控制和应急救治体系,从中央到省地县都要建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改善疾病控制措施和手段,开展疾病科学研究,完善监测和预警机制,全面提高预防监控水平。县级以上都要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品、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省市(地)两级应设置传染病专科医院,或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根据财政部和卫生部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各级政府对公共卫生事务和卫生机构的资金给予财政补助。疾病控制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和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和单位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统筹安排。对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给予财政补助。卫生部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动与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有关的经费保障政策,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公共卫生建设力度,2004年基本完成地、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救治体系建设任务,加大对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保障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提出要高度重视并做好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卫生工作。各级政府要把卫生扶贫纳入当地扶贫计划,安排必要的扶贫资金,帮助这些地区重点解决基础卫生设施、改善饮水条件和防治地方病、传染病。要把扶持这些地区卫生事业发展作为财政转移支付的重要内容。鼓励发达地区对口支援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卫生工作。国家近年来已加大中央和东部地区对西部地区卫生工作的支持力度,并将逐年增加。
根据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分管原则,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实施重大传染病防治项目给予补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经费。经费应包括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规定免费治疗的疾病、对公众的健康教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