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释义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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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释义】 本条是关于传染病监测制度的规定。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二是,国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传染病监测规划、方案和监测计划、工作方案;三是,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实施监测。

(一)关于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传染病监测,指持续地、系统地收集、分析、解释与传染病预防控制有关的资料。包括流行病学资料收集、信息确证、风险分析等几个方面。传染病监测的目的是要做到早期预警,强调对不可预见紧急情况的反应,目前,世界各国都将建立和完善监测预警系统作为公共卫生方面的一项重点任务给予高度重视。

在我国,建立一套健全的疾病监测、预警制度是非常必要的,是建立完善的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预防为主”卫生工作方针的重要方面。在法律制度上应当有明确的规定。这项法律制度是一项完整的制度,在本法不同的条款中从不同的角度作出了规定,如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第三章疫情报告、信息收集、分析的规定,医疗机构疫情信息报告的规定等。这项制度在本法中至少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传染病发生前和发生初期的监测;二是,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信息收集体系,疫情信息的收集不仅仅依靠法定报告,而应当形成包括哨点监测、实验室监测、症状监测、重点人群强化监测以及动物疫情监测的综合体系,强调各种监测途径的互补、互通,真正形成监测网络;三是,对不同渠道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得出预警信息;四是,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等在报告传染病和提供传染病发病信息方面的义务,同时规定专门的专业机构负责沟通、收集、确证、综合、分析各方面的信息。

(二)关于国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传染病监测规划、方案和监测计划、工作方案

传染病监测是一种对趋势的监测,是对传染病传播危险的评估体系,需要建立一个良好的机制,并有完善的框架和步骤。在这个评估体系中,首先要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息收集和确证制度。这种信息来源包括主动收集和被动接受报告,官方正式渠道和非正式渠道,总之,要对来自各方面的有关传染病的信息予以充分重视,广泛收集相关信息并要及时确证。为了达到上述目的,应当在国家一级制定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在省一级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地区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以保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的统一、规范、科学、有序。

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法定传染病报告;2.哨点监测;3.实验室监测;4.疾病症状监测;5.儿科监测;6.死亡率监测;7.干预措施、治疗结果监测;8.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疫情的监测等。同时,还应当规定统计、分析方法和判定的原则。监测规划和方案应当注重整个体系的建立,强调各种监测途径的互补,对不同渠道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在国家监测规划和方案的基础上和规定的框架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检测计划和工作方案,作为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监测的规范。

(三)关于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实施监测

传染病监测工作是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主要职责之一。按照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传染病监测规划、方案和监测计划、工作方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实施传染病监测,获得系统的、科学的、真实的信息,并对获得的信息进行细致地分析、解释,并作出预测、预警,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改进传染病防治对策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本条第三款特别强调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四种情形的监测,即,传染病的发生、流行情况,影响传染病发生、流行的因素,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因此,按照监测规划和方案的规定,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监测人群的基本情况,监测传染病在人、时、地三间的动态分布,监测人群的易感性(血清学监测、人群抗体水平监测),监测传染源、宿主、媒介、传染来源的情况(环境监测),监测病原体的类别、毒力、耐药情况(病原学监测),评价防治措施的效果等。广泛、及时收集国外传染病发生的信息,并进行分析、确证,以便及早发出预测、预警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