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释义】 本条是关于传染病防治法病种分类的规定。
关于法定传染病病种及其分类,对这个问题,各方面比较关注。旧的传染病防治法将35种传染病列为法定传染病,并分为甲、乙、丙三类。在修订过程中,经反复征求专家意见,处理这个问题的基本思路是:1.根据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传染病在我国的发病水平和危害程度,并结合国际上通用的做法,决定哪一种传染病应该列入法定传染病;2.把对人体健康和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作为分类原则。据此,将原来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的艾滋病改为按照一般乙类传染病管理,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列入乙类传染病但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将原来丙类传染病中的肺结核、新生儿破伤风、血吸虫病调整为乙类传染病,将原来乙类传染病中的黑热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调整为丙类传染病。需要说明的是,在法律修改过程中,对是否将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列入法定传染病管理有不同意见,有些人士认为,人患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在我国并没有病例发生,没有必要将其列入法定传染病。但考虑到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都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列入法定传染病管理,世界卫生组织也建议各国将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列入甲类传染病管理。而且,该病的传染速度快,危害程度高,一旦发生就会产生极为严重的后果。尽管,我国尚未发现此病例,但在我国周边国家已经发生病例,本次修订未雨稠缪,将其列入法定传染病有利于我国在第一时间对可能发生疫情进行防控,使其不发生,或发生初期得到有效控制。因此,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将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列入乙类传染病并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另外,根据病原体的分类,还将列入法定传染病的病种按照病毒、细菌、螺旋体、寄生虫的顺序重新作了调整。经过上述调整,列入本法的法定传染病共37种,其中甲类2种,乙类25种,丙类10种。
本条第二款规定,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