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防治中的地位和职责的规定。
本法所指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在附则第七十八条第十四、十五项规定了其含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从事疾病预防控制活动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医疗机构: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
第十八条具体规定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的职责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符合的条件;第五十一、五十二条具体规定了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的职责及其实施医疗救治的条件和能力。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本条所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指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研究所(院)、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站)、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站)、皮肤病性病防治研究所(站)、地方病防治研究所(站)、鼠疫防治站(所)、乡镇预防保健站(所)及与上述机构专业相同的单位。
本条第一款指出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其中传染病监测包括系统地收集整理监测区内与疫情监测和分析有关的基本资料,在此基础上对重点防治的病种进行定期、定点的监测研究,掌握该病发生发展的规律,以及与其相关的社会、自然因素,为制定防治对策、开展防治工作、评价效果提供依据。预测是在对常规疫情和专题检测资料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重点病种根据其流行周期、发病季节等流行特征,可能引起流行的社会因素和自然因素等,及时发现可能引起流行的迹象和因素,进行综合预测分析,在流行前期做出预报,以便采取预防措施。流行病学调查是指对人群中疾病或者健康状况的分布及其决定因素进行调查研究,提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及保健对策。即通过查明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者三个环节,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二代病例发生。疫情报告包括常规疫情报告、特殊疫情报告(暴发疫情、重大疫情、灾区疫情、新发现或者原因不明的群体性疾病)、传染病漏报调查、疫情资料管理和利用、疫情报告管理的检查指导等内容。具体报告的程序和时限,按照卫生部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对属于传染病疫情的,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报告、通报并采取相应预防、控制措施。
(二)医疗机构
本条所称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包括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急救站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本条第二款指出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控制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医疗机构的预防保健科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地段的医疗预防工作,包括疫情报告、传染病的消毒隔离、计划免疫接种、预防性投药等;积极防治传染病、结核病等常见、多发病;积极开展、检查、指导本院和地段的爱国卫生运动,经常宣传卫生知识,做好除害灭病工作。
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的社区防治是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基本工作内容之一,社区医疗机构执行法定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协助开展漏报调查;配合有关部门对传染源予以隔离,对疫源地进行消毒;指导恢复期病人定期复查并随访;开展计划免疫等免疫接种。农村基层医疗机构指的是乡、村两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村卫生室提供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其在传染病防治中的主要任务是落实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等疾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按照规定报告疫情;开展计划免疫等预防接种;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提高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人口覆盖率,为艾滋病等传染病患者提供咨询等。
对于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经诊断为传染病病人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不具备相应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应当依照规定将其转诊至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应当接诊治疗,不得拒绝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