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如何把握“辨病”与“辨证”二者的关系
文献中有不少知名学者提出要“以病统证”,显然这是不现实的片面想法。
首先,“以病统证”思路难以应对临床患者处于“多病杂陈”状态的情况。许多患者同时罹患多种疾病,这些并存的疾病之间看似各自独立存在,但实则互相影响,轻重缓急、主次关系也受到多因素影响,因此,以一个病还是几个病来统证的思路存在严重缺陷,不具可行性。
其次,临床还有许多辨病诊断求因难明(有文献认为在两三千种常见病之外尚有许多疾病很难明确诊断),不仅有无病可辨的证,也有无证可辨的病,有时还须舍病从证,或舍证从病等。这都说明辨病论治与辨证论治二者是相对的互补关系,不能认为二者是必然的从属关系,辨病与辨证同等重要。
那么,临床究竟如何把握二者的关系?
一方面,如能在辨证的基础上把握疾病的本质属性及特征,有助于加强处方用药的针对性和准确性。无论是西医之疾病还是中医之病证,在可以“异病同治”的时候,不同疾病/病证的选方用药也常有异,如同样是肝气郁结证疾病/病证,性质不同未必都选用柴胡疏肝散;同样是湿热证,肝病之肝胆湿热常选茵陈、栀子、金钱草、垂盆草等,肾病之湿热则常选黄柏、六月雪、土茯苓、萹蓄、萆薢等,胃肠病之湿热则多选蒲公英、黄连、苦参等,肺系疾病之湿热则多选鱼腥草、败酱草等。金寿山曾说:“选药,不但要辨证,还要辨病。同样的证,病的性质不同,用药就有不同。”强调的是辨病有益于辨证选药。可见,明确疾病性质及其病机,对指导辨证论治确有重要意义。如果忽视辨病,见证治证,可能会辨证虽准,而用药无益于疾病,甚至药邪为害(如黄药子或生首乌一般已不适合已有肝细胞损伤者,含有马兜铃酸的中药一般不适合已有急慢性肾病者)。对于“无证可辨”之病也可得到较为准确的辨病论治,提高选方用药的针对性。
另一方面,除了对于不少患者无病可辨(指不能明确西医诊断)或多病杂陈状态下只有采用以辨证论治为主要方法外,即使对于那些诊断明确的疾病,若只见疾病不明病机之辨证,则会陷入一病一方/分型论治的僵化框框,无视同一疾病不同患者、不同阶段、不同兼夹等复杂情况的个性特征,疗效同样陷入平常。
既往,曾有不少研究认为辨证论治可能会不如辨病论治的疗效更好,其实,这种结论往往来源于研究者在设计方法中割裂了辨证论治与辨病论治二者的密切联系,目前大多数的临床研究课题都有如此缺陷,许多研究不过是辨证分型论治并且一方到底,未能因病机变化而更换治法方药,并且在病机相同、治法确立之后,有诊断性的选方用药也是影响疗效的关键环节却被人们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