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释义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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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各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职责的规定。

(一)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即卫生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卫生部在传染病防治方面的职责主要有: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订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发布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名录;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工作。

同时,作为国务院分管卫生的职能部门,卫生部负责对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工作的指导。

(二)主管各地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首先,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在地方政府领导下的职能部门,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从事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服从地方政府的领导。这也体现了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这一要求。

其次,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其在业务上,要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服从整体规划,与地方各部门协调一致,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其他有关部门

其他有关部门主要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水利、林业、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财政、人事、教育、科技、药监、质检、外事、公安、工商、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传染病防治相关的工作,共同保障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工作中,要处理好实行垂直领导的有关部门,如工商、药监、质检等,其派出机构与所在地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各部门应当服从地方政府的领导,保证政令通畅,确保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军队

军队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军队卫生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保障军队广大官兵的健康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随着军队医院向地方开放等新情况的出现,也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在2003年春天抗击非典的战斗中,军队医院与地方之间存在沟通不力、信息不畅等问题,影响了防治工作的开展。针对这一问题,本法明确了如下两个报告制度:一是,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二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传染病的防治不同于其他工作,必须在全国范围内采取相同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宜军队、地方各搞一套办法。因此,本条规定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要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考虑到军队有着相对独立的建制,其工作涉及国防、国家安全、保密等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法规定,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即由总后勤部卫生部履行本法规定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的各项监督管理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