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售、运输。
【释义】 本条是关于防治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规定。
许多传染病是人畜共患传染病。例如,现在给人类社会造成巨大压力的艾滋病最早来自非洲绿猴;令人谈之色变、曾造成数千万人死亡的鼠疫,是人与鼠共患的传染病。因此,要将防治动物传染病提高到防治人的传染病同样的高度。为此,我国专门制定了动物防疫法。
本条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哪些政府部门在防治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方面负有职责;二是,严格管理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
(一)防治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职能部门
防治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职能部门主要有农业部门、林业部门、水利部门等。
农业部门,是指畜牧兽医部门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防治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方面负总责,包括:制定与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预防规划;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规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办法;发生动物疫情时,依法采取措施扑灭疫情等。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林业部门主要负责配合农业部门在林区的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水利部门负责配合农业部门在河流、湖泊等水域的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例如,血吸虫病是一种人畜共患的传染病。一旦在动物间发生大面积感染血吸虫病时,农业部门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治疗染病的动物,对疫区的动物要加强检查、预防性投药。林业部门要在林区开展灭螺行动,水利部门在河流、湖泊等水域开展灭螺行动。两部门一旦发现染疫动物,应当立即向农业部门报告。
(二)严格管理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
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等动物,极有可能携带传染病病原体,如不采取措施,有可能传播人畜共患传染病。因此,本条规定,这些动物应当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售、运输。
依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业标准、检疫管理办法和检疫对象,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动物检疫员具体实施动物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动物,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动物产品同时加盖或者加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使用的验讫标志。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由货主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和其他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动物凭检疫证明出售、运输、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检疫证明不得转让、涂改、伪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