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释义选编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

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

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确需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管理制度的规定。

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具有传染性,如果管理不善,将会成为可怕的传染源。在2004年4月发生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就是因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没有管理好而导致泄漏和实验室感染。加强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管理,防止其扩散和实验室感染,保证生物安全是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已经成为世界卫生组织和世界各国的共识。

本条意在加强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管理,强化生物安全。本条包含了三层意思:一是,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二是,如何加强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管理,其中一种重要的方式是通过行政许可来加强对部分传染性较强的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管理;三是,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

(一)关于传染病菌种、毒种库

上文已经提到,我国正在加紧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统一保藏制度。卫生部和农业部指定了七个菌(毒)种保藏中心:抗菌素菌种保藏管理中心,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中国农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普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林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工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这些保藏中心就是国家的传染病菌种、毒种库。

这些保藏中心承担集中储存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任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藏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并向实验室提供。保藏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作好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进出和储存的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对传染性极强的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应当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保藏机构储存、提供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经费由国家予以保障。保藏机构应当凭实验室依法取得的从事传染性极强的传染病菌种、毒种相关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向实验室提供传染性极强的传染病菌种、毒种,并予以登记;保藏机构接受实验室送交的传染性极强的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应当予以登记,并开具接收证明。

(二)关于如何加强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管理

1.根据有关规定,我国正在建立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制度。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的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病原微生物的具体名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规定的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条件: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强化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运输的管理。本条所讲的“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就是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运输目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单位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2)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应当密封,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还应当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压的要求;

(3)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的,可以通过水路运输;紧急情况下或者需要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往国外的,可以通过民用航空运输。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过程中需要运输病原微生物样本的,由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并同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通报。

通过民用航空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除依照上述规定取得批准外,还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需要通过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承运单位应当凭规定的批准文件予以运输。

承运单位应当与护送人共同采取措施,确保所运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安全,严防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