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填写卫生执法文书。
卫生执法文书经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卫生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卫生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释义】 本条是关于卫生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的规定。
本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本章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又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的具体职责,这些职责的具体落实要依靠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本条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具体承担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监督职责,这里的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是依法行政的要求。本条对卫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提出了以下要求:
第一,在执法时执法人员应当不少于两人。卫生行政部门中具体承担卫生行政执法的人员称为卫生监督员。卫生监督员由卫生行政部门聘任,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公共场所卫生、化妆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防护、学校卫生、医政等监督管理工作。卫生监督员在依据传染病防治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卫生监督员,这样规定有利于执法人员相互监督,防止个人擅断,体现执法公正。在执法中,如果出现一人执法的情况,当事人可以拒绝,执法行为不合法,无效。
第二,出示执法证件。执法证件是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表明执法人员身份和权限的证明文件。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取得卫生部统一格式的卫生监督员证,卫生监督员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从2003年1月1日起全国卫生监督员统一使用新的卫生监督员证。卫生监督员证内容为:持证人的近期照片,姓名、出生日期、工作单位、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编号。为了便于信息管理,卫生监督员证附带IC卡,可以查询卫生监督员职务、职称、专业、培训、年审等基本情况。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根据依法履行传染病监督检查职责时出示卫生监督员证,目的是表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防止他人假冒执法人员侵犯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人员的合法权益。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出示卫生监督员证,有利于社会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卫生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可以依法予以拒绝。
第三,填写卫生执法文书。卫生执法文书是卫生行政机关为实现卫生行政监督各类职能,在现场卫生监督、行政处罚等过程中,针对特定对象制作的法律文书。2002年12月,卫生部发布34号令颁布《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该规范自2003年5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卫生行政执法中常用的31种文书。在传染病监督执法中,常用的卫生执法文书有:卫生监督意见书、职业禁忌人员调离通知书、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采样记录、现场检查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卫生监督员应当按照监督的需要,填写相应的卫生执法文书。
第四,根据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要求,当场制作的采样记录、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陈述和申辩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提出补充和修改,当事人认为记录的内容真实无误的,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名。这样做是为了保证文书的客观、真实、合法。当然,在执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当事人不配合的情形,最常见的是当事人拒绝签字,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文书的合法性,由在现场的或者负责记录的、两名卫生监督员在文书上写明“已请当事人核对,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注明有关情况。卫生监督员一般要在说明的后面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