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科学认识和处理宪法实施与宪法监督的关系
要对宪法实施和宪法监督的状况进行评估,并在这一基础上,对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提出各种设想论证,有一个重要前提,即:科学认识和处理宪法实施与宪法监督的关系。
几十年来,理论对宪法实施和宪法监督的概念特别是相互关系,所做的论述已经很多,可谓见仁见智。其中,一种倾向性的观点,是将宪法监督作为宪法实施的一种方式来看的。笔者认为,从广泛的意义上讲,宪法监督当然是宪法实施的一种,但它毕竟不是从正面积极地实施宪法,而是在宪法权威受到损害时所进行的消极的护宪行为,是一种消极实施宪法的方式。鉴于宪法监督的特殊重要性,有必要将它从通常所说的宪法实施中独立出来,并进一步考察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我们认为,有以下几个要点值得重视。
第一,宪法实施与宪法监督相辅相成、密不可分。这有以下几个要点:(1)宪法如果得到很好的实施,违宪现象少,宪法监督就容易开展;(2)如果宪法得不到有效实施,违宪现象比较严重,宪法监督的开展和进行就会出现诸多困难;(3)宪法监督有力,就有利于宪法实施,没有有效的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必然得不到充分保障。
客观地说,近四十年来,我们对宪法实施和宪法监督的辩证关系,从实践到认识上尚未达到相对成熟的境界。要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就必须同时抓住推动两者的要害措施。目前,我们在宪法实施和宪法监督方面,都存在诸多薄弱环节,但制度不健全是关键原因。
第二,要避免过于倚重宪法监督对宪法实施的作用。强调宪法监督对宪法实施的重要性,无疑是必要的,但在宪法监督事实上不能完全到位的情况下,过于倚重它,甚至将这一看法绝对化,就容易导致三种消极影响:(1)将宪法实施中出现的所有问题,都归咎于宪法监督不到位,用句流行语,叫做宪法没有牙齿;(2)认为宪法监督不到位,就对宪法实施的前景持过于悲观态度;(3)以宪法监督不到位为由,怠于实施宪法。这三种情况在理论和实践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应当引起重视。
总之,宪法监督对宪法实施很重要,但是,并非唯一。宪法实施取决于诸多因素,宪法监督仅为重要因素之一,仅为一个兜底性保证,而非打开宪法实施之门的万能钥匙。
第三,在宪法监督不能完全到位前,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实施宪法。全面实行宪法监督,需要一个过程,但实施宪法应当积极提速。笔者认为,除了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宪法宣誓、宪法日、加强宪法宣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措施,以及本书第三部分所论证的制度建设之外,还可以采取一些重点方法积极实施宪法。比如,提高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负责人政治道德,用良好的政治道德践行宪法规定。比如,加强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发挥统一战线力量,督促宪法实施。比如,创造典范宪法惯例,提升宪法实施质量。这些问题没有受到足够重视。