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评估宪法实施状况的应持之度
回顾三十多年法制建设的历史可以发现,大概没有哪一部重要法律像宪法那样,引起各方面对其作用的激烈争议了。这就涉及一个重大问题:如何看待宪法的实施状况?我们觉得,客观公允地评价宪法的实施状况,有几个重要视角值得注意。
1.2.1 用历史的眼光看待宪法的实施状况
中国的情况非常特殊,我们无法回避和否认。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曲折政治历程看,在1980年代初,我们能够制定出一部比较符合国情的宪法,并且运行到今天,已属不易。对于宪法实施状况的考察与认识,首先应当在特定的历史阶段、特定的历史背景下进行,而不能简单地拿几个法治发达国家宪法的制定与实施同中国相比,不能只从应然性出发来考察问题。
1.2.2 从国家权力运行的宏观局面出发考察宪法的实施状况
宪法究竟是规范什么的,应当在哪些领域适用以及如何适用,这些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尚缺乏深入的讨论和清晰的认识。在西方不少国家,宪法是可以运用于日常诉讼和发挥具体作用,让公民看得见、摸得着的,但是,我国现行宪法规范的内容,主要还是国家宏观权力运行的方方面面,宪法适用的主体也主要是国家机关,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需要由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规定才能落实。宪法与公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但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还是依赖有关国家机关和政党认真遵守执行宪法才能得到保障。在目前的政治体制下,如缺乏必要的授权,宪法尚不能走入法庭,不能走入公民具体的生活特别是诉讼中。所以,考察宪法实施的状况,也还不能从国外宪法的规定出发,而应当从我国国家权力运行的宏观局面出发,来抓住宪法实施的根本和主要。
1.2.3 从改革和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殊背景出发考察宪法的实施状况
改革和社会转型时期的法制建设,一个明显的缺陷,就是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不足,其作用的发挥具有阶段性、相对性和有限性。宪法更是如此。1982年宪法本身就是改革的产物,又在改革中不断变化发展,所以,很难像社会关系定型状态下的宪法那样,具有极大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并充分地、长久地发挥各方面的作用。是不是可以确立起这样一种观点:改革和社会转型时期的宪法,其稳定性和权威性本身就是相对的,其实施也很难达到社会关系稳定背景下的理想状态。
1.2.4 承认宪法发挥作用的政治偶然性
一国宪法作用的发挥,除了取决于该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以及现实的社会基础之外,时常要取决于该国的政党、其他政治集团乃至政治领袖自身的诸多具体因素。就以政党或者政治领袖而言,他们的政治道德、政治智慧、政治艺术乃至政治领袖个人的个性与修养,都直接影响到宪法的实施及宪法作用的发挥,而这些因素的存在与发生,又具有极大的偶然性。美国宪法史上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的违宪审查制度就是典型。这种情形在中国宪法实施中也是十分明显的,设想一下,如果在1954年宪法制定后,我们国家始终不渝地重视宪法作用的发挥,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应该会比今天有更大的进步。而总结几十年来的宪法实施可以发现,政党特别是作为领导党和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人的个人因素,对宪法实施所发挥的作用是十分关键的。
1.2.5 从政治体制改革的长远出发考察宪法的实施
宪法的真正有效实施,取决于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取决于中国共产党能否在宪法的范围内活动,取决于国家选举制度的改革和有效实施等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程度。客观地说,在中国,要充分发挥宪法的作用,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需要诸多的条件。对此,我们应当持有一种务实和理性的态度。
1.2.6 对宪法监督之于宪法实施的作用应当一分为二
这个问题前文已经述及。一方面,应当肯定,宪法监督是充分实施宪法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又不能把宪法实施的希望都寄托于宪法监督,认为没有宪法监督或者宪法监督不能有效运转,宪法就不能真正实施。在中国的政治传统和政治环境下,充分实施宪法,除了宪法监督之外,还有前述政治集团和政治人物的因素,这个因素对于宪法实施的重要性,实际很多时候是超过宪法监督本身的。
1.2.7 评估宪法实施状况容易产生的误区
我们认为,关于宪法实施的评估与所持观点,应当避免以下误区和局限:(1)对宪法实施的巨大积极作用认识不到位,而对宪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言之过重,过于负面悲观;(2)偏于笼统、抽象地对宪法实施状况表达不满,不注重指出宪法实施中出现的具体问题;(3)偏于从理念、感觉和情绪出发表达不满,不注意从多角度、多方面特别是从历史和现实的具体情况出发,考察宪法实施的成就与困难;(4)偏于从单纯的法学理论和法律文本层面讨论宪法实施,忽视立体地考察问题,特别是忽视从政治层面和历史角度讨论问题的重要性;(5)偏于从学理上分析总结宪法实施的方式,将宪法实施的方式模式化、固定化,特别是将主要的实施方式归为立法性实施,忽视了宪法实施方式和重点的多样性,特别是忽视不同历史时期宪法实施方式的特殊性;(6)绝对化地将宪法监督视为宪法实施的条件,忽视了影响宪法实施的其他复杂因素等。
1.2.8 应当持有的几条原则
我们认为,评估1982年以来的宪法实施,总体上看,应当坚持几条原则和标准:既要从现实出发,更要从宪法制定和宪法实施的特定历史阶段出发;对宪法实施及其作用持一分为二的标准,有多大成就肯定多大成就,有什么问题绝不回避;从宪法实施的具体事实中得出结论,不简单抽象地下结论;避免对宪法实施方式的僵化认识,深入考察不同历史时期宪法实施的不同方式与特点;避免将宪法监督作为宪法实施的唯一依靠,从现实情况出发,探索积极实施宪法的多种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