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卫生行政部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职责的规定。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1.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是行政机关层级监督的主要方式之一。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是经常的、随时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不及时处理职责范围的事项或者不履行职责的,应当责令纠正或者直接予以处理。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所谓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指从事疾病预防控制活动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所谓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肩负着十分重要的职责,他们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了传染病防治工作。所以,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保证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是十分重要的。
3.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所谓采供血机构是血站和单采血浆站的统称。血站和单采血浆站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机构。血站是指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单采血浆站是指根据地区血液资源,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并经严格审批设立,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生产用预料血浆的单位。但它们又有共同的特点,即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供应血液、血浆,都有可能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如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等)的发生和传播。所以,加强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的监督检查是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重要环节。
4.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所谓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所谓饮用水是指供人饮用和在生活中使用的水。所谓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是指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应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消毒产品不合格不但起不到消毒灭菌作用,而且会影响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效果,甚至会传播疾病;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有可能造成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所以,国家将上述产品纳入卫生监督检查范围。
5.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菌种、毒种是指可能引起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发生的细菌菌种、病毒毒种。在传染病防治、科学实验和菌(疫)苗生产活动中,时有菌(毒)种丢失、实验室感染等事故。为了加强传染病防治方面的生物安全工作,本法要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并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以确保其安全。
6.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所谓公共场所是指人群聚集的地方,包括供人们学习、工作、休息、文化娱乐、旅游的公用建筑物、场所及设施等。公共场所若卫生不好,极易造成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所以,国家对各类公共场所的环境、公共设施和公用物品的卫生有明确的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确保其提供的活动场所、设施、物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并应当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发生传染病。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所谓重大事项,一般认为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有影响的或者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影响的传染病防治事项,如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传染病、境外传入的新传染病、新发现已经被宣布消灭的传染病等,对这些事项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